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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拍卖乃法院强制执行机构,本于公权力,依强制执行程序,就债务人之财产所为之拍卖。因此法院拍卖属于强制执行程序中所进行的执行行为,其与私人之拍卖最大差异为,法院强制拍卖凭债权人之执行名义依法开始强制执行为前提,并将债务人的财产依法查封,取得独立变价权之后,始能为拍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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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是一个特殊的财产权,法院强制执行采矿权亦具有特殊性。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委托商业拍卖机构向社会公开拍卖采矿权,可否直接将采矿权人的采矿权通过民事裁定书裁定给债权人?拍卖采矿权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导还是由法院主导?对此,争议很大。上述问题的解决涉及对法院执行权性质和采矿权性质的认识,涉及对法院拍卖和权利转让关系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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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执行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执行难问题困扰着各个法院,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已是迫在眉睫。在强制执行中。强制拍卖制度的作用也越来越突显。由于强制拍卖制度所要确定的内容多而杂,我国时这一方面的实践经验有所不足,有关强制拍卖制度的具体措施,《民事诉讼法》未作详细的规定。本文拟从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的区别,强制拍卖提起的条件,强制拍卖的性质三个方面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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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拍卖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拍卖是指海事法院对依法实施扣押的船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实行公开竞价,将船舶卖给最高出价人,以备清偿船舶所有债务的一项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船舶拍卖是海事审判中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7月颁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为确立我国拍卖船舶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在总结多年来海事法院拍卖船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船舶拍卖作出了一系列专门性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船舶拍卖制度。但是从该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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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院拍卖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中增设了强制拍卖措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强制拍卖的法律地位。然而,由于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拍卖这种执行措施的时间不长,有关法院拍卖的理论著作也不多见,所以,理论和实践中对法院拍卖的性质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但随着法院拍卖在实践中适用范围的逐步扩大,明确法院拍卖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些理论和实务上的分析,以讨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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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拍卖若干问题的思考□程凤义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中规定了强制拍卖措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强制拍卖的法律地位。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拍卖法也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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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年迈的公婆,覃海香不是尽一份孝心让老人颐养天年,而是千方百计推脱赡养义务,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后被强制送进了拘留所。10月28日,上林法院对拒不养老的农村妇女覃海香解除了拘留5天的强制执行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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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还有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权、物品的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实务中,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大量存在。在处理结果上,有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有的则作出实体判决,造成同案不同判,影响法治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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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查封、扣押禁止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查封、扣押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也是法律赋于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或执行官)的重要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被执行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即不得自行处分,应由法院按执行程序的规定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偿,以达到清偿债务之目的。由于查封、扣押具有其他强制执行手段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世界各国在民事诉讼法或强制执行法中,都采用了这一措施。债务人之财产,原则上均得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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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能否避免成为“一纸空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强制执行力度。而能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则需通过法院对债叔人执行申请的审查。近年来随着“执行难”成为广泛的社会现象,学者和公众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予以较多关注,但对于债权天权益实现程序的启动——执行申请的审查则缺乏重视。本文拟对执行申请的内涵进行分析,结合司法实务经验,重点阐述符合执行申请的几个要件,为债权人及时、合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一点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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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行为,指导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拍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将产生积极意义。法院强制拍卖是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就查封、扣押物所为的一种变价行为,那么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仅涉及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以及买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涉及到拍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等问题。拍卖的性质如何认识,将直接影响拍卖的法律效果,影响到民事权利的得失变更。本文试结合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就此问题作一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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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实务操作中,根据2000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下发的《联合通知》,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证书才能申请法院执行。“执行证书与原债权文书公证书一起构成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据了解,在法院的执行实务中,持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在法院执行所占的比例很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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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系统四大资产公司在经历了大规模的向各级法院直接起诉追讨债务的过程后,目前,处置所剩的不良资产已进入商业化处理阶段,即通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债权,其常用的方式是俗称“打包拍卖”或者叫“一揽子拍卖”,由于这种转让债权的方式往往是将数十家企业、较大金额的债务打包转让,而受让者则以低得多的价格竞价买得,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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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北区法院为执行一企业286万元银行欠款,将企业6000多万元的土地房产以3200万元给拍卖了——而对这些土地房产的评估、拍卖和巨额拍卖所得的去向,企业都一无所知,这个被秘密执行的案件究竟隐藏了怎样的利益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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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了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编辑同志;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请问,因人民法院未审查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