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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渝人社[2017]3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17年第1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10月19日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职业  相似文献   

2.
<正>渝工商发[2014]20号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局、教委(教育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4]7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3.
京教民[2019]12号各区教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委、区交通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局交管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范民办学校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法人工作,经市政府专题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4.
<正>甬民发[2014]90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的筹备许可、成立登记"二次审批"整合为成立登记"一次审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应依次经过名称预登记、成立许可、发证三个环节。二、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应按照不同环节提交相应材料:  相似文献   

5.
正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黄奇帆2014年7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活动,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登记  相似文献   

6.
正(2017年12月29日)沪府办发[2017]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委、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  相似文献   

7.
正一、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在哪个部门登记备案?答:《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对备案办理予以明确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相似文献   

8.
<正>京环发[2015]28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经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就我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规范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条件  相似文献   

9.
人社厅发[2008]89号2008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相似文献   

10.
《就业与保障》2005,(2):39-40
从天津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近日出台并实施,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经费、行政管理人员、教师队伍、教学(培训)计划、培训场所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相似文献   

11.
《贵州政报》2022,(12):38-43
<正>黔人社通〔2022〕129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我省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特制定《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和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8月22日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和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 43号)文件精神,  相似文献   

12.
正(2017年12月26日)沪府发[2017]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  相似文献   

13.
正一、开办养老机构是否需要设立许可?答:《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明确规定,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民政部养老服务司供稿)  相似文献   

14.
渐枫 《中国民政》2012,(8):60-60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制定并印发《关于规范和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区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办法》在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置条件、内部管理、促进办法、申办条件、审批程序及法律监督等方面进行具体的明确。《办法》提出,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兴办民办养老机构。区政府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相似文献   

15.
<正>宛政办[2014]76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用3至5年时间完成中央和省、市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任务复杂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共46项)(一)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取消和下放一批投资审批项目、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相应加强  相似文献   

16.
<正>京人社能发〔2022〕3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7.
人社部发[2015]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有关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要求,为加强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在总结原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  相似文献   

1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9.
正渝府办发[2021]6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地落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 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突出监管重点(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标准和规定。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登记后,养老机构应在收住老年人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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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陕政办发[2014]13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7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和下放53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上述事项中,我省需相应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2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0项,需承接落实的行政审批项目12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25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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