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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王丰斌 《法人》2007,(9):1-1
商业利益和商业道德是天然对立的吗?尽管这样的问题听起来有点玄虚,但是今天仍然不乏认真探讨的必要。在恩格斯老人那里,商业与不道德是紧密相联的,不过这表明这种商业发展本身尚处于不发达和不成熟阶段。现代西方通过对大量公司的比较性研究发现,有和没有商业道德政策的企业,在声誉和长期股东价值增长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性。  相似文献   

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是判定行为正当性的重要标准,科学认定商业道德对规制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大有裨益。司法实践中分别以诚实信用原则、行业自律惯例和创设具体细则三条路径来认定商业道德,然而这三条路径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批判。对此,从立法史、文义解释与域外实践的视角检视之,可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诠释商业道德。鉴于行业自律惯例是行业共同体惯常做法与公认标准的体现,与商业道德的源起、内在表征一致,故可辅佐认定商业道德,但应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面对新兴行业竞争规则的匮乏,应允许司法能动地提炼商业道德的具化规则,但其须契合竞争法的基本理念、注重多方主体的利益衡量且以必要的案例群与充分论证为基础。  相似文献   

3.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出发点1.基于商业道德。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维护,要求注重商业道德建设,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从市场经济国家早期的商业秘密判例和有关商业秘密成文法的规定看,自始至终贯穿着商业道德要求。商业道德要求尊重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商业秘密是权利人通过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而获得并加以保护维持,对权利人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的无形财产,一旦商业秘  相似文献   

4.
徐培强 《中国律师》2012,(10):60-62
2003年7月,香港证券和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香港证监会)推出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 Investment Trusts,以下简称"REITs"或"REIT"),为市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产品选择。一、香港REITs发展概况香港证监会于2003年7月颁布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下称《REITs守则》),对香港REITs的设立条件、组织结构、从业人员资格、投资范围、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05年6月,香港证监会对《REITs守则》进行修订,取消对香港REITs进行海外投资的限制,对进行海外投资的REITs的营运者(包括受托人、管理公司、总估值师  相似文献   

5.
在全球化不断推进的今天,公司的社会责任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新公司法提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文认为煤炭企业作为垄断性大型企业应承担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6.
李晨 《中国律师》2003,(10):42-43
香港有关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制度完全承袭的是英国的做法,强调自律管理,通过自律性规则———《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以下简称《守则》)来实现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行为的规制。它对公司收购规范作用的发挥,是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所获得执行权力的。除此之外,香港立法局颁布的《内幕交易条例》、《投资者保护条例》也涉及到了一些上市公司收购问题,但仅仅是些零星的规定。我国内地证券市场发展的起步较晚,与之相关的立法也比较滞后。目前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进行规范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相似文献   

7.
2005年,我国新修正的《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公司法》立法总则中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做出规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也填补了我国相关法律方面的空白。但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在立法上仍然有很多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8.
跨国公司生产守则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锡华 《河北法学》2006,24(8):34-37
跨国公司生产守则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其核心是约束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从而承担社会责任.基于跨国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其所倡导的生产守则必然会与东道国国内法发生联系.同时,生产守则虽然是跨国公司自行制定的规则,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关注这种规则的法律效力.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生产守则已经成为趋势.  相似文献   

9.
公平的市场环境与良好的商业道德是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是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建设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目标之一。然而,良好的商业道德的培养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近期发生的几起商业贿赂案件集中反映了这一点。  相似文献   

10.
王进喜 《中外法学》1999,(4):95-101
<正> 在美国,律师(lawyer)一词,是指法律家、法律工作者。因此,律师、法官、法学教授均属于律师(lawyer)范畴。鉴于法院在美国人的公正和法治观念中居于重要地位,因此,作为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的调整对象也包括法官。ABA于1924年制定的《司法道德准则》是ABA对司法行为进行调整的第一次尝试。这一尝试因该准则结构上的缺陷而没有带来相当的成功,许多州并没有采用该准则。1972年,ABA又通过了《司法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1972)》),该守则采用了更加符合常规的立法形式,因此为各州所广泛采用。1990年,ABA又通过了一个全面性的修改文本,叫做《司法行为示范守则》(以下简称《示范守则(1990》)以此取代了《守则(1972)》。 在结构上,《示范守则(1990)》由概略陈述的准则(canon)、每条准则之下各节(Sections)中  相似文献   

11.
守则新编     
本厂若干年前颁布的《职工守则》已不能完全规范和约束企业职工的行为,为此,现将经领导研究一致通过的《职工守则》补充规定颁布如下,希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赵金龙 《河北法学》2006,24(9):134-136
NED的职能一个时期处于逐渐演化之中,起初只是一个荣誉职位,后来发展为参与公司管理.非执行董事被认为具有很好的独立判断能力以及监督作用,有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NED的作用主要有:改进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中某些特定利益的保护以及抑制董事滥用权力.NED职能发挥的局限性在于公司管理人员控制着提供给NED的信息的质量、时间及数量、投入到公司的精力与时间、任命程序、与执行董事相同的利益背景以及激励机制的缺乏.英国通过广泛咨询与公开最佳行为守则改善公司治理,其改革过程也是逐步重视NED过程.  相似文献   

13.
杨宏 《中国法律》2005,(3):36-37,101-103
安然、世通等丑闻的爆出致使一向被视为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结构典范的美国,开始遭受人们的严重质疑。为此,美国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最具影响和争议的当属2002年7月26曰国会通过的旨在加强公司治理的《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以下简称萨-奥法案)。该法案的出台是自1933年以来。美国证券法律最大的一次调整,很多内容改变了以往的监管理念和商业道德准则。并对建立和维持一个有效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4.
王荣利 《法人》2011,(8):79-80
研究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目的在于,推动我国建立起诚实信用、守法合规的“商道”,使商业道德法治化  相似文献   

15.
《北方法学》2021,(3):37-48
《公司法》第5条第1款作为约束公司"合法、正当营业"的强制性宣示条款,其设定的目的意义和制度功能在于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类环境利益。但是,现行《公司法》的整体性制度构架中缺乏落实该条款立法主旨的对应罚则和配套措施。基于《公司法》第213、215条规定的不周延性和第20条第3款、第182条、第198条的不适用性,完善公司设立登记撤销制度,引入公司设立无效宣告制度,通过补充现行《公司法》第213条的规定,以民事救济和利益补偿的私法进路,以期达到有效遏止公司违法、不当营业之目的,确保公司设立登记具有足够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16.
WTO反倾销规则包括《GATT1947》第六条以及此后各回合基础上达成的各项守则和专门协议:乌拉圭回合制定的《关于实施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通称《反倾销守则》).是在继承GATT原有规则的基础L,对东京守则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提高了透明度和法律的预见性,加强了程序要求,从各方面强化了反倾销的规则,是国际反倾销立法臻于完善的体现。  相似文献   

17.
现行反倾销守则要求调查机关明确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守则对因果关系的规定较为模糊,这助长了反倾销被滥用的趋势。通过对专家组解决WTO争议时对因果关系相关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正确的理解因果关系的内涵,这不但有助于我国的应诉实践,而且也可以探讨如何以因果关系遏制反倾销的滥用。  相似文献   

18.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一种利益应受保护并不构成该利益的受损方获得民事救济的充分条件。商业机会虽然作为一种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本身并非一种法定权利。而且交易的达成并非完全取决于单方意愿而需要交易双方的合意.因此他人可以自由参与竞争来争夺交易机会。竞争对手之间彼此进行商业机会的争夺是竞争的常态.也是市场竞争所鼓励和提倡的。对于同一交易机会而言,竞争对手之间一方有所得另一方即有所失。利益受损方要获得民事救济.还必须证明竞争对手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只有竞争对手在争夺商业机会时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商业道德要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它既不同于个人品德,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商业道德必须是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即使在同一商业领域。由于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应当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并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不能仅从买方或者卖方、企业或者职工的单方立场来判断是否属于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到个案中的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根据特定商业领域和个案情形(如特定行业的一般实践、行为后果、交易双方的主观状态和交易相对人的自愿选择等)具体分析确定。作为具有学习能力的劳动者.职工在企业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会掌握和积累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这些知识、经验和技能构成职工人格的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自由.因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而赢得客户信赖并形成竞争优势的。除侵犯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情况外.并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19.
这次修改涉及《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仲裁员守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聘用管理办法》)和《北京仲裁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三个规定,主要围绕同一个主题,就是保证仲裁员队伍的公正性、纯洁性,提高当事人对仲裁  相似文献   

20.
北京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始终注重仲裁员队伍的建设工作,不仅制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仲裁员守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仲裁员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而且,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开展仲裁员的培训工作。近两年,仲裁委员会进一步提高了对仲裁员参加业务培训的要求,除了明确新仲裁员“应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仲裁员守则》、《管理办法》、办案规范和裁决制作标准方面的培训”外,还规定“未参加培训的,本会主任将不指定其审理仲裁案件”。这些要求是基于以下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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