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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完全代孕”是真正具有互助、慈善和利他性质的代孕行为.“完全代孕”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是一种具有较强专属性的身份性契约.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其中涉及亲权和抚养权转移问题的,则应当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未来立法应当通过严格限定代孕行为的主体资格,规范“完全代孕”协议的内容,规范代孕协议的订立程序,规定“完全代孕”协议的解除条件和程序等,将“完全代孕”协议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  相似文献   

2.
立法规范的空白使得各地法院频频上演夺子之战,代孕纠纷单凭卫生部的相关规定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基本权与契约自由的精神尚未否战胜公序良俗而使代孕协议有效存在,委托夫妻拥有孩子的期望并不违反道德伦理的要求。通过科技与法律的交融互动,实现有条件开放代孕,或许是破解当前代孕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3.
生殖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内涵包括自主生育具有基因联系儿童的权利。这为求孕者提供了权利基础。代孕在本质上并不意味着对妇女的剥削或买卖儿童行为,因而具有正当性。基于此,代孕不应当禁止。但实践中代孕可能侵害人权,则必然需要法律规制。我国应当承认代孕的合法性,同时在法律规制时兼顾代孕儿童、代孕者及求孕者三者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局部代孕”之法律禁止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目前禁止代孕的规定只停留在政府部门规章层面,实际作用有限。面对日益频繁的非法买卖卵子、出租子宫代孕等公开或地下交易活动,亟待通过立法从源头上进行遏制。文章以“局部代孕”的法律监控为视角,从分析代孕活动现状和“局部代孕”基本特征与性质等问题入手,简要分析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的立法经验,并对我国代孕问题的立法现状和主要学术观点进行梳理,提出运用法律规制势在必行,立法应当禁止“局部代孕”的主张,并论证了所提主张的法理依据,最终提出了规制“局部代孕”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在一些承认代孕的国家和地区中,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代孕提供了最为宽松的法律环境,加州法院积累了丰富的代孕判例经验。在加州,有偿代孕和无偿代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单身人士、已婚夫妻及同性恋者都可以通过代孕而实现养育子女的愿望。  相似文献   

6.
跨国代孕中的公共秩序主要表现为一国法律制度和主流道德习俗中的根本利益,是一国关于代孕的基本立场、确定法定父母身份的法律规则以及人性尊严、禁止身体商品化等伦理道德观念。由于出生地国与接收国在代孕方面与法定父母身份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差异,为了维护本国的社会秩序、道德观念等根本利益,当意向父母向接收国申请承认其在出生地国取得的法定父母身份时,接收国经常以违背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承认。从公共秩序的适用理论与国际公共秩序理论上分析可知,接收国以违背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承认出生地国确定的法定父母,既不符合公共秩序适用的客观结果说理论,又不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要求,严重侵害跨国代孕儿童的利益。因此,在跨国代孕法定父母身份的承认中,应该将儿童最佳利益作为首要考虑,限制接收国公共秩序的适用。  相似文献   

7.
由于各种社会原因,许多夫妻都面临着不孕不育的难题,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却对于代孕这种有利于生育的行为持一概禁止的态度.合法的代孕仅限于精卵全部来自委托方夫妻的全血缘代孕和精卵二者中有一者来自委托方夫妻的捐精卵代孕,其有存在的权利基础,也是对女性生育权和身体权的充分尊重,更是民法体现人文关怀的题中之义,符合民法正义平等的理念,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制代孕行为,有利于稳定代孕关系,解决社会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8.
代孕,作为一种新兴科技手段,以独特的方式造福人类,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许多麻烦,引发了不少争论。特别是在我国,相关法律几乎空白,强行禁止显然无济于事,代孕行为变得十分棘手。与其完全废止,不如兴其利避其害,规范和完善法律制度,使代孕真正造福于人类。  相似文献   

9.
在教义学层面,代孕问题可以被解构为三个递阶的法律争议:一是代孕契约的效力问题;二是"妊娠代孕"的裁判问题;三是代孕之子的抚养监护问题.就代孕契约效力问题而言,基于代孕活动合法化可能引致世界范围内的"女性剥削"、"预制胚胎"行为隐藏代际伦理风险、"代孕产业"冲击收养制度等方面的考量,不应赋予"代孕契约"以强制性效力."妊...  相似文献   

10.
科学技术的发达使得人工生殖技术成为可能,也使得“借腹生子”行为有了新的技术依托,催生了时下备受争议的代孕服务.对于代孕我们究竟应持何种态度?代孕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性?代孕合法化是否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今年两会之后,“代孕最快五年合法化”的爆炸性消息被媒体爆出,尽管这一新闻的真实性有待验证,当下研究代孕合法化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却不容质疑.  相似文献   

11.
中国已进入法治时代,国人正普遍关注“沉默权”能否在我国确立。我国已加入WTO,与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交往不断增多,法律上要与国际通行原则接轨,履行国际义务、遵守国际条约则是必然的。从履行国际义务、遵守国际条约的角度出发,实行沉默权亦是必然的。而沉默权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用法制来保护民主权利是他们的心声,也是时代的召唤,社会的主旋。  相似文献   

12.
警察在执行职务时也应受到民法上的名誉权制度的保护,这具有法理和现行法律的依据。对警察的名誉权是否采取与普通公民和法人同样程度的保护,民法上缺少明确细致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又缺乏运用现行法律规定和法理进行充分的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13.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并不发生变化,接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具有物权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则是一种典型的要式合同关系,具有更明显的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在法律关系上当无疑义,但将主体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则无必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实则为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从法理上或实务上都不宜强调须经发包方的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则是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创新,应在制度上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4.
商行为是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长久以来对其特点研究不够,尤其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其不同之处更为明显,在立法和司法时应该充分考虑商行为的这些特点,对其做出与民事行为不同的处理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5.
物权行为一经提出,就在各国法学界引起激烈争议。从物权行为独立性原则的缺陷、无因性原则的弊端及我国民法对其否定的态度等方面,可以看出物权行为理论已无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6.
火车票售票方式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黄牛党”倒卖车票,但又出现了诸如倒卖网上订票流水号、订单号等新型倒卖车票的手段.新出现的倒卖车票的行为在倒卖行为认定、数额认定以及主观认定上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难.对新型倒卖车票行为不能一概以犯罪处理,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当原则,区别对待:对于除“黄牛党”以外的主观上不以牟利为目的并且倒卖车票的票面数额或者获利数额不大的,不应适用刑罚;对于以倒票为业并且倒卖车票面额较大或者获利数额较大的,应重点打击.  相似文献   

17.
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的若干重要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宏观层面看,社区矫正取得制度实效重在利用和培育民间力量,而非创设新的国家管理部门或制订专门法规;司法行政系统发挥矫正管理作用之时,审判部门的支配角色不应忽视。从技术层面看,社区矫正对象宜排除单处资格刑的罪犯,增加受教养人和暂缓不起诉人。此外,社区矫正的主要方式是观护和赔偿,强制公益劳动限于特定受刑人。  相似文献   

18.
社区矫正制度化的若干建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从宏观层面看,社区矫正取得制度实效重在利用和培育民间力量,而非创设新的国家管理部门或制订专门法规;司法行政系统发挥矫正管理作用之时,审判部门的支配角色不应忽视。从技术层面看,社区矫正对象宜在现有五种人中排除单处资格刑的罪犯,增加受教养人和暂缓不起诉人。此外,社区矫正的主要方式是观护和赔偿,强制公益劳动限于特定受刑人。  相似文献   

19.
公司法上的出资义务是发起人、认股人以及股东依法向公司履行的一项给付义务。违反该项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但其股东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制约。股东权限制理论是从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角度作出的制度安排,但这一理论安排没有考虑到具体的违反出资行为对公司及守约股东的损害程度,而且不能明确何种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限制。事实上,赋予公司和守约股东抗辩权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守约股东的利益。在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下,股东转让股权的,无论受让人善意与否,均应当连带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在股东拒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可以启动失权程序,终局性地解除违约股东的股东资格,以达到维护公司稳定、保护公司资本真实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德意志法系最具特色的制度特征之一,由于物权和债权的不同特性,由此也衍生出了各具特色的规则。其中,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即为著例。物权行为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饱受争议。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民法学的复苏,在民法的制定过程中,学者们对物权行为的态度也各执一词。《物权法》的颁布似乎对物权行为制度的引进与否作出了回答,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仍需对这一重要问题进行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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