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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为保障决策合法有效、顺利实施,行政机关内部法定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范进行调查、论证并作出法律评价结论的行政程序制度.”2014年10月23日,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圆满落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全面部署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纲领性文件也闪耀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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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7,(1)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作为依法进行行政决策的关键环节,在促进依法决策、保护公共利益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立法以及具体制度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相关建议。通过梳理研究成果可以看出目前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仍存在研究方法单一,研究问题片面等不足,下一步研究重点应在审查准入标准研究、审查方式研究、审查形式研究、责任追究机制研究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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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术界对参照规章的理解是不够科学的。参照规章本质上就是依据规章。因为人民法院只能参照合法有效的规章,不合法的规章不能成为参照的对象。对规章合法性的审查鉴别是参照规章的前提,但不是参照活动本身的内容。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中,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重要的作用,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依据之外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作用有所不同,它不能作为合法性的独立依据和标准,而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依据和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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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样本。它统筹协调处理行政决策所涉及的多种关系,以形成良法善治的制度合力。理论上,它对行政决策范围的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判断标准、公众参与的模式、合法性审查的模式、行政决策的终身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回应或取舍。制度上,它对适用主体、重大决策事项划定方式、创新和拓展公众参与渠道、专家库和专家信用体系建设等问题进行了回应与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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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实现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精准认定是备案审查的必要前提,然而,程序外观说、实质内容说、制定主体说和个案裁断说等学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能力不足,存在难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进而阻碍备案审查进行的困境。通过对现有学说的审视和检省,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三阶”模式,以“形式—实质—体系”的认定模式,重构“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奠定基础,有助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褪去“恣意性”、重塑“规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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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查是党在长期历史实践中建立起来的,对于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都具有重要价值。当前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查存在审查范围过窄、审查机构不健全、审查程序存在缺漏、审查责任定位模糊四大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科学界定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范畴,打破仅能由中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才能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误导性观念;强化党内法规工作机构,确立明晰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查主体;建立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机制;构建以政治性、合法性为主兼顾合理性的审查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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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政府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明确要求进一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决定》强调,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如果这些程序和机制得以建立,不仅有利于降低各级政府的行政决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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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红头文件颁发“准生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据报道,安徽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省、市、县三级政府所属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在颁发前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的文件不得印发。规定还要求,对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的合法的修改意见,如果制定文件的部门不予理睬一意孤行,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该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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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责任是法律的生命,责任追究是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能够从根本上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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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振清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7,(1):73-75
将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机关的审查范围,业已成为学界有关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共识。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权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检察权的性质等因素,由人民检察院作为规范性文件的起诉原告,并不合适。相比较而言,赋予公民个人等其他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原告资格,更为合适。在确保行政相对人优先起诉规范性文件权利的同时,还须进行一些必要的制度设计,以防止诉权的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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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同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它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更严重。通过对德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考察和借鉴,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这是实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制度保障,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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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这类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广泛,问题频发,亟须规制。在现行法律和政治制度中,对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可能和必要的。借鉴国外的制度设计和国内的理论研究,对我国构建相关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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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无疑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关注的一个焦点,尤其是在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中国历史再一次面临重大挑战和机遇的时候,此次全会成为一次“关键性”的会议。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在充分尊重国情的基础上,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通过认真研究问题,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集思广益,针对中国的改革关键点、难点、要点作出了重大决定,相信本次会议将解决中国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改革的方向性和路线性问题。习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将是我国新一轮民主进步、法治昌明是衡量改革成功的重要指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到重大历史关口。“法治不仅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改革的保障。”笔者作为一个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律师,尤为关注司法体制改革。下面结合笔者的实际工作,谈一谈学习心得。《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笔者认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于政府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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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这是对政府机关行政执法的要求,也是对政府机关行政决策的要求。按照美国管理学家西蒙的观点,“管理就是决策”。可见,政府的行政决策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法律制度,完善行政决策体制,是从根本上实现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试就深圳市建立行政决策专家咨询法律制度,实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提出一些建议。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法律制度,是指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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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峥琼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5):71-73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不得起诉抽象行政行为 ,但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逐渐增多 ,其他非诉监督机制已难以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以致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实施的现象日渐严重 ,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势在必行。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 ,宜将纳入诉讼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界定为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且有必要提高相应的法院管辖级别 ;在国家赔偿方面 ,应体现“国家被动提供救济”的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