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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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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坏监管秩序中殴打致伤行为应按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仅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未经法院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主观要件不能有间接故意构成,而只能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也能成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2.
司法信箱     
李某在本案中是否应认定为累犯?编辑同志: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1996年12月刑满释放。1999年3月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2月李某在羁押服刑期间又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现对李某的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进行判决时,对能否认定其为累犯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故应认定其为累犯有不同意见。另一种意见认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仅指前一个罪,对于李某的寻衅滋事罪,应认定其为累犯。但破坏监管秩序罪系其在服刑期间内又犯新罪,故不适用…  相似文献   

3.
一、破坏监管秩序罪行为要件解析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至少一种下列法定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1.殴打监管人员。所谓"监管人员","不单是人民警察,还  相似文献   

4.
蹇峰 《四川审判》2002,(1):26-26
《刑法》第315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的。”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规定。本罪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新设立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至今很少公诉、审判该种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刑法典的规定不具体,导致对该种犯罪行为很少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就其中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5.
本文根据新刑法第315条的规定,运用刑法理论对破坏监管秩序罪进行初步研究,具体分析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并对在刑事审判中如何适用法律正确确定罪数以及共同犯罪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6.
当前,我国面临着人口出生率回升,计划生育失控,人口增长势头愈来愈猛,破坏计划生育行为屡禁不止的严峻局面。但由于国家尚未将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纳入刑法制裁范畴,致使不少人顾忌渐少,持权、异权、恃权超生、贿权、买权多生。当此,必须以刑事立法形式,即增加破坏计划生育罪来确实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的势头。破坏计划生育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一时不易被人感受到的,而是导致长远的巨大的综合的社会危害后果的犯罪,故应属于《刑法》分则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犯罪构成要件应是: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为控制人口增长而进行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秩序。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计划生育管理秩序而不是国家的其他管理活动秩序,这是识别破坏计划生育罪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7.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罪名,它对于维护监管秩序、保障监狱机关正常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刑法》第315条的规定过于简单,给司法实践部门对该罪的认定和处理造成了困难。通过研究该犯罪的法定行为方式的含义,该罪的主体范围和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解决实践中的困惑,为司法机关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8.
1992年7月10日,国务院法制局召集中央有关部门、政法院校及法学研究单位的专家、学者,座谈论证劳改立法中的刑法问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学杂志社的专家学者,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方面的同志应邀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讨论意见综述如下: 一、关于增设破坏监管秩序罪的问题多数同志认为,从司法实践和完善刑法体系来看,有必要增设这一罪名,一是完善刑法的需要.破坏监管秩序罪所包括的行为,有些是刑法规定的,有些刑法没有规定,如抗拒改造、哄监闹事等刑法就没有规  相似文献   

9.
沈亮 《法学》1984,(11)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特征社会管理秩序,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包括反革命罪在内的各类刑事犯罪,实质上都是从不同方面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为了有利于分析犯罪的性质,衡量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我国刑事立法上,按照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对各种犯罪进行了比较科学的分类。然后,将不宜归入其它几类犯罪的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都归到刑法分则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因此,这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总体上依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对类罪进行排列,其中第三章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笔者认为,应将这两章的顺序互换,即第三章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四章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相似文献   

11.
修订刑法规定了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私放的对象也由1979年刑法规定的“罪犯”相应地修改为“在押人员”。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界定刑法第四百条规定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认识不一,影响到对该类案件的准确惩处。  对“在押人员”如何界定,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监管说”。即“在押人员”指被法院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和改造的犯人,包括在押解途中的犯人。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在押人员”。其…  相似文献   

12.
在互联网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受到一定的冲击,尤其是对"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兜底条款的解释。在解决该罪名司法适用困境的问题上,存在立法论与解释论两种路径。应采取实质解释论的立场,立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规范用语和规范保护目的,基于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对本罪的规范构造进行分析。在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认定上,应重视行为对象对本罪认定的意义,并考虑行为人主观违法要素是否存在被阻却的正当化事由。同时,也应当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红线,审慎通过解释论防止破坏生产经营罪沦为"口袋罪"。  相似文献   

13.
妥善处理监管改造人员的死亡,直接关系到监管执行机关的社会声誉,也关系到死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全面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这一处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应该如何促使问题得到公平、合理合法的解决,值得研究与探讨.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315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显然,这一法律条文规定的是破坏监管秩序  相似文献   

15.
一、破坏监管秩序罪主体适用中的分歧 案例:有前科的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于2001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羁押在看守所。2001年11月9日被一审判处10年徒刑,这期间,他为了勒索钱物,多次殴打同号房在押人员。上诉期间又多次指使他人并亲自参与殴打“新号”,勒索财物,在他的影响下,其他在押人员如法炮制,看守所监管秩序一度处于混乱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们国家用以同反革命罪和其他一切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锐利工具之一。它保护着我国人民民主制度和法律秩序,抑制犯罪的侵害,从而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7.
对遵守监规的在押人员从轻量刑,对经常或者严重违反监规的在押人员从重量刑,这是实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需要,也有利于避免因看守所的监管措施不力和奖励措施不足而导致监管秩序难以维护、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难以保障、容易交叉感染等后果。将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的行为表现作为量刑情节,在实施过程中要设定合理的程序以实现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相似文献   

18.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等方面的原因,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识却存在诸多分歧。本文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对象以及对销售金额的确定等问题展开阐述与探讨,以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认识,增强适用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19.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是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的新罪名,本罪在1979年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罪的决定》中均未曾涉及。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本罪,特别是对本罪的客观行为和主观特征的认定,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本文拟对当前争议较大的本罪的客观和主观方面的认定以及本罪适用中几种特殊情形的认定进行一些研究。  一、本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本罪的客观方面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这一类罪当中的其它罪相比,有其独有的特征。首先,本罪是典型的“双行为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本罪包…  相似文献   

20.
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修改□张军这次修订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修改变动最大的章节之一。刑法原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共有15个条文、15个罪名,没有分节。修订后,章名改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并分设了8节较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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