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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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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寻衅滋事罪主要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损毁或占用公私财物、聚众闹事等行为。本文分析了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的类型,并对聚众型随意殴打他人与聚众斗殴案件的定性处理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2.
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指放任自己的意志,无理、无故或借故生非,小题大做的殴打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对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可明确为持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携带个人的器械或与上述器械具有相同致害结果的物体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罪需考量主观上是否存在藐视或者挑战社会正当秩序的心态。"破坏社会秩序"可以理解为随意殴打他人的结果。  相似文献   

3.
耿国美  孙远 《法制与社会》2013,(19):258-259
随意殴打他人是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其侵犯的客体是安定的公共秩序。在对随意殴打他人的认定过程中应当坚持以扰乱公共秩序为基础,考虑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殴打行为的"事出无因"或者行为人小题大做、反应过激,殴打对象的不确定以及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主观态度等多种因素。  相似文献   

4.
寻衅滋事罪是严打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但作为该罪表现形式之一的“随意殴打他人”,在具体案件的认定上却时常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随意殴打他人”就是没有任何原因、理由,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完全出于一种寻求刺激的冲动。如果“事出有因”而殴打他人,由于侵害对象是特定的,事由也是特定的,不属寻衅滋事罪,如果造成他人伤害或者死亡的,应适用《刑法》第232条或234条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界定行为人“殴打他人”是否属“随意”,应该考察其主观动机是不是出于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耍威争霸或发泄不满、寻求刺激、或打人取…  相似文献   

5.
李锦阳  刘瑜 《法制与社会》2013,(12):257-258
"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是常见多发的犯罪,由于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分析"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中的两个主要疑难问题:对"随意"的理解与认定,以及情节"恶劣"的界定,有助于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同时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区分其与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也就是一般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一般自首也作了说明。但司法实践中,认定自首中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量”的程度难以掌握。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中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比如,有的地方规定,“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3起以上的(指没有造成轻伤或重伤的,包括3起)。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只交代自己随意殴打他人2起,而对于有证据证明的殴打他…  相似文献   

7.
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在规范内容上存在交叉,都有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客观表现.二者的区别在于侵害的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和客观方面不同,在认定寻衅滋事罪时,应当判断人身安全是否与公共秩序密切相关,同时对“随意”进行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认定.  相似文献   

8.
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寻衅滋事罪虽然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但其行为方式仍然呈现多样化的特征。本文对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等行为方式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其与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相似文献   

9.
2013年7月15日,"两高"公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关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理解,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仅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不同检察院、法院也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本文以王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牛某寻衅滋事案为例进行讨论,兼论与"持械"的异同。  相似文献   

10.
姚晨 《法制与社会》2011,(32):252-253
实践中,由于随意殴打他人致人伤害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对被害人身体的伤害内容有很大的重合性,因此在适用法律上经常出现一些争议,本文结合一起案件进行了相关的思考。  相似文献   

11.
胡莎 《法制与社会》2011,(5):257-258
肖传国等人寻衅滋事罪一案虽已有权威定论,法院判定的是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罪。本文指出通过把刑法解释理论运用到此案中,可以得出法院在定罪上是正确合理合法的。  相似文献   

12.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与主观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四种行为。在犯罪构成方面,刑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和客体,认识一致,即为一般主体和公共秩序。意见分歧较大的,是该罪的主观方面。笔者对此理解如下:  相似文献   

13.
高晓峰 《法制与社会》2011,(21):141-141,152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行为特征上有相似之处,都是对他人人身进行打击.寻衅滋事罪在主观动机、客观随意性认定等方面较难把握,给司法实践造成一定难度.两罪除侵犯客体不同外,在主客观要件上也存在一定区别,合理把握两罪的主客观特征,有利于准确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14.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对“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如何理解的请示》(湘司发请[2001]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  相似文献   

15.
试论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试论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问题冯英菊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该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流氓...  相似文献   

16.
寻衅滋事罪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寻衅滋事罪是从 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刑法第 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从该罪所表现的这些客观行为可以看出,其行为方式尽管随着流氓罪的分解已经被细化,但寻衅滋事本身的行为方式仍然呈现多样化特征。刑法虽然将其归类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中,但它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等犯…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寻衅滋事犯罪一直居高不下,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们对社会治安状况的心理期望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针对此类案件,我们在审理时要注意其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的认定,以及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分等问题。审查寻衅滋事罪的几点建议:寻衅滋事罪“量”的标准与自由裁量权,寻衅滋事罪四种情形的评价关系,寻衅滋事共犯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8.
司法部2月14日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具体内容如下: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 二、严禁造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 三、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四、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六、严禁参与赌博。 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劳教人员; 二、严禁违规使用警械和警车;三、严禁…  相似文献   

19.
司法部近日出台了《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包括“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等条款,明令禁止殴打、体罚服刑人员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将遭辞退(2月21日《广州日报》)。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315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显然,这一法律条文规定的是破坏监管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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