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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朱伟一 《中国法律》2010,(6):8-12,65-68
继共同基金、网络公司和次贷金融产品创新之后,私募股权基金大行其道,收购交易金额越来越大。而“圈内互传交易”更在私募股权基金之间悄悄进行,进一步加强各类私募股权基金之间的联系。  相似文献   

2.
刘杰 《法制与社会》2013,(36):105-107
近些年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案例逐年增多,相关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为了避免实务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文章以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交易为例探讨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以及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文章从交易主体、交易过程、交易后注意事项等角度阐述股权投资风险与防范。文章从实务角度出发论述了股权投资常见的问题,希望能对投资者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尽管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但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因而股权可以自由交易。股权转让不仅是股东行使自身权利的一种方式,而且是他人投资的一种便捷渠道,还是公司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有效保障。因此公司章程只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股权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但绝不是完全禁止股权转让。  相似文献   

4.
黄加宁  谢颖 《法治研究》2009,(11):52-56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系法律规定依审批生效的合同之一。在实践中.存在实际交易的合同与经审批的合同不一致的情况,对该两份合同之间的关系、合同的效力等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均未有明确规定。本文通过对宁波金国宝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分析.就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理论探讨。笔者认为。在股权交易方已经按照真实合同所确认的金额进行交易并履行完毕,阴阳两份合同之间的差异得到实质弥补。并且股权转让的行为也已获得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未经审批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并且生效。对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各方当事人均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5.
《北方法学》2021,(5):16-26
理论及实务界有关股东婚内所持股权是否为共有财产以及能否单独处分问题的讨论,远未达成共识。夫妻单方处分名下股权的效力认定,必须充分虑及《民法典》婚姻财产法规则与商事外观法理价值取向的根本差异,以寻求家庭场域下交易相对人、持股方及非持股方之间交织的婚姻利益与交易利益得以妥当协调和均衡保护。股权转让协议于转让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但股权变动与否得依公司法及婚姻财产共有规则而论。持股方单独所为之股权处分行为无效,但构成善意取得之场合除外。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实际履行不能时,交易相对人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抑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股权处分行为因适用善意取得而致股权权属移转时,非持股方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抑或离婚时要求持股方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6.
本文旨在建立宅基地股权制度以破解法院处理农房买卖纠纷时的司法困境.所谓宅基地股权制度是基于宅基地而建立的一种股权制度。在这一制度中,宅基地可自由流转,从而促进农房交易.规范农村房地产市场。文章通过解读现有宅基地制度,指出其有造成产权主体虚置等众多缺陷,主张法院在处理农房买卖纠纷时承认合同有效,因为这有其法律基础与实践基础。但当前法院系统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因现有宅基地制度而只能采用合同无效的观点,使案件审理陷入困境。所以建立宅基地股权制度就应运而生.其所遇到的理论障碍也完全可以消除。为支撑这一制度,本文对其概念界定、股权特点和意义,以及制度构建中需处理的众多问题进行了简要论述。本文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就农房买卖案件审理困境与现有宅基地制度进行关联分析,并建构宅基地股权制度以破解农房买卖案件的司法困境。  相似文献   

7.
实现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的有效衔接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手段,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底层建筑,当前在顶层立法、监管手段、交易制度、转板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相关法律制度亟待健全。通过比较研究、文献分析等手段,从法治保障的视角对发达国家场外资本市场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借鉴,在梳理我国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法律制度沿革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区域性股权市场法治保障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邹碧华 《法学》2005,(10):76-86
对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为价值判断问题。无效说基于对交易安全的目标追求。它不利于打破公司僵局,不符合股东权保护原则,未能从根源上解决交易安全之维护问题。有效说并非必然损害交易安全,归一性股权转让后可通过吸纳新股东、将公司变更为无限责任形式的私营企业、解散公司、追究股东个人责任等手段解决交易安全问题。有效说能维护契约自由,维护股东权利,兼顾安全和效率。  相似文献   

9.
普丽芬 《检察风云》2010,(24):28-29
内幕交易行为是困扰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顽症。近年来,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我国股票市场迎来了全流通时代,内幕交易行为也出现新特点,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件不断增多,公职人员也开始涉入内幕交易行为。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由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打击内幕交易。  相似文献   

10.
股权优先购买权研究:交易成本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实的股权交易实际存在的问题,从法经济学尤其是交易成本的角度,对现行《公司法》的有关立法规定进行检讨,股权优先购买权现行立法中存在制度缺陷和操作难度,从便利股权流转和保护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出发,应完善现行的股权优先购买权制度。  相似文献   

11.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是资本流通和交易的重要方式之一。而由于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缺失,相关股权交易纠纷逐年增加。本文从一则案例谈起,阐述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问题。一、问题的提出被告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非上市股份公司,注册资金为2100万元,其中525万元由上海南极化工(集团)公司出资。2003年,  相似文献   

12.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只有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完善对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法律规制,才能促进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有序和快速发展。然而,股权众筹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不仅没有作为法律基础的制度规范,而且还与《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冲突,这导致现实中股权众筹只能以各种形式的外壳规避法律限制而曲折发展,投资者在交易中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合同欺诈、项目估值过高、平台"资金池"、缺乏投后管理等诸多风险。我国在发展股权众筹的过程中,可以参考美国JOBS法案,通过修改《证券法》的方式,将股权众筹纳入其中进行监管,放开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并对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募资行为进行规制,同时应当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众筹平台管理及交易制度,从而有效实现对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和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股权质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制度价值为中心的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林建伟 《现代法学》2005,27(5):111-117
安全、效率和公平是股权质押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现有股权质押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因防范道德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的机制漏洞可能危及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因过于侧重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而忽视了对交易便捷利益的保护,忽视了对出质人的公平保护,影响了效率和公平;因此,需要对股权质押的制度价值进行准确定位,按照安全优先,兼顾效率和公平的要求,完善我国的股权质押制度,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4.
《北方法学》2020,(5):58-69
夫妻共有股权"名实不符"问题所涉利益复杂。如果显名方单方处分股权,应同时适用《民法典》夫妻财产归属规范和商法规范并定性为无权处分行为,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协调夫妻内部财产共有与交易安全保护。隐名方单方处分显名方股权通常构成无权处分,但是不完全隐名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其配偶的沉默是对其单方处分股权的授权的,应适用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规则。若夫或妻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造成配偶权益受损,受损方可依夫妻共有关系进行追偿。股权包含收益权能与管理权能,不完全隐名股东基于法定共有权或有效财产分割协议享有的股权份额原则上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完全隐名股东享有的股权份额以及财产分割协议超出合理分割部分权益不得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5.
赵磊 《法学杂志》2016,(2):131-140
税法实践中以股权转让形式进行资产交易的行为很常见.这种行为一般以排除税法适用、规避特定税种纳税义务为目的,利用股权转让税制的漏洞进行非常规的法律安排,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税务机关对这种税收规避行为的态度不明确、处理不一致,根源是对股权式资产转让法律实质的评价争议很大,造成反避税立法迟迟不能出台.当前税收法定已成为财税体制机制改革的基本遵循,从立法层面对这种经济行为进行约束成为当务之急.一般反避税、股权交易、公司人格否认税收立法能够直接解决这一问题,同时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立法协调机制也需重新审视并完善.  相似文献   

16.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实施后,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成为主导性裁判倾向.然而,股权受让人的主要合同预期是尽快继受股权或在发现目标公司合作氛围不睦时可单方撤销合同而非获得违约赔偿,因此合同有效状态下的违约责任比其他状态下的缔约过失责任更能保护受让人的观点其实偏离了受让人的主要合同预期.“鼓励交易原则”的...  相似文献   

17.
季境 《法学杂志》2014,(4):49-55
私募股权投资中股权价格调整条款模式的确定,使得原本当期无法达成的交易得以成就,实现了交易双方以缔结合同的方式达到在上市前对企业投资的真实目的。股权价格调整条款的设置虽克服了在交易时存在标的物价格不确定等因素,但也使得私募股权投资中股权的法律性质与普通股权不同,故而公司法规范股东义务的条款并不完全适用。投资溢价款在被投资企业业绩承诺兑现前是归属于投资人的财产,不应依财务制度或惯例决定其法律上的归属。一旦此类条款产生争议,在法律适用层面应严格区分合同法与公司法的适用范畴。与此相关,在资本市场领域,对"投资领域共担风险原则"、"保底条款无效"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属于违法"等法律规定也应严格甄别,谨慎适用。  相似文献   

18.
私募股权基金(PE)是通过特定对象的资金募集并设立合伙企业的形式,采用收购或增发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利用较充裕的资金及先进的管理推动被投资企业发展实现股权增值、再以股权转让或上市后出售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的一种经济模式。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已经成为金融行业最高级的投资方式,国际私募基金的并购热潮方兴未艾,且交易金额正呈现出越来越大之势。  相似文献   

19.
股权质押公示效力是股权质押担保制度的核心,其模式涉及到股权质押合同成立和股权质权成立的关系问题;股权质押公示对于质权人具有权利锁定效力、对于出质人具有刚性约束效力、对于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和权利保护效力;股权质押公示效力范围包括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出质的股权,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出质的股权。股权质押公示效力源于法律信用机理、交易安全机理和交易便捷机理。设立专门的股权质押托管登记中介机构,制定物权登记法,建构股权质押公示制约机制,是推动股权质押公示制度完善、提高公示效力的理论预设和实践措施。  相似文献   

20.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在理论中存在着一定争议。2011年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做了一定阐释,但其规定简单、态度审慎。从规范解释的角度探讨股权善意取得特殊性有利于更好地在现行《公司法》规范下进行法律适用,以更好地平衡交易安全与股东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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