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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我们就称“东”为上、为大,东房我们也就习惯称之为上房。中国的老式房屋的组构一般都是坐北朝南的结构,主屋两侧再造东西向的厢房,主屋的东首房间就是上房,自古以来,上房就是给主人或家中最权威的人住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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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后门”一词是当代社会中人们耳熟能详的一个熟语,其词义为比喻通过托熟人、拉关系、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来达到某种功利目的,私底下获取某种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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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浙江省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死刑未决犯是否拥有生育权的热烈讨论。针对法学界对此案的两种主要观点,本文首先阐述了生育权在宪法上的意义,然后分析了死刑犯是否拥有生育权,最后提出了从该案中引出的对司法权威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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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看报刊上文人笔下的检察官风范及大要案追踪报道之类的栏目,常常从字里行间见到“不畏权势”这样的字眼。“权势”所指是谁,有的文中有交代。笔者做这番“刻画”着实让人敬佩;有的文中并无其事,笔者也加此冠一顶,如此罗列词汇我觉得很是不妥。故不揣浅陋想跟善用此词者交换一下看法。 一、描写检察官风范不能千篇一律,无其事实者不给其冠以此冕。“不畏权势”一词含义不言而知。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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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内展开第一次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在这场运动中,在捕人杀人问题上,毛泽东特别对杀人持慎重态度他提出了杀人要控制数字、掌握界限的问题。他于1951年4月30日在一则批语中明确写道:“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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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中,通常使用“犯罪分子”一词,特别是刑法典较为常见。笔者认为,法律条文作为一种要求很严格的规范性文件,使用“犯罪分子”一词是不妥当的。 首先,“犯罪分子”一词不是法律术语,在法律中的地位不明确具体,不符合法律条文的规范性要求。“犯罪分子”既指人民法院判决后的罪犯,也指人民法院未判决而以后必定判决有罪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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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外法学》编辑部周志约我为该刊举办的"法律哲学研究笔会"写一短文。据笔者所知,在近十来年中,我国法学界对"法律哲学"一词本身有几种不同的理解。为此,笔者谨先对这一词的词义作一商榷。就笔者所接触到的而论,我国法学界在使用"法律哲学"时,可以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意义上的理解是:"法律哲学"是指法学中的基础理论学科或课程的名称。在我国自八十年代初以来,法学中基础理论学科或课程通称"法学基础理论"或简称"法理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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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自白”一词是指:“自己说明自己的意思”。笔者主张,应用“自白”一词来统一取代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使用的“口供”、“供述”、“辩解”、“供词”四词,理由是: 一、采用“自白”一词,可以避免我国目前对“口供”与“供述”二者在内涵、外延上的法学争议和语言释义上的分歧。“自白”一词既可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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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过的一些法律文书中,用“爱人”一词代替“夫妻”称谓的屡见不鲜。如宁致远同志推荐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见《人民司法》1983年第1期)中,叙述案情部分,有五处用了“爱人”一词,如“自己爱人”、“原告爱人”、“被告爱人”等。我认为这种用法值得考虑。 “爱人”即以我们革命队伍中惯用的意义来说,也只是泛指某人的配偶,不能表达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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