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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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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醉酒型犯罪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集中体现在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其在立法时并没有针对醉酒后行为人可能陷入的责任能力状态的不同在量刑上有所区分。这种立法模式不仅与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内涵相去甚远,而且会在实践中造成许多解释论上的困境。鉴于此,在借鉴国外醉酒犯罪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建议将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醉酒后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作为一种减轻处罚的情节在立法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2.
<正>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对有关精神病人和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司  相似文献   

3.
付立庆 《证据科学》2002,9(2):110-115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所确立的醉酒人应对 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但也有很多问题 值得进一步思考,如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醉酒是否可以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 过失的醉酒人,是否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刑法>条文规定得粗疏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15条第3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这里的醉酒,是指生理性醉酒,即由于饮酒过量,超过饮酒者正常的承受能力,导致饮酒者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丧失或减弱的状态.那么,既然由于过量饮酒,行为人减弱甚至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为什么法律还要规定其应当负刑事责任呢?这就是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问题.有感于我国刑法学界尚未圆满地解决这个问题,特撰文略抒己见,就教于刑法学界. 关于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在西方刑法理  相似文献   

5.
论生理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比较、分梳与改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 4款所确立的醉酒人应对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 ,但也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如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 ?醉酒是否可以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醉酒人 ,是否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规定得粗疏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司法精神病学的实证研究表明 ,酒精可以引起精神障碍。…  相似文献   

6.
本文案例启示:醉酒人负担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已达成共识,但醉酒人负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却存有分歧。对此,应依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轻重。  相似文献   

7.
单晓华 《人民检察》2005,(15):37-40
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尽管简单易于操作,但不加区分地要求所有醉酒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有违醉酒人犯罪的复杂性这一客观事实,也存在着将犯罪和刑罚扩大化的可能性。大陆法系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我们解决醉酒犯罪人负担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提供了一条崭新的思路和途径,国外关于醉酒人犯罪的立法规定对我们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我国应在立法上确立一些可供把握的具体标准,以明确不同醉酒状态下的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8.
醉酒性精神障碍及其刑事责任能力之浅析王平铭,吴天明近些年,醉酒人犯罪现象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对醉酒人实施危害社会犯罪行为的惩罚的法律依据,仅见于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但是,客观上由干醉酒这一现象在精神状...  相似文献   

9.
胡伟国 《法制与社会》2013,(11):247-248
近年来,对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问题引起了各方专家的注意。研究和探讨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醉酒人形式责任的重要性,其次探讨了其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问题,接着讲解了晚上醉酒人形式责任立法的方法:应细化我国刑事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规定;将醉酒的各种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最后得出,在以后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研究中,要更加深入更加详细,保证醉酒人行为的准确处理。明确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各种规则要求,在以后的刑法定位中,有更详细的依据。  相似文献   

10.
醉酒是指入由于饮酒过量而引起一定程度的缺失辩认和行为失控的状态。其从表现形式上千奇百怪,而醉酒后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即成为酗酒人。对酗酒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应否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还是减轻其刑事责任,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日本在审判实践中的判例认为,醉酒处于心神耗弱状态,这时实施犯罪,应按《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刑;联邦德国酗酒人可把醉酒做为辩护理由之一。这说明,醉酒在以上国家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一种情节来考虑。然而,有的国家在处理酗酒人的犯罪行为时,与以上态度截然相反。如苏联,不仅规定对酒醉状态中犯罪的人,不免除刑事责任”(《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十二条),还规定在酒醉状态中的犯罪是一种加重责任的情节。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则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英美刑法处理醉态犯罪的一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醉酒与犯罪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英国有学者认为,英国大部分轻罪都是被告人在醉酒的情况下实施的。据统计,在英国大约有40%的暴力犯罪是行为人在酒精的影响下实施的。①鉴于饮酒与犯罪之间的密切联系,当今社会,一般都会对行为人醉酒后的危害社会行为予以刑罚处罚。然而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为限制责任能力甚至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严格按照现代刑法责任主义的原则,对行为人应该分别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何根据责任主义找到醉酒犯罪可罚性的根据,一直颇为困难。大陆刑法理论从原因自由行为的角度探讨行为人的刑事责…  相似文献   

12.
马柳颖 《政法学刊》2009,26(2):30-35
随着年龄的增大,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逐渐减弱,而现行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未作特别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老年人犯罪量刑存在较大的偏差。刑法立法上应将“年老”作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明确规定年满70周岁以上的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免于处罚。这一规定既具有生物学科学依据、深厚的传统文化和民意基础;也体现了刑罚个别化、人性化、经济性原则;完善了刑法立法结构,周全了对弱势主体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戴忠杰 《法制与社会》2014,(12):278-27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酒的消费数量每年也在不断的增长,与醉酒后犯罪相关的案件数量也有所增加。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他们在醉酒状态下犯罪后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是,这一规定与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一定的不协调。因此,本文希冀通过对自由行为理论的研究,能够更好的建立生理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进行处罚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4.
醉酒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然而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对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了新的说法。笔者在十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就曾先后遇到三起因醉酒犯罪而被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案件。案例一:1997年春,犯罪嫌疑人葛××酒后盗窃一台价值2000余元的摩托车,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认为葛××属急性酒精中毒,复杂性醉酒后犯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据此,甘井子区法院于同年7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案例二:犯罪嫌疑人王××,1998年…  相似文献   

15.
赵艳静 《法制与社会》2012,(30):295-296,298
醉酒人刑事责任是一个在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从古代到近代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都有对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和探讨。本文拟对中外关于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学说进行系统介绍,以期对醉酒人负刑事责任进行合理解释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6.
论“酒驾肇事”案件的刑法理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酒驾肇事是对当前发生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酒后、醉酒驾驶行为的统称。酒驾肇事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与酒后、醉酒犯罪的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我国《刑法》惩治酒驾肇事案件存在法条设置和刑罚制裁均缺失等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正>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们知道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的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其中犯罪的主体(即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是一个最关紧要的先决条件。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必须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相似文献   

18.
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醉酒驾车对公共交通安全危害极大。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及法律规定,醉酒驾车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驾车肇事的应根据案件情况定罪。醉酒驾车肇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般系间接故意犯罪,量刑时要准确把握犯罪的社会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慎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应增设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19.
论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生理性醉酒人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为是其刑事责任根据的前提,以此为基点,其刑事责任的具体负担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认定和处理。完善我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路途在于在保留刑法总则规定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基础上,在分则中将从事特定职业者在其职务活动中的醉酒增加为过失危险犯。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文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出发,结合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分析我国刑法中的醉酒犯罪的罪过形式问题。理论依据不同于通说"区分说",而是"综合说",主张探究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形式时,应当结合原因行为时和结果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综合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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