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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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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讲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因而予以立案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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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复议管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具有复议管辖权,是行政机关受理复议的必备的两个条件。本文仅就这两个问题谈一些自己的观点。一、关于申请复议期限问题 国务院 1990年 12月 24日发布, 1991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第 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况耽误法定起诉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10日内,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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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相似文献   

4.
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申诉的信访答复,属于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的申诉作出的重复处理行为,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不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信访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接受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该决定,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5.
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是法律规定可供行政相对人选择的两种救济途径,二者应实现程序对接。不同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按照"受理在先"原则确定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类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应诉请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要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未经确认的,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单独行政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6.
行政复议不作为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不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的消极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依法予以受理、超期不做复议决定以及不依法转送处理。这些不作为不仅可能在复议前置型的复议中存在,而且还可能存在于复议选择型(并轨制)乃至复议终局型(双轨制与单轨制)的复议之中。从复议对象上看,既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又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然而,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却只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  相似文献   

7.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颁布与实施,卫生行政争议案件将日益增多,行政复议是解决卫生行政争议的一条重要途径。因此,掌握和运用《行政复议法》处理卫生行政争议十分重要。1.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1.1.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计算。《行政复议法》施行以后,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将复议的申请期限规定为少于60日的,一律按60日执行。  相似文献   

8.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书面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解释》对此均未作出规定。被申请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与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同,此时复议机关如果继续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亦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终止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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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志凤 《法学杂志》2003,24(5):27-29
在复议前置条件下,行政相对人可能在下列四种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三是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四是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据此,审判实践中应正确处理复议前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10.
第四讲行政复议的管辖我们通常把享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受理复议案件方面的分工与权限称之为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案件管辖的明确,其实质是对行政机关的复议权和行政相对人的复议请求权予以具体的定位和落实,只有通过管辖的确定,方能知道应向谁提出复议申请,而不致申诉无门,同时,行政机关也才能判断什么样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受理并进行处理,避免越权行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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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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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原告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以其提出合法申请为前提条件。合法申请应当兼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经审查,如原告提供的信件不符合申请的法定要件,行政机关将其视为信访件加以处理与法不悖,并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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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服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进行审查,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具体说,就是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向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样做的根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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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人撤回申请是指申请人在复议机关受理其复议申请后,作出复议决定前,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申请,不再要求复议机关作出裁决的意思表示。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第40条的规定,只要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合法和自愿的,就应该视为申请人对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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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信访部门作出的信访答复行为通常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公民以信访登记表的形式向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该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授权作出处理。如行政机关仅以信访复函的方式建议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实际上是一种拒绝、推诿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可诉性,法院应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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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18日,湖南省株洲市矿冶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矿冶公司)因不服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存其1126件轴承的强制措施,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作为市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即予受理,并于7月21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管辖异议”,认为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以下垂直领导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市法制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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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此法条可看出:只要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就可以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学者认为,这条规定只对复议前置的事项,申请人可以就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选择复议的事项,则不可以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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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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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行政复议范围一、行政复议范围的含义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范围,也可以说是行政复议机关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对行政复议范围概念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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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行政复议的特点和作用公证行政复议,是指公证当事人对公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活动中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依法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当事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问题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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