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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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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鞠曦明 《法制与社会》2012,(15):151-152
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检委会办事机构对承办部门提出的案件议题基本停留在程序性审查的层面。案件议题会前实体审查很有必要。在审查主体方面,应实行检委会专职委员主审制;会前审查应当是全方位的审查,审查的对象应当是全面的,既包含对法律适用的审查,也包含对事实认定的审查。  相似文献   

2.
一、立足点--服务检委会决策 做好实体性审查工作,必须确立为检委会决策服务的立足点,把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统一到服务检委会决策上来,突出"三性",将实体审查服务检委会决策的立足点得以充分展现.突出保障性--重视和加强机构建设,为检委会办公室充实人员,按照业务精通、法律素养较高的标准建设检委会办公室,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综合性业务机构,保证实体性审查功能的发挥和有效运行;突出功能性--实现为检委会决策服务、为保证和提高案件质量服务的功能.应从案件质量管理的实际出发,明确和拓宽实体性审查的范围,除因时限无法进行实体审查的案件外,应一律由检委会办公室先进行程序过滤,后进行阅卷审查.  相似文献   

3.
占善刚 《法学》2023,(10):143-155
保全的必要性为民事保全诉讼程序固有的实体要件,其与被保全的权利共同构成民事保全诉讼程序的审理对象。保全的必要性在立法表达上应依被保全请求权的类型而定。现行《民事诉讼法》区分诉前保全与诉讼中保全就保全的必要性作出的不同规定,是未能厘定保全诉讼程序的目的与性质的错误立法。债权人申请保全应具体陈述构成保全必要性的事实并负有疏明责任。法院审查保全的必要性应首先判断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是否具有“充足性”,在此基础上还须进一步审查债权人关于保全必要性的主张能否获得大体的确信。我国法院对保全必要性的审查一直处于虚化的状态,这不仅减损了保全诉讼程序固有机能的有效发挥,也不当地侵蚀了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4.
彭舸 《法制与社会》2013,(25):160-161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它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因为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正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自杀、逃跑或继续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过量适用逮捕,错捕滥捕,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威信。因此,明确逮捕必要性条件,完善逮捕程序,更好的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显得尤其重要。  相似文献   

5.
张芹  杨晓颖 《法制与社会》2013,(26):297-298
今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到了法律条文之中,从而更加具体的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力度。但是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应用到实践中,必然会面临着很多具体的问题,本文主要研究探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审查期限、审查形式、审查内容等问题,以促使法律规定与实践能够无缝对接。  相似文献   

6.
朱鹏 《法制与社会》2011,(34):124-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比如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程序等,本文对此提出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7.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确立了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是对我国以往羁押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势必会对今后羁押措施的适用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新确立的羁押审查制度在相关的法律规定方面过于笼统,这将影响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需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细化。  相似文献   

8.
李剑 《法制与社会》2015,(1):285-286
修改后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持续审查的制度。该制度的落实有利于降低审前羁押率,促进公正司法。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第一,客观上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有很大的降低空间;第二,有利于消除审前羁押三大误区;第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需要积极启动。羁押必要性应当符合刑罚标准和社会危害性标准。完善考核体系,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案件来受理,并纳入考核,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并履行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9.
孙英杰 《法制与社会》2014,(9):124+126-124,126
自由,是现代法的三大基本价值之一,人身自由不受限制是法治社会中社会个体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第六节予以细化,进一步完善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由于案件从立案、移送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审理,经过不同的诉讼阶段,根据规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是由不同机关部门进行的。本文就审查起诉环节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10.
陆冬年 《法制与社会》2012,(30):128+130
新刑诉法第93条确立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我们要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司法审查时,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要谦抑执法,严守边界,防止司法权力空置和滥用,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1.
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呈多元化分布。刑事案件的侦查者、公诉者、审判者、侦查监督者都负有审查职责。但审查缺乏实效性。为增强审查实效性,新刑诉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监督型审查主体资格。监督型审查主体的内部分工在刑诉规则第617条基础上仍有完善必要。  相似文献   

12.
司法独立需要司法公开、表达自由、陪审制度以及更加合理的法官遴选程序等各种制度来配合以避免司法专断、司法独裁.现代法治国家的典型特征是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但刑事侦查行为很严厉,却没有司法审查制度,公民缺乏必要的司法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13.
尹洪英 《法制与社会》2013,(25):123+127
羁押是一种直接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制度。羁押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在适用上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审查,只有具备法定情形并符合法定条件才能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本文将从侦查监督角度出发,针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机制构建提出设想及建议。  相似文献   

14.
赵越超 《法制与社会》2013,(25):128+130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羁押是一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于指定场所,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状态。正如有些学者所言,"羁押并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代表着一种人身自由被暂时剥夺的实然状态,是刑事拘留和逮捕之后所生成的法律状态与结果。"羁押的首要目的是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羁押期限过长、超期羁押等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缺失,是这些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15.
周玥 《法制与社会》2012,(29):33+39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羁押率高、超期羁押等问题较严重.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设立了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审前羁押必要性的法律监督,切实落实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本文以上述新规定为切入,分析建立该制度的原因、效果,并结合实践对具体适用该制度提出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16.
在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性的司法审查上,当前我国学界与实务界存在“依据与不抵触”和“合法性要件”两种主要框架,但这两种框架未能回应实践中规范性文件的复杂性,且与规范性文件的实际功能之间存在错位,导致审查标准僵化,不能适应司法审查的需要。为此,有必要引入审查强度视角,形成更加全面的审查框架。对此可区分为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来源与权力行使两项合法要素,法院在这两项要素上分别存在强弱不等的审查强度,进而形成对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四种基本态度:“强权力来源+强权力行使”“强权力来源+弱权力行使”“弱权力来源+强权力行使”“弱权力来源+弱权力行使”。法院在这四种态度中具有不同的关注重点,并会对规范性文件提出不同的合法性要求,可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形下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活动。  相似文献   

17.
为了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修改后刑诉法增加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目的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文主要从我国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意义、建立该制度应该明确的几个基本问题和如何构建该制度等几个方面来阐述。  相似文献   

18.
税收司法审查制度是纳税人权利司法保护体系的核心。我国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正经受着来自税收立法层面及税收执法层面的双重威胁,而现有的法律制度并不能为纳税人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本文从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的角度论述了建立税收司法审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9.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一项新制度,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和完善.实践中存在审查启动程序混乱,逮捕条件放宽,案件信息难获取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应当坚持审查模式在分段审查的基础上,探索归口监所部门审查;审查方式上除了传统的书面审查方式,还可探索公开听证的审查方式;审查标准上要更细化规定;要多渠道来畅通案情信息收集;要完善作为羁押替代措施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制度;还可探索将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纳入案件管理工作等各个方面来探索、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模式.  相似文献   

20.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是新刑事诉讼法构建的"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制度,该制度契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设计,体现刑事诉讼活动应保障人权的原则。但是,该条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规定还是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检察机关如何准确把握立法意图、构建科学合理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实施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值得研究的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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