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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人移管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判刑人移管,是指一国将触犯本国法律而被判处自由刑的外国公民移交给其国籍国或惯常住所地国,使其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服刑并改造,以利于重返社会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本文试对被判刑人移管的基本原则和条件进行探讨。国际移管合作必须遵循普遍形成的基本原则,并符合一定的条件。被判刑人移管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移管活动、规定着移管合作方向并体现着移管合作本质的根本性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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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被判刑人移管"(Transfer of Sentenced Person)一般是指一国将在本国受到审判的被判刑人移交给另一国(通常是其国籍国或惯常住所地国)执行判决所判处的全部或一部分刑罚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这一制度自20世纪中叶产生后发展迅速,合作的范围已遍及五大洲。中国在90年代初首尝这一制度之后便奋起直追国际趋势,迄今已经签订了11个双边条约,移出数十个被判刑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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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人移管"(Transfer of Sentenced Person)一般是指一国将在本国受到审判的被判刑人移交给另一国(通常是其国籍国或惯常住所地国)执行判决所判处的全部或一部分刑罚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这一制度自20世纪中叶产生后发展迅速,合作的范围已遍及五大洲。中国在90年代初首尝这一制度之后便奋起直追国际趋势,迄今已经签订了11个双边条约,移出数十个被判刑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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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人移管制度剖析李晓虹被判刑人移管是指一国将触犯该国刑律并在该国被判处刑罚的外国人移送回其国籍国服刑的一种司法协助活动,是现代刑罚人道主义的产物。80年代以来,各国间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一国公民在另一国犯罪并被判刑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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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随着两岸四地居民交流、交往的日益密切,跨境犯罪案件大量增加,由此引发的刑罚执行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中,境外港澳台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移管问题,即是一个颇值得探究的课题。本文拟结合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现状,两岸四地刑罚执行制度的实际以及被判刑人移管已有的探索实践,侧重就构建中国大陆与港澳台间社区服刑人员移管制度进行粗浅探讨。一、区际社区服刑人员移管的涵义"被判刑人移管"一般是指一国将在本国受到审判的被判刑人移交给另一国(通常是其国籍国或惯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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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罚金制度及其积极意义易科罚金制度(即以罚金代替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是指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符合刑法规定条件,准以罚金替代自由刑执行,折抵的罚金完纳后,原判自由刑就认为已经执行的制度。这是自由刑的一种执行制度,不是对原判刑罚的否定。对于易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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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移管制度以其独特的价值追求有别于其他刑事司法合作形式,究其根源乃是移管制度始终将“有利于被判刑人原则”作为宗旨理念和首要原则。随着我国移管实践的推进,出现了制度设计与实务操作之间的偏离倾向。依据国际被判刑人移管的通常规则,结合当前我国被判刑人移管的实践经验,从被判刑人角度具体落实维护被判刑人利益,通过规则保障充分发挥该原则之实益,以期准确把握有利于被判刑人原则的价值旨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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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犯罪是指被判处较短刑期以下处罚的犯罪行为,包括被完全剥夺自由,被囚禁在监狱等场所的短期自由刑,非监禁的限制自由刑、缓刑、罚金刑等刑罚。目前我国刑法对轻微刑事犯罪尚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根据刑法总则的精神和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有关适用缓刑的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缓刑的适用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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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三种附加刑之一。刑事处罚中适用罚金的对象主要是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如经济犯罪,以营利、贪财为目的的犯罪等,只有少数不涉及财产类的轻罪在处罚上也适用罚金。罚金刑对犯罪人在经济上实施惩罚,这对某些贪财刑的犯罪人来说,其效果有时优于自由刑。对于犯罪情节不严重的犯罪分子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判处罚金比判处自由刑更为合适。然而若罚金刑适用不当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罚金刑的滥用在实际中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反应。笔者现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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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被判刑人移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被判刑人移管的概念和意义 “TRANSFER OF SENTENCED PERSON”在国内有不同的译法,如“被判刑人移交”、“被判刑人转移”或“被判刑人迁移”,但把“TRANSFER”译为“移管”似乎比较恰当。因为上述用语所要阐明的制度是指一国将在本国受到审判的被判刑人移交给另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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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国家罚金刑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除了最短时间监禁刑、谋杀罪以及叛国罪外,其余犯罪都可以附加或单独使用罚金刑。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判处被告人罚金时,通常既要考虑罚金的数额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相适应,也要考虑被告人承受罚金的能力。由于受罚金的执行难的困扰,英美法系国家除加强罚金刑的执行力度外,更从立法入手完善罚金刑的执行制度,如在定期缴纳或分期缴纳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了日罚金制度、以社区服务偿付罚金、罚金易科劳役、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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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一概不问有关财产的来源与持有是否合法;(2)不考虑受刑人重归社会的可能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刑罚不啻在经济上判处犯罪人"死刑"。由于此种没收财产刑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所摈弃,因此中国依据上述没收裁决提出的境外资产追缴请求一般会被外国所拒绝。我国刑事立法应尽快废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的做法,将没收的适用范围与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挂钩,并应当确立"等值没收"制度,允许用被判刑人的个人财产折抵被挥霍或已灭失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并采用罚金刑给予犯罪人以财产性制裁,以保证我国境外犯罪资产追缴的国际合作得以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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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金刑的立法现状我国刑法体系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组成。死刑受到限制,自由刑无处不设置,财产刑和资格刑作为附加刑处于附属地位。刑法总则第29条规定,罚金刑属附加刑,但同时又规定可以独立适用,并在分则中具体规定。设罚金刑的共Zo个条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判处罚金的14条,处五年以下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的6条。可单处罚金的5条,并处的8条,单处或并处的7条。分布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0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条,侵犯财产罪7条。1988年1月ZI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走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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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对外国犯罪人适用死刑时应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把握死刑适用条件,贯彻慎杀政策。另外对犯罪的外国人应扩大管制等非羁押自由刑的适用范围,注重财产刑的实际执行效果。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国犯罪人及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犯罪人,不宜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一、切实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之要求,并不能因外国人的国籍身份而在死刑适用上有所差别。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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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假释和撤销假释的法定条件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假释制度是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它对于弥补长期自由刑的不足,鞭策判刑的罪犯改悔向上,取得刑罚的最佳社会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被判刑的罪犯具备何种条件才许可适用假释,在假释期间又因何种原因应予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服刑,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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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罪犯假释率较低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假释率较低是多种因素长期相互作用的结果。假释率较低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解决这一问题,需从减少假释的自由裁量权、缩短适用假释时间期限、明确风险责任、完善社区监督等方面发展完善我国的假释制度,逐步提高我国的假释率,使假释逐渐成为被判处自由刑的受刑人回归社会的主要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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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被判刑人问题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移交被判刑人协定 ,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 ,为香港与外国执法机构之间移交被判刑人提供了制度保障。本文对香港与外国移交被判刑人的原则、条件、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为建构和完善我国移交被判刑人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