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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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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简讯     
《中国审判》2011,(8):7-7
苏州中院依据新工伤保险条例审结一起十年前工伤纠纷案 1999年,老郑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之后他与公司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老郑工伤津贴差额、伤残补助金、伙食补贴等工伤待遇共计13460元,并为老郑办理内退手续,按月发放伤残抚恤金623元。  相似文献   

2.
《中国司法》2009,(10):109-110
95.职工工伤如何认定及如何取得法律救济 问:我是成都市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我在办理工伤职工法律援助案件中发现有的企业为减少开支,不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该企业因不能从保险机构获得保险支付,就拒绝对工伤职工进行工伤认定,防止工伤职工依据工伤结论向企业主张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3.
【要点】1.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核心价值是为了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故先行支付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作为义务主体无权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虽已参加  相似文献   

4.
钱军  卢娜 《法庭内外》2012,(12):43-45
一般认为在饭馆工作危险系数不大,老板往往借此借口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试图侥幸省几个小钱。然而,当一女服务员下班路上发生事故构成工伤后,成了“终身员工”。2012年8月16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法院在对医疗费、工资损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鉴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1777余元依法判决赔偿的同时,判决海安县某龙虾馆与黄月之间保留劳动关系,黄月退出工作岗位,并责令龙虾馆从2011年9月起按月支付黄月伤残津贴1671.75元;同时明确黄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龙虾馆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龙虾馆补足差额。  相似文献   

5.
贾科  王坤 《人民司法》2015,(2):83-85
【案情】某县福利机砖厂成立后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012年6-8月,其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2年9月7日,该单位职工刘某在维修厂房屋顶时摔下受伤。当月9日,该单位交清了所欠的6月至8月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并缴纳了9月的工伤保险费。9月12日,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该单位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当月25日,其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6.
刘夏 《山东审判》2013,(4):88-92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工亡职工近亲属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未对近亲属间如何分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分配原则等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和做法上的不同,在不同地区形成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使此类纠纷成为当前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7.
今年是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的第三个年头。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6月30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义联”)第三次为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落地”呼吁并举行专家研讨会,该中心同时对外发布《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调研报告》。  相似文献   

8.
《司法业务文选》2011,(2):51+49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答:《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条例实施至2009年底,认定工伤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080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万人。条例实施至2010年9月,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89亿元,累计支出649亿元,累计结余440亿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相似文献   

9.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被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以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在其确定的职工上下班的路线上为由,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10.
问:我是一名公司员工,今年3月上班途中,因搭乘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致残。我在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补偿的同时.也向肇事方请求侵权赔偿。结果。经认定为工伤后,我获得了一笔工伤补偿款.但肇事方却以我获得了工伤补偿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问,受害人享受工伤保险补偿后还能享受侵权赔偿的待遇吗?  相似文献   

11.
《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的又一部支架性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是《社会保险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并于2011年7月1日生效实施。《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12.
来信 今年5月我公司组织职工参加了科技园区工会组织的“迎奥运健身登山比赛”。在登山过程中,一职工突发心脏病,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要求认定为工伤死亡。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结果已经作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认定该职工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死亡”,也不属于“视同工伤”范围。但职工家属称,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参加体育比赛发生伤亡的属于工伤。请问该职工的死亡是否应当按工伤死亡处理?  相似文献   

13.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工伤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应当根据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工伤补偿制度的模式是工伤社会保险加单位责任制,工伤职工的一些待遇是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的,例如,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应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  相似文献   

14.
近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将起到重大的意义。《工伤保险条例》共8章64条,分为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规定,凡是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均有享受工…  相似文献   

15.
刘姝宏 《政府法制》2009,(17):40-41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已达1.4亿人。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行过程中,不断暴露出其自身的不足,需要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6.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快速时期,同时也处于生产安全事故高发期,工伤问题严重,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科学合理地界定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承担的责任,对职业病职工的保护是大有裨益的。本文从案例着手对职工从被诊断病情之日起至该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期间能否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粗浅见解。  相似文献   

17.
《法庭内外》2006,(8):60-60
前不久,我在某家具厂上班时,右手不慎被开榫机打伤致残,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给我伤残赔偿金、伤残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6000元。我们双方均签收了仲裁调解书,用人单位已将全部赔偿款付给了我。由于我右手致残,现无法找到工作,生活自理能力也受到严重影响。我觉得获赔26000元太亏了。请问:我还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款吗?  相似文献   

18.
崔晓白  常娜 《人民司法》2023,(20):101-103
<正>【裁判要旨】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的起算点为其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之时,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时,就办理了职工的停保手续,用人单位的该违法停保行为,不属于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情形。  相似文献   

19.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  相似文献   

20.
未参保单位职工职业伤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将参加工伤保险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问题进行统一规定,但未明确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职业伤害的事实如何确定,责任怎样承担。未参保单位职工职业伤害符合工伤事故构成要件,应属于工伤,工伤事故作为法律事实,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定。基于工伤的社会风险属性,未参保单位职工职业伤害应当实行法定的工伤待遇,而不能要求民事侵权赔偿。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在主体、劳动争议仲裁与裁后民事诉讼的关系、加大保护力度、实现制度创新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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