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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委付与代位权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十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海商法所确认并付诸实施。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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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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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发展,海上保险法已经成为海上货物运输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同时也伴随着海上风险的特殊性越趋明显,海上保险这一保障海上货物运输风险事故相关当事人利益的补偿原则也引起了学者们对其制度的研究。当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时,并且存在着全损的潜在风险时,被保险人选择委付是向保险人索赔的前提条件。委付是海上索赔制度的核心问题,了解委付制度的相关概念将更好的理解海上保险这一特殊海上保障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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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保险实务中,船舶发生推定全损后,向保险人索赔全报时,必须无条件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保险人在收到委付通知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委付,但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其是否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本文将从我国海商法出发,结合英国保险法等法律,对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保险人接受与不接受的情况进行初步的分析。一、委付的概念委付制度,一种解释为船舶所有人将其船舶或运费等海上财产委付给债权人,即视为已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律制度,它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概念,法国是最早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1861年法国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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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全损和委付是海上保险所特有的制度。前者是基于海上风险的特殊性,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出发,对赔偿原则的偏离;后者则是从赔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物权移特制度。如何把握其制度及其间关系,这对海上保险及其合同关系的正确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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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在收到委付通知后,可以拒绝接受委付。在委付被拒绝后,保险人可以作出部分赔偿,保险船舶的所有权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只就其赔偿部分享有代位求偿权。而在保险人明确拒绝委付又作出全损赔偿时,针对保险船舶的所有权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保险船舶属于无主物;二是自动转让给保险入;三是归被保险人所有。从立法目的角度看,保险船舶的权利义务归被保险人所有更为合理。中国法律应对此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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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委付行为法律性质新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海上保险委付行为被依传统观点认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或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或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本文依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 ,论证了委付行为真实的法律性质 ,即委付行为是被保险人所实施的民商法上的单方行为 ,该行为在德日法例中是被保险人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 ,在英美和我国法例中则为被保险人为订立委付合同所发出的要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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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上保险中应确立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我国《保险法》所确立的“法律利益原则”同样适用于海上保险。对此 ,本文对比研究了“法律利益原则”与“经济利益原则”的优劣 ,指出了前者的缺陷及在我国海上保险中采用“经济利益原则”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认为在我国海上保险中应确立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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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海上保险立法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继《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生效之后,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开始施行。至此,我国海上保险市场的立法日趋完备,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更趋合理、明确和完整。但是,随着我国海上保险业务和海事司法实践的发展,现行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规范仍有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的必要。一、关于现行海上保险法律规范的适用和法律性质(-)有关成文法的适用现行成文法中,无疑《海商法》和《保险法)}是有关海上保险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海商法》第十二章规定了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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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根据《海商法》第216条的规定,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事故。"海上保险合同的形式指的是海上保险合同的表现方式,而其中所载明的双方约定的内容即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本文将通过对中国《保险法》,《海商法》条文的解读,以及与英国相关法律的比较,阐述海上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定形式,以及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中法定部分与当事人自己约定部分等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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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按照通说,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认为:“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我国《保险法》第ll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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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6,(5):40-41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3日公布了《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出台将使法院在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时存在的模糊认识得到改变。近年来,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愈加突出,出现了对有关保险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以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等有关问题认识不一致的情况。“同样的案情、同样的法律事实,不同的法院往往会做出不同的认定,影响了司法统一。”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一裁判尺度,最高法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该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法院审理海上保险纠纷,包括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以及与海上保险合同相关的纠纷。在法律适用问题上,规定明确了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适用法律的优先顺序。海商法作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特别法律,应当优先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活动的法律,在海商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如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的总体要求、保险合同的一般原则以及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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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保条款”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特有的规定.该条款意在对海上保险合同承保风险之外的风险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因此续保条款的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一方是有利的.以英国海上保险市场为背景,具体阐述续保条款的法律内涵,分析与续保条款相关的重要法律理论问题,同时通过援引经典案例,探求续保条款在保险实务中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借以指导保险实践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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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根据英国判例法和MIA 1906,可保利益必须是法律上可保利益.这一原则和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然而,法律上可保利益原则具有相当的局限性,特别是给FOB、CFR买卖中装船前货物保险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有鉴于此,人们做了摆脱困境的种种尝试,并最终转向经济可保利益.经济可保利益原则的确立是新的经济条件下保险本质的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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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利。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普通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最早以成文法形式将保险代位求偿权规定下来的是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该法第79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赔付保险标的全损之后,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