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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一项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民间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员是在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作为第三人依法对纠纷进行调停。新时期民间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等特点,人民调解的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纠纷和调解活动同人类的其他活动一样,仍然是心理活动外化的结果,调委会调解的根本目的还是使双方当事人的需求得到最大化,达成调解协议即是双方当事人心理共同达到平衡点。因此,使当事人获得心理平衡是一系列调解活动的基本原则。为此,我们提出温馨调解,改变以往司法调解中心“法庭式”的庄重严肃,推行温馨和谐“家庭式”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温馨调解需完善5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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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机制,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必然要求,对发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要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需要积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印章和标识。要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员产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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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序良俗,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帮助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群众性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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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制约人民调解发展的实际情况,珠海市委、市政府下决心、下大力气解决人民调解经费问题。一是去年6月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就珠海市人民调解的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和经费保障等都提出了详细的意见,即:在队伍建设方面,全市司法所要配备两名合同制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在组织建设方面,以司法所为龙头,以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着力抓好制度建设和规范化建设,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人民调解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快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和物资装备建设,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无调解场所的问题。二是狠抓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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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有没有程序?关于这个问题有几种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多数是主动去调解,即便纠纷当事人前来申请调解,也是纠纷随时发生随时调解,没有什么程序可言;有的认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本来就应有严格的程序,现在要正轨化、制度化、法律化,有必要建立一套象人民法院诉讼程序那样严格的程序,也可分为普通程序,适用于前来申请调解的纠纷,简易程序适用于主动去调解的纠纷;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不符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的。要回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有没有程序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明确程序这个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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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施行20周年。人民调解是纠纷当事人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1954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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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和政策,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调解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调解工作的各项纪律。《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第七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遵守的纪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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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2011,(8):15-16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特点日益突出。为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行政机关开始着力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司法部与卫生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并愈来愈凸显出其优势和作用。近期,司法部又发出了《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配合各地开展好工作,本期"人民调解"栏目选登江苏省《建设专业调解机制化解行业矛盾纠纷》、吉林省《突出"三个强化"构筑医患纠纷调解新机制》和山西省《引入人民调解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零上访"》三篇关于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经验文章,供大家交流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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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统计工作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项基本工作。搞好人民调解统计工作,对人民调解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完成任务情况以及研究分析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等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对贵州省黎平县去年人民调解统计工作的调查,发现目前人民调解统计工作尚存在一些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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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完善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和深远。该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见,《人民调解法》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规定是有“区域性”的,主要表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和事业单位。因此,对于跨区域的人民调解联调机制的探讨,将成为《人民调解法》颁布施行后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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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思考和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活动的结果,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纠纷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为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矛盾纠纷,更好地贯彻“调解优先、以调促和”原则,发挥人民调解的政治优势,必须深入研讨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