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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侵害说作为刑罚扩张事由在司法实践中为法定犯提供全面辩护导致其陷入适用困境,应该由权利侵犯说代替其承担法定犯的立法批判和司法限缩的功能。权利是一种类型化的法益,义务是权利的前提并且是由道德规范所赋予的,因此权利是连接道德义务与法律利益的桥梁,刑法也必然具有道德属性。基于权利侵犯说理论,在立法限制层面,法定犯的设置前提是行为间接上侵犯了个人权利,用权利侵犯说代替法益侵害说作为法定犯的刑事立法基础,依据个人权利区分法定犯与行政犯,并且基于道德规范来限制法定犯设立。在司法限缩层面,权利侵犯说要求法定犯在司法适用中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双重限缩,在形式上,基于前置法与权利的联系判断限缩适用的范围,并在解释入罪过程中发挥刑法的补充性解释作用;在实质上,以法定犯在间接上侵犯个人权利作为司法解释的基础,并依据个人权利来限缩抽象危险犯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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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犯、法定犯分类的理论反思——以正当性为基点的展开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自然犯、法定犯作为传统的犯罪分类方式 ,虽历存久远 ,但其正当性却从未得到深层次的反省与检讨。本文从发生学的角度 ,对自然犯、法定犯的区分作了追根溯源式的理论考察。以此为参照 ,文章对现下的自然犯、法定犯理论予以了细致梳理 ,并将之与其理论原型进行了交互比较 ,由此揭示出其在理论切入点、理论落脚点及理论指称与内涵方面的扭曲与流变。进而 ,文章从区分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可能后果等方面对当下的自然犯、法定犯区分理论予以了全面反思 ,并得出结论 :自然犯、法定犯作为犯罪的分类方式 ,在刑法学中应当取消。当然 ,这并不妨碍其在犯罪学中保持另类的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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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侵犯或威胁法益的行为,法定犯是单纯违反禁止规范的犯罪,是对国家规定的单纯不服从,并没有实质地侵害法益,其在法益侵害性的问题上存在先天不足。没有法益作为判断可罚性的理论支撑和限缩作用,导致其出罪机制不畅以及司法实务中法定犯的日益口袋化。针对法定犯有别于自然犯的这一特性,基于法定犯构成要件要素主要为行政要素,即表达的是对行政法律法规的保护与强调而非刑法自体恶的要素,为弥补法定犯法益性欠缺所导致的法益甄别与限制刑法处罚范围作用的欠缺,宜对法定犯中的形式性与实质性行政要素进行双重限缩解释,以建立法定犯有效的出罪渠道,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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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与阐释了认定法定犯应当特别注意的三个相关问题 ,即法定犯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法定犯罪过的认定及法定犯双重责任的承担问题 ,对澄清刑法理论上罪过的错误认识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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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拓展与刑法理论取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分类分析,对于把握刑法的发展、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事政策的取向与取代均具有较大意义,法定犯行为本质上在于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法定犯的大量拓展是现代刑法的重要现象,这种现象意味着对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冲击。法定犯作为犯罪,其实质就是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否证。同时,其对犯罪构成理论的更新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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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质疑 总被引:17,自引:1,他引:16
在现有的刑法理论中 ,危险犯理论已是一种十分显见和引人的注目的理论现象。然而 ,危险犯的本质是什么 ?危险犯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如何进行界定 ?危险犯对定罪和量刑的作用和影响到底有多大 ?危险犯在刑法理论上是否具有科学性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合理性 ?值得刑法学界作深刻的理论思考。本文共分三个部分。首先通过对危险犯的理论透视 ,指出危险犯不过是危险的行为犯 ;危险犯不属于法定的犯罪现象 ;危险状态不可能是危险犯构成的必要要件。其次 ,文章指出 ,危险状态本身依附于行为性质 ,不应过分夸大它对定罪的作用 ;我国刑法并没有过失危险犯不要求实害结果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也没有必要设立过失危险犯。再次 ,文章指出 ,危险犯的要点是把尚处于未遂状态的犯罪主观地提高到既遂状态 ,想为加重处罚提供理论依据 ,但其本身又混淆了犯罪既遂、未遂的基本理论界限。基此 ,文章得出结论 :危险犯的理论既不科学 ,也不可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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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重新审视法定犯的刑法规范属性,从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论转向分离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统一论混同了立法和司法原理,势必得出行为成立犯罪就一定处罚的结论,这不仅与司法实践不一致,也会导致在立法扩张的同时加剧司法的进一步扩张。刑法立法的类型性和抽象性,为分离论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刑法立法不可能完全杜绝司法的个案裁量,司法可以在立法的框架下针对个案予以情景化判断。分离论有助于形成“立法扩张+司法限缩”的模式,促进个案裁判的实质公正。分离论符合司法综合判断的立场,通过裁判对刑法规范的具体适用予以实践性建构,可弥补刑法立法偏重一般性的不足。分离论有助于实现犯罪的分层评价,行为规范的主要功能在于宣示行为的规范违反性,裁判规范则侧重处罚必要性的判断。基于法定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分离论思路,首先,应当摒弃形式化的机械认定犯罪的思路,强化刑法规范目的对于刑事违法判断的制约,避免行政法和刑法规范目的混淆,同时避免后果主义对构成要件的“软化解释”。其次,注重法定犯罪量要素的客观判断,在认定模糊罪量要素时,应当坚持客观违法的立场。最后,应当建构法定犯应罚性与需罚性区分的司法逻辑,应罚性是以罪刑法定原则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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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能否适用于故意作为犯,存在较大争议。“假想的结果原因”和“假想承诺”理论无法为故意作为犯中的限制结果归责提供充足的理由。以客观归责为代表的“肯定说”和以主观归责为代表的“否定说”分别优先以结果避免可能性和结果预见可能性来限制刑事不法,在价值立场上也难分高下。实际上,从规范构造和实践基础的层面出发,将故意犯和过失犯理解为并列而非对立关系,能够使问题迎刃而解。由于容许风险的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可以适用于故意作为的法定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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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目的犯的甄别与定位——以伪造货币罪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立法表述不够明确,对于我国刑法第170条所规定的伪造货币罪是否要求特定目的、进而在解释上是否属于目的犯之问题,在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将直接导致对于该罪的司法认定的不同结果。不同观点之间,实际上体现的是有关本罪的法益性质的不同认识。在对本罪的法益性质难以取得有效共识的情况下,将不具行使目的的伪造行为出罪与其说是出于法益的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不如说是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从而,在承认立法的有限理性、承认非法定目的犯的概念本身的前提下,对于非法定目的犯的甄别标准,除了必须考虑该罪的法益之外,在保护法益并不明确的情况下,作为例外还必须将刑事政策作为非法定目的犯的甄别标准。同时,在法定目的犯与非法定目的犯的对应关系上,认识到以法定目的犯为原则、以非法定目的犯为例外也符合法定目的犯和非法定目的犯的构造和趋向本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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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而言,公众认同不仅是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根本途径,而且是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的必然要求。经济犯罪大都属于法定犯的范畴,与自然犯相比,其违法性不易被普通国民认知,对其的刑法规制多采用空白罪状与兜底条款,如何区分经济违法性与经济犯罪至为重要。在经济犯罪刑法适用过程中,应通过破除“刑法万能论“、合理解释空白罪状参照规范与完善裁判释法说理制度以获得公众的认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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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的解释问题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还会是不断打扰刑法学者们的一个幽灵,而不作为犯的问题及讨论都是围绕着不纯正不作为犯而展开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在司法实践及理论上最大的尴尬在于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与纠缠。本文试图从与不纯正不作为犯有关的基本概念入手,对缓和二者的冲突和纠缠做一点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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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将不作为犯分为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在真正不作为犯的场合,刑法不仅明文规定了不作为犯的行为主体,而且将不作为本身规定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肯定真正不作为犯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是肯定不真正不作为犯面临着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为了确保出发不真正不作为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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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犯:诠释基础、类型与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组织犯作为共犯人的一种类型,在各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都得到普遍承认,但对于组织犯的探讨与适用由于各国犯罪论体系以及刑法分则条文构建基础的不同也必然体现出不同的立法与司法操作思路。在我国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所构建的犯罪论及刑法分则体系的具体语境下,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我们应当坚持形式认定标准的立场,采用形式意义上的组织犯概念,从广义上来理解组织犯范围。在组织行为实行行为化过程中应遵循等价性原则,做到综合考量、从严掌握、谨慎处理,这也是由组织行为与实行行为在法律性质归属上具有本质区别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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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的新视野——事实转化的展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形态理论是不局限于法定情形的开放体系。以此为立论基础 ,文章提出转化犯不能囿于法定视野 ,要将事实转化的情形纳入其中 ,建立广阔视野下的转化犯。因理论界对事实转化情形少有集中论述 ,本文将其纳入转化犯之下对其予以展开。在设定研究视角的前提下 ,阐发了事实转化犯的多种类型以及各自的特征以区别于非犯罪转化的行为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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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犯理论在我国刑法中存在的合理性质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介绍了结合犯理论及其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概况 ,分析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结合犯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冲突 ,以及结合犯与我国罪数形态理论中相关罪数形态的矛盾 ,并进一步联系我国新旧两部立法 ,对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牵连犯条文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提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应取消结合犯理论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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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犯罪的转化犯问题在我国具体的刑法适用中广泛存在,也成为刑事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本文从转化犯的概念和特征出发,分析司法实务中存在的转化犯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分析具体案情,做到定罪量刑的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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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及其相关概念之辨析——兼评刑法分则第116条与第119条第1款之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重新界定了危险犯的内涵 ,认为危险犯不是指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既遂的犯罪 ,而是指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成立要件的犯罪 ,分析了行为犯与结果犯、实质犯与形式犯等概念 ,力图厘清危险犯与这些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并在此基础上 ,指出刑法分则第 1 1 6条与第1 1 9条第 1款并非危险犯与结果犯或者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 ,而是同一犯罪的其他形态与既遂形态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