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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罪犯权利在结构上可以分为罪犯的人权、罪犯的公民权以及因矫正的需要所带来的其他权利等。其中,罪犯的人权和罪犯的公民权既相联系,又相区别,二者共同构成了罪犯其他权利的基础。与普通公民的权利相比较,罪犯权利具有有限性、不完整性、特定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2.
试论罪犯人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道平 《中国司法》2006,(10):24-27
尽管罪犯人权问题十分敏感,但无法回避。深入探讨我国罪犯人权问题,对于法治文明建设,正确行使行刑权力,保障罪犯权利,提高对罪犯改造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背景:刑罚权长期以来,社会和法律界对罪犯人权的认识有很多有益探索但亦有很多躲闪之处,特别是受社会报应观  相似文献   

3.
隐私权新论——试论罪犯的隐私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金银 《行政与法》2004,(8):104-106
隐私权作为一项个人的权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作为特殊群体的罪犯是否也享有隐私权呢?刑满释放人员对其曾经的犯罪事实是否也享有隐私权呢?本文将就该问题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4.
对罪犯进行计分考评考核是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一项重要手段,它直接关系到罪犯的权利,而我国现行的计分考评考核办法却存在着完全以定量分析为主、忽视对罪犯的个人差异评价,以及在执行中具有随意性等缺陷。因此,改革现有考评考核办法,建立科学、公平、公正的计分考评考核办法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5.
文庸 《中国司法》2005,(7):32-33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全社会的权利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广大公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作为特殊公民的罪犯,其维权意识也日渐增强。但是,在罪犯权利保护上,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从漠视、淡化罪犯权利,片面追求刑罚的打击、震慑效果,重严格管理,轻文明管理,回避罪犯权利保护的极端,走向夸大、泛化罪犯权利,在罪犯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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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和监狱民警在监狱运行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罪犯人权与监狱民警的权益保障都是实现人权保障的共同需要。因此,践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既要保障罪犯人权,也要关注监狱民警的权益保障,两者是处于同一过程中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只有罪犯人权与监狱民警的权益保障实现了,才能确保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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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一些司法解释中分别规定了罪犯的申诉权利,但这些规定在涉及申诉主体、申诉的管辖与申诉的效力等方面存在不协调之处,有些地方还存在法律空白,影响了罪犯申诉权的行使及申诉效果,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试论罪犯的劳动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罪犯劳动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是以美因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攻击我国人权问题的靶子。可是,在我国理论界和实践中,对罪犯有无劳动权利也存在着分歧。国内多数学者以刑法第41条的规定为依据认为:罪犯参加劳动改造是被迫实施的,故这种劳动只能是一种义务,而无权利之说。然而我们认为:劳动不仅是罪犯的义务,而且也是罪犯的权利。罪犯的劳动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二者缺一不可。一、罪犯劳动权利的合理性劳动权利是指宪法确定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机会取得工作岗位,从事某项劳动或工作并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劳动权利是一种经济权利,它包含有劳动力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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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死刑犯能否享有生育权?”曾成为国内传媒热烈讨论的新闻话题。话题源自2001年5月发生于浙江省的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浙江省舟山市某公司员工罗锋在公司内与同事王某发生冲突,罗用榔头将王当场打死。当地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死刑,罗不服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二审程序进行期间,罗锋的妻子郑雪莉向一、二审两级法院提出通过人工授精为丈夫怀一个孩子的要求。郑的要求一经媒体批露,立刻在社会上引起广泛讨论,法律职业者,包括一些法学界人士也纷纷发言。不知是“醒目”需要.还是洞察力使然,讨论的主题被定格为“死刑犯的生育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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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强留制度的历史作用及弊端所谓强留制度,是罪犯刑满释放后强制留场(厂)就业制度的简称。强留制度最早提出,是1953年第二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谈的决定:“对刑期届满的罪犯采取多留少放原则,即对反革命犯、惯盗、惯窃犯要多留;远离原地调往外区的犯人除个别持殊情况者外要全部留下。”此后,1954年和1962年均对此作了强调,1964年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根据罪犯成份的变化和当时阶级斗争形势,提出对刑满释放的人员实行“四留”、“四不留”的原则。“四留”中包括未改造好的,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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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犯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定权利罪犯是否具有婚姻家庭方砸的法定权利?这还得从罪犯的法定地位谈起。在押的劳改犯中,有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有的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对那些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来说,在主刑执行期间,他们的政治权利依法被当然剥夺;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他们在服刑期间,除准予行使选举权外,其他政治权利也依法停止行使。不管是被剥夺政治权利还是被依法停止行使某些政治权利,作为一个自然人,罪犯依然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是我国公民,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罪犯也享有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一些权利,其中,包括了婚姻家庭方面的一些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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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对罪犯再社会化有重要意义,而我国假释适用率则较低,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应扩大假释适用。对于罪犯再社会化,应考虑社会容忍度,并完善社区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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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罪犯心理矫治对狱政管理的作用,既可以促进狱政管理科学化,又可以深化和拓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更有利于整合监狱资源,实现改造活动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罪犯心理矫治在维护监管安全与稳定,提高狱政管理效能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心理矫治技术的运用,能够帮助狱政管理筛查、提示重点防范对象,减少狱内违法违纪和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消减各种狱政管理措施带来的负效应。其成果的运用有利于强化狱政管理的职能,提高狱政管理的效率,检查狱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为了使心理矫正更好地发挥在狱政管理中的作用,当前要着重抓好心理矫治方法、技术的本土化问题,还要对矫治人员加强职业资格的管理,学习罪犯管理的相关知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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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罪犯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和争斗现象,而且随着青年犯和暴力型犯罪的不断增加,这种现象呈明显上升趋势。正确分析了解和解决这一问题是基层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对于有效的杜绝事故、稳定改造场所秩序、优化罪犯群体改造气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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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奖励制度是执行机关提高刑事执行效果的重要手段,是服刑罪犯最关心的焦点问题。现行的刑事奖励存在刑事奖励对象的认定失真.刑期变动的频度、幅度和比率过大,刑事奖励无逆转机制等缺陷。为正确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建立减刑考验期.减刑假释复议制度;进一步增强刑事奖励条件的限定性.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完善刑事执行组织结构、设立“刑务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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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要经验。本文指出为杜绝违法减刑,促进罪犯积极改造,悔过自新,减少监管工作难度,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减刑工作需要得到曼进一步的重视,迫切需要在理论研究、立法的司法各个环节加以科学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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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讲的"剥权犯",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①。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2003年7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院两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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