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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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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近年的投资条约仲裁中,"投资者的合理期待"被反复提及,并与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投资者合理期待的保护问题事关外围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切实利益.结合投资条约仲裁案例,首先考察投资者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与含义,在此基础上阐述投资者合理期待产生的根据,最后重点就该原则适用的限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
《现代法学》2016,(5):149-158
近年以来,"干净的手"原则在国际法的许多领域都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也有许多东道国援引该原则作为对有违法行为的投资者仲裁请求的抗辩。针对投资者的违法行为,仲裁庭需要考虑相关投资条约中的合法性要求、该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等因素,最终决定如何处理。虽然"干净的手"原则本身并非国际习惯法或一般法律原则,但是仲裁庭可能援引善意原则、合法性原则、国际公共政策等原则以达到适用该原则之同样目的,而作为投资者一方则可以使用比例原则、禁止反言、举证责任等原则作为该原则的抗辩。在当前国际投资法的框架下,仲裁庭裁决此类案件的分析顺序应该是:违法行为的时间、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仲裁请求提起的依据、相关条约中的合法性要求。  相似文献   

3.
公共目的、比例原则和合理期待被国际仲裁实践认为是判断间接征收发生与否的三个参考依据。本文将重点探讨合理期待在间接征收认定中的作用,以及合理的期待产生的依据及其限制,应该如何认定合理期待形成与否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间接征收对合理期待的引入对我国政府的管理行为有哪些影响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4.
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是外资待遇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就该标准所包含的要素一直存有不同的主张。本文对其中受到较多关注的善意原则、透明度要求、稳定的法律和商业环境、投资者合理期待的尊重和正当程序原则进行了阐述并予以评析。文章认为,确定该标准所包含的要素是一个比较现实、更为客观的选择。但无论怎样,都应在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东道国公共利益的维护之间保持平衡,这才符合"公平与公正"的应有之义,即不仅仅是对投资者的公平,而且应包含对东道国的公平。  相似文献   

5.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贯穿于仲裁制度的始终。仲裁制度自产生伊始就以其自由、经济、及时、便捷等特点优于诉讼,并一直为民商事主体所追捧。本文在深入剖析仲裁制度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指出我国仲裁制度的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仲裁法的几点建议。以期待能为民商事仲裁制度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尽一份责任。  相似文献   

6.
国际投资争端往往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国际投资仲裁度制度的合理设置有助于维持正常的国际经济交往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但在仲裁实践中,由于国际投资仲裁存在着强调私有财产权的倾向、仲裁程序欠缺透明度、投资者享有争端解决选择权等制度性缺陷,制约着国际投资仲裁对公共利益重要价值追求的实现。应通过缩小仲裁庭的管辖权,规范其审慎解释权,平衡仲裁秘密性与透明性的关系,借鉴"法庭之友"制度建立第三方参与制度,设立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等不同具体制度的改革完善,限制国际投资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公共利益得以有效维护。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4,(3):161-174
对"投资"定义是国际投资仲裁实现管辖的基础,但其欠缺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明确且一致的定义,因此仲裁庭在管辖中必须对此进行解释。自Fedax案与Salini案以来,仲裁庭运用多种方法解释投资,体现了投资定义扩张化趋势。投资定义扩张一方面反映了促进投资自由与保护私人财产的客观要求,但另一方面也产生负面影响,如对东道国外资管制造成冲击,便利外国投资者滥用投资仲裁乃至影响国际投资法治基础。中国作为接纳外资的传统大国与新兴投资大国,其对内经济管辖与对外投资利益等权益也会因"投资"扩张锋芒而受损。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国际仲裁实践中日益扩张的投资定义实现合理限制,从而实现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共赢并维护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水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然而,晚近以来国际投资条约的自由化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过分偏向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倾向,引发了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水权危机",严重损害了东道国人民的水权权益.东道国在涉及水权的国际投资仲裁中提出人权抗辩是应对这种危机的应急之策,而危机的根本解决在于对国际投资条约的人权化革新,最终实现维护东道国人民水权利益与保护外国投资者财产利益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当平衡.  相似文献   

9.
按照传统国际商事仲裁观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应当也必须受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的支配,而仲裁地法支配仲裁程序一直是一项被普遍接受的原则。但自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和实践中出现了一种试图使国际商事仲裁摆脱任何特定国家法律控制和支配的趋势,主要是在欧洲大陆提出并加以发展的被称为"非内国化"(de。nationalization)或"非地方化"(de。localization)的国际商事仲裁理论。该理论冲破了传统仲裁观念和制度的藩篱,其中的合理成分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仲裁立法和实践所接受。本文旨在对国际商事"非地方化"仲裁的理论和实践分别作出剖析,希望对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0.
张昕宇 《政法学刊》2010,27(1):75-78
CAFTA《投资协议》在《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独具特色的投资仲裁制度,构成了该自由贸易区内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核心部分。本文重点分析了CAFTA的投资仲裁规则的特点及其法理依据,认为该规则将为私人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提供制度保障,势必极大推动自由贸易区内投资自由化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11.
李海 《法制与社会》2011,(6):106-107
国际商事仲裁已然成为解决当今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途径.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被认为是商事仲裁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其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上仍存在不同的解读和运作.鉴于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最终目的是使得仲裁协议取得最大限度的自治性,因此对该原则的理解和解释直接反映了对仲裁本质的认识及对仲裁的支持程度.  相似文献   

12.
对缔约方的"期待利益"进行保护是美国违约救济制度的第一目标。在对期待利益进行保护的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发展出了限制这种期待利益范围的几项原则,包括可预见性原则、减轻损失原则、合理确定性原则和不公平剥夺原则等。  相似文献   

13.
英美保险法上将合理期待原则作为解释保险合同的一项原则,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于保险条款内容的客观合理期待。该原则的适用不以保险双方对于条款理解存有疑义为必要,主要适用于普通消费者保险合同。在自动销售保单与邮寄销售保单的情形下,也有合理期待原则适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4.
目前许多仲裁规则中都设有"异议权放弃条款",其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迅速合理地行使其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适用该条款的关键在于判断当事人的异议权放弃行为,对此应从四个方面考虑:仲裁中出现了与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不相符的情况,当事人知悉这种情况的存在.当事人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且该异议权是可以放弃的.异议权放弃条款的适用需得到仲裁地和裁决执行地法律的支持,因此许多国家的仲裁法中也都设置了"异议权放弃条款",我国仲裁法也应在这一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5.
张春丽 《法律科学》2014,(3):102-107
在我国证券欺诈案中,个人投资者救济难题是投资者"代理人"责任规则不健全、证券欺诈救济机制不完善的结果。不当获利返还原则是内涵"矫正正义"的结构性原则,该原则将投资者收益权保障目标贯穿于投资者代理人过错考察和证券欺诈赔偿基金制度中。"公平基金"等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是该原则的具体应用。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前后,大量投资者通过公平基金获偿。这也为我国投资者救济难题的解决和证券欺诈赔偿责任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新的分析思路。  相似文献   

16.
我国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认定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占军 《法学》2007,(10):146-151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颁布的有关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在总体上采取了"从宽"原则来认定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但其因受制于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而间接否定了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否定了或裁或诉仲裁协议的效力。解决我国仲裁法在此问题上的立法缺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仲裁法进行修改,删除该法中有关"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或者对该规定予以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17.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仲裁的"非内国化"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文章从非内国化仲裁的理论与实践评析着手,对非内国仲裁理论能否适用于我国商事仲裁实践从学理、立法上进行了分析,提出仲裁地国法律对仲裁程序的选择和仲裁效力、执行等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持,因此意思自治原则不能否定属地原则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非内国仲裁裁决标准和《纽约公约》对于我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宜施加过于显著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王美宁 《法制与社会》2014,(14):124-125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扩张存在其必要性,但需要对传统仲裁制度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和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进行突破。在适用该制度时,更需要尊重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以达到多方利益的平衡,防止滥用。  相似文献   

19.
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语义抽象,作为条约规则直接适用,既容易引发适用分歧和裁决矛盾,也容易导致私人投资者滥诉,从而损害东道国经济发展主权。国际社会试图通过"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之限制和"例外条款"之排除等立法技术厘清公平公正待遇内涵以达到限制滥诉和化解裁决不一致的目的,但却陷入了条约规则适用的法方法困境。回归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条约原则地位,并用"立法和司法"、"原则+规则"的法方法,不仅可以避免投资者直接依据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起诉和滥诉,而且保留了司法、仲裁机构在保证缔约方原意的前提下合理解释或适用条约的空间,平衡了私人投资者权利与东道国经济管理主权之间的关系,最终达到化解公平公正待遇适用风险和法方法困境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战涛 《法商研究》2012,(5):79-85
在以应对能源和环境危机为主题的时代背景下,海外投资者往往面临来自以保护能源或环境或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资源税、环境税、暴利税等税收征收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将加剧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对决。在传统上,国际投资条约排除税收争议的可仲裁性。但是,自20世纪末期以来,国际投资立法和仲裁实践中出现了税收争议仲裁化的趋势。在这一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应根据资本输入和输出的国情,通过在投资条约中引入税收仲裁机制达成投资者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特别是税收主权利益的平衡,即在双边税收协定中适当引入强制性仲裁机制的同时,在投资协定中通过合理的制度确立税收争议的可仲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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