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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侵占罪     
一、侵占罪的概念我国刑法对侵占罪未作任何规定,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近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当时据以立法的实践根据,现在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非法侵占案件日益增多,特别是非法侵占公司或企业财物的数额往往较大或巨大,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侵占罪作为单独的罪名,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的要求变得日益迫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厂简称《决定》),侵占罪作为独立的罪名正式以法的…  相似文献   

2.
侵占罪的客观要件是利用职务或者工作的便利,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决策公司、企业事务,利用职务主管、管理、经手公司、企业财物和其他事务的便利条件。“有职务”,即至少必须是有从事企业管理工作之职责。所谓“工作之便”一般是指从事生产、劳务工作中经手原材料、产品和工具、钱财的便利条件。即承担本公司、企业特定工作的便利。“工作之便”是针对普通职工或从事劳务的人员而言的。不应把骗取行为作为侵占的行为方式。因为侵占罪在客观方面是以行为人合法持有公私财物为前提的,而“骗取”的行为人在行骗前并未合法持有公私财物。  相似文献   

3.
论侵占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刑法修订前该罪并未独立成罪,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一般按民事  相似文献   

4.
从侵占罪的概念、种类、犯罪对象、侵占行为和告诉制度方面对我国与外国的规定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侵占罪的立法完善、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设立了“公司、企业人员侵占罪”,统称为“业务侵占罪”。业务侵占罪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贪污罪主体混乱、客体界限不清的问题。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现行刑法的修(正)订。修正后的刑法在保留业务侵占罪的同时又增加规定了几种侵占行为构成犯罪的情  相似文献   

6.
侵占罪立法例的出现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西方国家关于本罪的理论已经相当完备,然而新中国刑法直到1997年3月才设立了该罪。因此,在有关该罪的理论基本上是空白的情况下,加快其理论研究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实属当务之急。本此意旨,本文就我国侵占罪体系中的具体罪名、犯罪构成和争论较太的一些问题,较为全面、深入地发表了见解。  相似文献   

7.
普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是将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并且数额较大;(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须年满十六周岁;(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关于本罪,目前有许多问题不明确或存在较大的争论,实践中各司法机关办案的标准和认识不统一。鉴此,兹就其中的重点问题探究如下。  相似文献   

8.
一我国侵占罪的分类关于刑法上侵占罪之“侵占”,有两种对立观点:即占有行为说和越权行为说。根据占有行为说,所谓侵占是以非法占有的意思,违反他人的委托宗旨而使用和处分他人财物;反之,根据越权行为说,就不需要非法占有的意思,只要对占有物实施超越权限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产由于越权行为说不以不法占有为必要要求,即单纯以临时使用为目的而处理占有物,或者以毁弃、隐匿为目的的意思而对其加以处理,都可构成本罪。故我们认为占有行为说更为适宜。笔者认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业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其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公务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犯罪目的。刑法学界对于本罪的许多问题,认识颇不一致,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所采取的标准也有较大差异。因此,业务侵占罪中的不少问题都有待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0.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0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一规定首次在刑事立法中设立了侵占罪.如何把握和适用侵占罪成为刑法理论工作者亟待研究的课题.《决定》颁布后同仁们对侵占罪作了初步的探讨,取得了一些共识,但在许多问题上仍有分歧.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11月7日发出了《关于办理公司人员受贿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高检《通知》),本文根据刑事立法原意和高检《通知》精神,紧密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试就侵占罪若干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本文紧紧围绕新刑法第270条,探讨了侵占罪的几点疑难之处:从民法学的角度,对作为侵占罪前提的合法持有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针对遗忘物的争议,提出了“脱离持有”的标准,并对侵占漂流物的处理提出了建议;提出以“拒不退还”作为侵占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最后,从刑罚权的角度对作为亲告罪的侵占罪进行了立法思考。  相似文献   

12.
他人之物除所有之物外,还应包括占有之物;行为人自己的财物在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情况下对行为人而言不属于侵占罪中的他人之物;抛弃物能否成为他人之物关键看其权属,抛弃物所有权之归属一般由拾得行为决定而不是由管理场所决定;他人之物必须以行为人明知非自己之物为必要;物主死后之物可以成为他人之物.  相似文献   

13.
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拒不退还的行为。分析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要以代为保管、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为核心。代为保管是侵占罪构成的前提。保管关系、委托关系、行纪关系、借用关系、租赁关系、运输关系、承揽关系、买卖关系、担保关系、提存行为等是财物“代为保管”状态形成的原因与依据。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的本质。构成非法占为己有必须具备事先合法占有他人财物 ,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具有拒不退还的表现等三个必备条件。  相似文献   

14.
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侵占罪后,关于侵占罪的若干概念在理解上尚存在争 论,如“代为保管”、“遗忘物”、“埋藏物”等。对其概念或内涵进行正确的界定,对于正确理解和认定侵占罪具有非常 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作为刑法增设的罪名,侵占罪的相关规定一直存在着争议。从客体上看,侵占罪的客体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包括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不动产和本身不具有实体形态、依附于其他载体存在并具一定经济价值的无形物。作为告诉才处理的罪名,侵占罪告诉的主体应按法定程序,严格控制为被害人、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  相似文献   

16.
英美侵占罪的设立是大量新型背信行为无法为偷盗罪调整的结果,其构成要素大体包括前提要素、行为要素、主体要素和心理要素四个方面。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法院创造了不少法律拟制,使得侵占罪与偷盗罪、诈骗罪之间的界限日益复杂而模糊,因此当前两国均呈现强劲的罪名整合趋势。对于移转遗失物、误置物和误递物的案件,英美刑法亦有独特的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17.
现行刑法规定侵占罪“告诉才处理”,主要是由该罪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在侵占案件中,单位可以成为告诉的主体,侵占罪的诉讼形式应以自诉为主,但对侵占公共财产的应增加除外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新刑法典新增加的侵占罪立法的诉讼形式一律作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如诉讼主体不明确、举证困难以及刑民不分等疑问和空白,本文就侵占罪的立法不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侵占罪是我国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新罪名,其代为保管的形式、拒不退还和拒不交出行为的成立等问题,目前尚存争议,为有利于准确适用刑法,本文对此相关问题进行了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20.
侵占罪的管辖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侵占罪没有管辖权,但可接受被害人的报案并可依法采取一定的紧急措施。检察院对侵占罪没有公诉权,它对被害人的代为告诉仍然没有脱离自诉程序的范围。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侵占案件不应当开庭审理,而应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建议增加“在特定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对侵占罪行使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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