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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不是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本身,而是选择之后.如何以立法上对于物权变动模式所作出的选择为前提,对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体系效应作出妥当的回应.我国物权立法应直接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特定权利取得的一种方式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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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出台,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也得以确认,然而不动产是否应当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论并未停息。本文着重从善意取得和公示公信的辩证关系和价值层面进行分析,从而说明在我国物权法中将不动产纳入善意取得适用之范围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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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5):17-30
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被合并做了同一性规定,适用几乎相同的构成要件,学界对此做了较为充分的研究。结合已有研究成果,作者运用比较法资料,在制定民法典物权编的时代背景下,特别针对物权法上善意取得的制度构建,在综合分析了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原理与构成要件异同之后,提出了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应相互独立的观点,探讨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未来物权法编的具体位置安排,并拟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相关法律条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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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先描述了物权法中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及公示公信原则的概念。然后分析了二者的关系,发现二者并不矛盾,是一个统一体且并不等同。最后在具体实务中浅析了我国不动产公示现状及善意取得制度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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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既确定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也确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对中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重大的完善和突破,有利于促进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如何正确适用是很重要的问题,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时,应以不动产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明确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从而完善我国交易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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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上的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从法律层面上第一次予以明确,对司法和社会公众有着重大意义。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出发,研究其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况,详解了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定位和构成要件,希望对司法实务界更好的理解和适用《物权法》规定的这一制度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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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由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发展而来的,作为民法物权中维护物权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增大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有着非常积极和日益重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分析善意取得的起源与价值,从而阐述出公示公信原则是善意取得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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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以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为分析对象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善意取得制度在构成要件的规范设计上,应当服务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物权法草案第111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包括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转让合同有偿、完成公示以及转让合同有效,从整体上看,这种规定基本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但是,由于立法者比较强调法律制度的简洁,将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善意取得进行统一规定,这就使得该制度出现了一些需要详细讨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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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语境下,"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之争主要不是法律效果争议,而是制度安排争论。在比较法视野中,"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之争是实质的规范效果的问题。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并不意味必然构建囊括动产与不动产相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不动产善意取得最终在法典上与动产善意取得区分设计,在"登记公信力"的制度安排下实现"从无权利人处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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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确认所有权的一种价值判断 ,是对原权利人正当权利的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否定。应该明确其适用前提 ,保持其界限的严格性 ,只有这样 ,善意取得制度才是值得遵守的 ,这项制度的发明才能真正被认为是人类理性的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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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第28条正式为股权善意取得确立了规范基础,但在适用情形、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方面均不清晰,给司法适用带来很多困难。结合现有规范及实务经验,股权的善意取得规则在司法适用上应以最类似的不动产所有权作为参照对象,通过对股权善意取得的具体适用情形、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进行细致分析,可以得出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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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赃物、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各国民法均作了规定。但对于盗赃物、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不同。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稳定现有的经济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盗赃物、遗失物也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不仅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的公平价值观念,是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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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一般只适用于体现纯财产利益的财产,人格财产作为一类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特殊财产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从充分地保护人格财产所彰显的人格利益和精神价值考虑,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人格财产若因各种原因丧失了人格利益或者人格利益已降低为次要利益,则其与普通财产无异,可在符合善意取得各项要件时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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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他物权的善意取得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动产质权可经设定而善意取得 ,但在构成上有其特殊性。留置权的构成与善意取得的构成存在结构性冲突 ,故不可能经“设定”而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可经设定而善意取得 ,并且该取得不以取得占有为要件 ,但不可能因对占有的信赖经受让而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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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构造迥异的物之交易信赖保护机制。善意取得制度以占有不足以充分表征动产所有权为构造前提,以竭力衡量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关系为轴心;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以不动产登记簿可以作为权利外观为构造前提,以完备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根基。善意取得制度的效果只能是第三人由无权利人取得物权;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所具有的效果不但有积极信赖保护与消极信赖保护之分,且其积极信赖保护的内容除由无权利人取得物权外,还包括由有权利人取得物权、受领给付、获得权利顺位等。因此,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不动产交易的便捷与安全,其局限非常明显。物权法第106条应限缩解释为主要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交易的信赖保护可通过解释物权法第16条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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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有明显的优先保护所有权的倾向。由此,我国的善意买受人承担着更多的交易风险,其中包括以善意取得各个要件事实证明责任为主的诉讼风险。其原因是我国的占有制度的性质有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此外,在物权行为有因性和无因性之间做出的不同的政策性选择,以及由此决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精神的不同,也是造成这种差异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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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要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既需要保护私益使其不致受损,也需要进行交易使其不断增值。二者的能否实现均有赖于其须付出的相应成本的多寡。物权绝对追及效力的制度会导致民事主体私益难以得到切实保护,相互之间交易难以顺利进行;而善意取得制度却能从根本上改变上述情形。因此,宜在即将修订的民法典中将其加以确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