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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呈明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4):55-57
中国村民自治历经二十年的发展 ,时至今日 ,由于一些自治体内自治纠纷不断 ,权利冲突、违法行为随处可见 ,致使村民自治权频遭侵拢 ,且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村民自治因此陷入举步维艰的局面。解开村民自治“死结”的出路在于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立法规制之、司法救济之。然而法律规制的重心并不在于国家法 ,而在于民间法 ;司法救济的关键不在于技术 ,而首先在于更新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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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侵犯村民自治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司法救济缺位是主要原因之一.文章首先从村民自治权的价值出发,分析了侵犯村民自治权的表现以及目前司法救济的不足之处,并在借鉴国外村庄自治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村民自治权司法救济途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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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作为国家权力的具体执行者,担负着管理国家、保证整个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职责和使命,其权利的有效保障对我国法制的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我国当前公务员权利救济仅限于内部行政救济,救济程序不全面,救济效果不彻底,从国内外情形来看,公务员权力救济的司法救济方式值得探讨。本文尝试着就公务员权力救济之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保护公务员权利,实现国家机器的和谐运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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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垄断的规制是经济法中反垄断法研究的重点内容,而对行政垄断行为则是其中的一个难题。过去更多的是通过行政权力规制行政垄断行为,而对通过司法机关和国家机关来规制行政垄断重视的不够,也未赋予其相应的规制行政垄断的权力。而且反垄断法自颁布以来,实施结果也不尽如人意。行政权力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存在不足,引进司法解决机制的几点建议是:将所有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垄断都归入司法救济的范围之内;将抽象行政垄断纳入司法解决机制范围;赋予所有行政垄断受害者以诉讼权;以经济公益诉讼作为行政垄断司法解决机制的主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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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应当成为行政合同纠纷重要的救济手段,然而我国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途径不明确,制约着行政管理实践的发展。行政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行政纠纷,应当寻求行政诉讼救济,但是行政诉讼规则必须针对行政合同纠纷特点作出适当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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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救济目前主要是针对行政诉讼救济而言,然而行政不作为案件在司法救济程序方面仍然有很多不完善之处,理论上的缺失导致实践的不足。综观我国的行政不作为司法救济现状,完善不作为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本文核心目的所在。为了解决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面临的困境,从理论上建立可供实践操作的救济措施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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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行政诉讼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公立学校教师管理争议不可诉"似乎已成为共识性的原理,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冲突所引发的纷争也日渐显现。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和"内部行政行为"理论的禁锢,而且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应对教师管理行为性质以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并在现有制度逻辑与理论框架内,参照既有的法律,以"有限审查原则"作为行政诉讼扩张受理公立学校教师管理争议的依据,以此来揭开"公立学校教师管理争议不可诉"的面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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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作为患者,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何种诉讼?争取哪些方面赔偿?赔偿的依据有哪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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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目前,由于我国宪法的非司法化,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解决,使得这些司法救济途径存在诸多弊端和局限性。因此,只有尽快建立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才能最终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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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村民自治的特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活动 ,是 2 0世纪 80年代初期在党的领导下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村民自治组织作为农民群众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 ,在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有着农村其他基层社会组织所不具有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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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权的司法救济是股权保障的重要方式。以诉的构成要素为视角分析股东权司法救济程序,引导选择正确的股权保护模式。我国股东权司法救济程序还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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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其运行效果受诸多条件影响,村民政治意识是必要条件之一。进一步提升村民的政治意识,是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必须做好的基础性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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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治理: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论坛》2017,(2):32-39
以民主选举为重心的村民自治面临三个问题:一是村民自治从参与到选举的扭曲,村民自治变成村官自治,民主的本质被掏空;二是精英牟利和民众权益被损害,村民自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目标遭破坏;三是以民主选举为重心带来精英主政以及"封闭式决策",造成村级决策的合法性脆弱。以协商治理为重心的村民自治的比较优势在于:一是以协商治理为重心更能体现村民自治的民主本质;二是协商治理更能促进村民自治中村级公共事务决策的合法性;三是以协商治理为重心的村民自治提升民众的政治效能感,有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一是要搭建日常协商治理的平台和载体,二是要加强农村协商治理的程序化、制度化建设,三是要提升民众的协商治理意识和能力。唯其如此,才能促进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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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玲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3)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从原则上规定了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如何规范村民自治行为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指引,加上观念和文化及各种利益的影响,村民自治工作不依法现象比较突出。村民自治的法律建设必须从完善和落实制度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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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信访和司法缺乏有效协调机制,导致大量社会矛盾纠纷集中通过信访化解,严重制约法治社会建设.本文从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时代背景出发,在阐述现行信访制度及其工作机制功能定位的现状、分析其存在弊端和改革必要性的基础上,探索信访与司法契合的路径,旨在推动信访、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形成信访、复议和诉讼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协调统一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新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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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司法是建设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和必要保障,必须加强农村司法权威建设。为此,我们应当健全农村法律体系,实现农村司法独立,创新农村司法制度,加强农村司法队伍建设,培育和谐的司法文化,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