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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经有关机关证明"的宣告死亡类型,其立法本意在于迅速稳定失踪者的法律关系,但是在法律逻辑上却经不起推敲。我国法律应当参考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及瑞士立法例,引入自然人"证实死亡",将之界定为一种与真实死亡、宣告死亡并列的死亡类型,不仅有利于改善我国现行法本身的逻辑自足性,而且有利于迅速稳定失踪人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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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识公证活动的本质特征 (一)公证活动的性质具有特殊性 在我国,公证被定义为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即公证机构享有被法律所授予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证明权,可代表国家对外出具公证文件,对某类文书、某个法律行为、某项法律事实是否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给出恰当的法律结论,并使之产生不同于任何私证或其他非专业性证据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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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一词有两种词性,动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人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运用证据查明有关公证事项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即公证行为。名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所掌握的证据,证明既存的或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依法出1具的公证文书”,即公证书。由于公证行为以公证书为其表现载体,公证书的效力也就是公证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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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本质上是一种思维活动,诉讼证明的对象可分为两种最基本的形式:法律事实的证明和法律关系之证明,而法律事实的证明又有赖于客观事实的证明和心理事实的证明。证明对象不同,其相应的证明方法也不同。客观事实的证明遵循的是自然科学规律,而心理事实的证明遵循的是思维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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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我国《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可见,公证是提供真实、合法性证明的一种法定的非诉讼程序。公证的主要作用并不在于解决纠纷,而是预防纠纷的发生。公证要发挥预防纠纷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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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具有约束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法院对公证证明事实的实质审查判断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或排除,对提出公证证明的当事人而言则具有免证的法律效果。公证证明在证据证明力方面具有优越性。公证证明的效力源于法律上的推定。公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存在复式证明和单式证明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公证文书都是一种证据,在证据属性上属于书证,且是公文书、报告性文书。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当事人要求确认公证文书真伪的诉讼作为确认之诉加以规定。除涉及公证文书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证明事项在内容上具有很强主观性以及其他难以通过公证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以外,其他经公证证明的事项无须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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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由此可见,在我国当前法律制度框架下,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提供的证据,是公证机构判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以及出具公证书的主要依据。即,公证员只有对相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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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证明其他组织负责人合法身份的主要证据
一、其他组织负责人的概念及主要法律特征
其他组织负责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组织章程的规定.对外代表其组织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人。主要法律特征如下:(一)其他组织负责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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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人的身份与职能
1.公证人的身份
对于公证人的身份,阿尔巴尼亚公证法的第1条有点含糊不清:"为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法律服务".但是第4条上升到一个明确无误的高度:公证人"履行国家授权的公共职能".虽然是履行公共职能,公证人"独立"执业③;其执业损害责任由自身而不是国家承担.
2.公证人的职能
阿尔巴尼亚公证人的业务包括:制作公证文书,证明当事人的签名,起草汇票的拒付书,证明支票的拒付;证明文件的提交日期;证明自然人的存在及住所;代客户保管文件;就公证事务所存放的文书发放抄本或摘要;证明抄本或摘要忠实当事人提供的原本;认证文书的译本;经当事人或法院要求,制作物品清单,描述物理状态;起草当事人所要求的声明和文书;法律要求由公证人完成的文书或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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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该条文规范了公证证明对象的范围.在我们日常的公证工作中.时常需要对公证证明对象的原因性进行审查.我们常常会发现一些公证证明对象的原因性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难以对这些原因性进行一个合法性的判断,也正因如此.我们会对一些难以把握的公证申请予以拒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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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合法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若未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可取得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遗产。因继承法律制度的不同,各国(或地区)的继承人可取得遗产的份额不尽相同。本文比照我国现行继承制度与其他关于法定应继份观点的异同,主要探讨了法定应继份转让的可行性问题,并结合工作对公证实践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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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合法原则是公证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诚信在公证中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时真假难辨.仅仅利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并不能审核相关情况是否属实.这就需要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获取第一手资料.从而核查申请公证事项及证明材料的真伪。为确保公证质量,除要求公证员具备相当的业务水平和办证能力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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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对于一种行为,我们可以通过比对法律条文来判断该种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是否应当受到处罚,法律条文在这里即为判定行为是否违法的“标准”.同样也存在这样的“标准”,用于判定证据是否充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和事实是否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我们称之为“证明标准”.本文对行政处罚证明标准问题略作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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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是公证员依据法定程序.根据自身经验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通过法律判断作出来的证明活动,一切证明材料的收集和是否采用需要有公证员的主观认知、审查判断和确认。只有经公证员判断“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才可以出具公证书。在“真实、合法”的判断中,真实性的判断是基础性的.但这一判断结果是否能够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在实践中不能一概而论。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公证机构所面对的“真实性”风险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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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公证程序的价值和意义公证即为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其中真实性对于公证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公证的真实性又必须建立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因此,公证程序在整个公证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第一,对内起到了规范公证操作模式的作用,便于公证模式化运作程序的建立,提高公证活动的效率。其次,可以依法规避不必要的风险。第三,促进公证机构之间的良件竞争,为公证人创律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第四,使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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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呈现"集中爆发,高幅增长"的态势。鉴于该类案件的特殊产生环境,加之当事人本身取证能力有限,故在与网络有关的侵权案件中几乎所有的权利人都会借助公证保全证据。对于公证证据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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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衡量一份具体的公证文书是否合格?如何判断公证员、公证处是否尽到应尽的审查核实义务.或者说公证员、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在收集证明材料等审查核实活动方面应达到何种程度?在出现错误公证书时,公证员、公证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主张免责?公证证明标准概念为回答这些问胚而提出。笔者认为,公证证明标准是公证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在制定和实施具体操作规程,即公证程序规范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涉及到公证活动的原则、公证证明力以及公证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公证制度重要内容,应该引起公证界的关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