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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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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受贿、轻行贿的战术、战略是导致腐败行为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之一.只有实施重行贿、轻受贿的战略和制度才能有效遏制腐败,并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加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索贿罪的法定责任是遏制腐败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2.
行贿是引发受贿犯罪的温床,加强对行贿犯罪的研究对从源头上遏制受贿犯罪有重要意义。“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非法提供的帮助或方便;行贿行为有典型行贿和经济行贿,构成犯罪均需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严重;行贿的内容应从财物发展为财物和非财产性利益;“从宽处罚”的特别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行贿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3.
性贿赂与性受贿腐败犯罪行为刑事立法问题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性贿赂与性受贿腐败问题乃当前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对性贿赂等腐败犯罪现象是否用刑法加以制裁以及如何制裁是当前刑事司法界颇具争议的问题。性行贿与性受贿往往引发极其严重的腐败犯罪,致使国家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遏制腐败犯罪现象的蔓延,必须有效打击性贿赂犯罪。我国应尽早研究刑事立法对策。  相似文献   

4.
以往被忽视的损害民企利益的内部腐败犯罪日益严重,以行贿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为企业谋利型外部腐败犯罪在民营企业相对突出,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案件在行为主体、案发环节、行业分布上具有一定规律性。对损害民企利益的内部腐败犯罪,国家刑事力量应在民营企业需要时依法“在场”,以实现对民营经济实质意义的平等保护,同时通过柔性的非刑事途径引导、帮助民营企业改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对“权力依赖型”民营企业(家)实施的“围猎结盟权力型”行贿犯罪,应依法严厉打击,避免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营商环境;对通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创收纳税、提供就业机会,仅因迫于“潜规则”而实施“遵从屈服权力型”行贿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则可通过“合作-合规从宽”制度予以挽救。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行贿罪刑事政策,从1979年刑法至《行贿司法解释》是有利于打击受贿犯罪;《行贿司法解释》颁布之后的司法实践是从严从重打击行贿犯罪;《行贿司法解释》追求宽严相济.确定行贿罪刑事政策需要考虑的四个因素:重视口供是行受贿犯罪的特点,要“查清”行受贿行为,追究行受贿刑事责任的侧重点是受贿行为,应利用行为人的利益考量心理.行贿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一要结合从严从重与有利于打击,二要从弹性司法转变为刚性司法.  相似文献   

6.
论国际刑法中的贿赂外国官员罪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贿赂外国官员罪是一种具有广泛危害性的国际腐败犯罪,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对其作出规定,并不断加强国际合作,以预防和惩治该种犯罪。贿赂外国官员罪的构成具有跨国或涉外因素,行贿方是一国的国民、法人或者其代理人,受贿方是另一国家的官员,且本罪的构成只涉及行贿方的行贿行为,而不包括受贿方的受贿行为。本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使外国官员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以便行贿人自己或者其他人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7.
(一) “与受同科”是我国封建刑法中处理行贿、受贿犯罪的一项重要刑罚原则和刑罚制度。与,意为给予、提供、交付;受,意为收受;同科,意为一并处罚。“与受同科”的基本含义是对行、受贿双方一并科以刑罚。我国刑法学界有人把“与受同科”解释为“对行贿和受贿者予以相同的处罚”,这是不正确的。《唐律·职制篇》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监临势要,准枉法论。与财者,坐赃论减三等”。“坐赃论加二  相似文献   

8.
受贿案件侦查效率低,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行贿、受贿双方因利害关系而难以突破其口供;二是证据单薄;三是在构成案件方面,有些难以查证,且容易被侦查人员忽视。因此,侦查机关在侦查受贿案件时:第一,要运用好坦白免责政策;第二,在立法上要明确“贿赂推定”制度;第三,要全方位收集证据,尤其是有关构成要件的证据。  相似文献   

9.
在人们的成见里.受贿是上司和权力者的“专利”。想要换顶大一点的“乌纱帽”,就要给上司行贿.乃日“买官卖官”;想通过权力资源谋取暴利,给权力者行贿,即“权钱交易”。由于人们见惯了听惯了甚至实践惯了“上贿”,“上贿”便成为了一种普遍的“下意识”和“潜规则”。  相似文献   

10.
在贿赂犯罪中,行贿人与受贿人双方都构成犯罪,都有各自的利益,加之贿赂事实隐秘易隐瞒,双方易结成同盟,增加了司法处理的难度。对行贿采用非罪化的处理,可以有效瓦解其稳定的同盟关系,重点打击受贿行为。我国应改善有关立法,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信守义务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内在依据,推动官员受贿犯罪的心理要素及其组合,不是先天就存在的,而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腐败官员与行贿方长期消极互动的结果。从动态演变的历时性角度分析,贿赂双方通常要经历初识、试探、交易、结盟、暴露和服刑六个阶段,虽不是每个贿赂犯罪都会经历完整的过程,但处于不同阶段的贿赂双方的心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进行动态的心理分析,对侦查、预防和矫治贿赂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构成受贿罪。当行贿方和受贿方存在上下级关系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把握存在特殊性:利益指向具有概括性;利益实现具有“正当性”;承诺方式具有默示性。双方之间的行为并非民法上的赠与,而是贿赂。  相似文献   

13.
贿赂罪客观方面比较研究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在比较中外刑法贿赂罪客观方面“职务行为”与是否谋取利益两要件基础止,阐述了我国刑法贿赂罪的完善形式:即在受贿与行贿两罪中分别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限制性要件,从而更有利于惩处贿赂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14.
十八大以来,贪污贿赂犯罪已作二次重大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仍沿袭加重行贿罪刑罚的立法思路,这种立法思路虽然克服了对行贿罪量刑偏轻的问题,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立法机关要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刑事政策,必须转变立法思路,从提高行贿罪的法定刑转向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改上来,即废除所有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要件,同时废除行贿罪中的特殊减免处罚情节,并进一步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关于行贿、受贿犯罪的主体与对象特征规定较为混乱,影响了大众对这些犯罪的认知,笔者建议变更现有立法模式,将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分别予以整合形成公务受贿罪与公务行贿罪。罪名整合后不仅简化现有罪名体系,便于公众认知与学习,而且也为今后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做了铺垫。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目前刑法关于受贿与行贿犯罪的立法规定进行整合和完善,形成关于公务受贿罪与公务行贿罪内容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16.
当前,日益严重的腐败形势与不断加大的反腐力度"并行不悖",被喻为反腐困境。形成该困境的原因很多,其中"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反腐策略难辞其咎。这一策略在客观上纵容了行贿人,损害了法律权威,并可能导致司法裁量权的滥用。要铲除腐败的土壤,就必须改变这一策略,在行贿罪立法上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和"财物"两个要件的限制。  相似文献   

17.
反腐肃贪的大背景下,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及《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加强。但司法实践中,因受刑事理念、证据制度、社会心理因素等影响,重打击受贿而轻行贿,行贿犯罪立法从严而实践依然可能偏轻的现象短时期内无法转变,如何落实行贿犯罪的从严惩处仍是现阶段的重大课题。对此,在借鉴污点证人制度、"零容忍"原则等基础上,其一,要理性解读"重受贿轻行贿"的刑事理念;其二,要明确"贿赂"的界定范围和"不正当利益"的判定标准;其三,建立行贿犯罪的特殊证据规则与惩处机制;其四,建立行贿犯罪的预防机制。  相似文献   

18.
反腐肃贪的大背景下,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及《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加强。但司法实践中,因受刑事理念、证据制度、社会心理因素等影响,重打击受贿而轻行贿,行贿犯罪立法从严而实践依然可能偏轻的现象短时期内无法转变,如何落实行贿犯罪的从严惩处仍是现阶段的重大课题。对此,在借鉴污点证人制度、"零容忍"原则等基础上,其一,要理性解读"重受贿轻行贿"的刑事理念;其二,要明确"贿赂"的界定范围和"不正当利益"的判定标准;其三,建立行贿犯罪的特殊证据规则与惩处机制;其四,建立行贿犯罪的预防机制。  相似文献   

19.
学者丁子江在所著的《思贯中西》一书中,总结了我国当前存在的腐败现象——1、集体腐败型。《民主与法制》杂志曾特别提到警惕集体腐败现象。这种集体腐败不是以个人行为为主体,而是遵循“利益均沾”原则,即建立一个“集体利益共同体”,凡参与者有福共享、有难同当,故“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其表现形式有集体行贿、集体截留、集体走私、集体骗税、集体贪赃、集体渎职、集体倒卖、集体造假、集体浪费等,总之,所有经济犯罪或违纪的形式都可以以集体的名义进行。这些“集体投资”犯罪或违纪的人,以为可以抱成一团,“串案窝案”,一致对外,分担风险,而造成法不治众。  相似文献   

20.
我国目前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远远低于惩治受贿犯罪,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对行贿犯罪危害性认识不够、对行贿犯罪采取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要件造成行贿犯罪认定难、检察机关侦查措施和手段不足等。对此,应当提高对行贿犯罪社会危害严重性和惩治行贿犯罪重要性的认识、完善刑法的有关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形成防治行贿犯罪的合力,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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