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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票据抗辩是在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债权时,票据债务人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拒绝票据债权人的请求,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即为票据抗辩权。《票据法》特别注重票据的流通性,它规定票据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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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票据抗辩权的内容及使用○孟祥刚票据是一种具有流通性的债权凭证,它以书面的形式,载明债务人按照规定期限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款项的义务,但同时法律也赋予票据债务人一种特殊权利,即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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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3年起,国华公司是羽西公司化妆品在江苏地区的代理销售商。1996年9月18日至I0见驻日j国华公司以购买羽西化妆品付款为由先后对羽西公司签发四张金额分别为50358元、606438元、115556元、12376O元,到期日分别为1996年10月28日、11月14日、11月25日、11月一30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国华公司并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款。羽西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给国华公司发出货物一。国华公司收货后于同年11月7日结羽西公;月发出传真>份,明确对10月10日、10月28日、10月31日所收到货物提出质量异议。羽西公司于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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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是中止履行及解除合同,为了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保证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对合同当事人主张该权利的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要严格依照《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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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同时履行债务,也可以约定一方先履行债务。在合同约定一方先向对方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若合同订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基本丧失履行能力,此时如仍强迫一方按约先行给付,则有背公平原则。为避免这一不公平结果的出现,大陆法系设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群权”,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以致可能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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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制度,该制度最初起源于德国民法,对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国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不安抗辩权作为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加以确立,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安抗辩权制度,本文结合国内外学者专家的观点和我国合同法的实践,着重对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客观评价了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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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抗辩权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邹国华保证人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期限内,因出现保证人暂不承担、免除或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事由,保证人因此暂不代为、不代为或不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抗辩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一种权利。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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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从票据法律关系上讲,未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签章的基础关系当事人不是票据关系当事人,依法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其可以依据票据法律关系之外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向票据非法处分人等相关责任人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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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救济对抗是指在票据救济过程中因某种事由的出现而导致救济无效的法律后果。票据救济是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其结果是真实票据权利人不持有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在挂失止付期间有人请求付款、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主张权利、在普通诉讼付款后持票人请求付款,都会引起票据权利争议,以确认票据的归属,但是票据被善意取得和无过失付款的结果却使票据救济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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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于1994年卖给史××煤一宗,计款2万元。史××将面额为2万元的转帐支票一张交付原告。支票未填写收款人,用途栏内注明“煤款”,背书栏内有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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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事由的有效性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抗辩制度是从保护票据安全出发进行考虑的,从静态安全出发规定成立抗辩事由就得以抗辩;从动态安全出发对票据抗辩进行限制,以保护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事由的有效性是抗辩成功的关键,只有是有效的抗辩事由,才具有抗辩的效力。有效的抗辩事由包括: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对抗特定债权人的约定事由、票据抗辩限制中对人抗辩事由因持票人的恶意而重新变为有效性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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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以鉴代审严重、多次鉴定突出以及计价依据时有争议等问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审判权和鉴定权要有明确的行使范围。工程造价鉴定应坚持独立性原则和契约性原则。文章分析了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资料的提供、鉴定意见的审查、鉴定人出庭义务以及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等实务问题,坚持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先支付、败诉方最终承担原则。当事人对造价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不服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鉴定意见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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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编辑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有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但该法实施一段时间以来,也发现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企业破产案件还将进一步增多。如何对现有的一些规定进行正确理解并加以实施,如何进一步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出更加详尽的规定,成为审判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期特约破产法专家和资深法官对相关实体、程序问题联系审判实践进行分析,希冀为一些司法实务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并有助于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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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诈骗罪主观犯意的认定,以及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普通诈骗、特殊诈骗的相互交织混杂,一直以来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主要问题。合同诈骗与其它相关社会现象一样,它的行为手段和特点具有多样性,行为要素、作案规律和构成要件又有它的内在规定性。解决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处断上的困惑,需要解构明晰合同诈骗与其它相关行为的差异,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的本质特征,仔细考察多个方面的具体情形和证据状况,在此基础上综合各种因素加以研判和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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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洗钱犯罪案件中,应根据上游犯罪侵害的法益,结合具体洗钱手法,将上游犯罪所得限定为源于上游犯罪并且可以成为洗钱罪犯罪对象的非法获利部分。同时,应从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功能方面,对洗钱行为加以实质把握。自洗钱入罪后,行为人既有上游犯罪行为又有洗钱行为的,应数罪并罚;司法机关应根据行为人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具体内容指向认定共同犯罪,对于仅共谋和实施事后帮助洗钱的行为人宜只认定为洗钱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