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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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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基本法律修改权行使上的“喧宾夺主”和屡屡“失范”与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宪法规范构成明显冲突.在全国人大既不能坚守其主导地位更不可能排他性地行使基本法律修改权的情况下,“限权”和“废权”两种思维路径都无法引至问题的根本性解决.故此,应当跳出坚守全国人大在基本法律修改上的主导地位的固有思维模式,从重新配置国家立法权的视角出发,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  相似文献   

2.
自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有诸多基本法律的修改实践。以刑法修正案为样本的实证研究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之行使存在诸多“失范”的问题:现有的九部刑法修正案已经难以用“部分补充和修改”来定义,以及刑法修正案当中的诸多内容致使刑法基本原则的实现程度降低。基本法律修改权行使的此般“失范”问题,乃是立法在促成民主与效率价值时出现偏颇所致。故而,欲使此项权力行使由“失范”回归“规范”,亦须在立法民主与立法效率之间寻得平衡,即将基本法律作一类型化,对于偏重立法民主的部门法律,其制定与修改皆只能由全国人大为之;对于偏重立法效率的部门法律,则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但是,哪一类社会关系应由法律来调整?哪一类社会关系可以由行政法规来规范?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分工。这是多年来一直困绕着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试图对此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4.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失范是一个事实。改变这一状况要求我们寻求宪法第67条第3项以外的规范资源。全国人大可以保留基本法律的修改权,并且可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改进行事后的合理性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尊重先例的基础上有节制地行使基本法律的修改权。  相似文献   

5.
沈寿文 《北方法学》2013,(3):133-145
从法律文本和立宪意图分析,全国人大只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弥补全国人大立法不足是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立法权的首要目标,而防范全国人大常委会侵夺全国人大立法权则是其附带的要求,这二者之间并非平行的目标关系;"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划分,正是这种附带要求的产物。实践中,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错位以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在效力上的混同,根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权力关系在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存在的张力。  相似文献   

6.
预算的法律保留是指预算立法权的法律保留,其并非传统的“侵害保留”,也不是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以及“绝对保留”。我国《立法法》第11条关于“专属立法权”条款实质上确立了法律保留的原则,因而其中包括预算在内的“财政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并不排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些事项的授权立法。当然,“专属立法权”属于立法权的保留,我国《宪法》规定的有关预算条款却是国家机关的事项权。因此,《宪法》有关预算条款不能成为预算立法权法律保留的宪法依据。《预算法》第98条关于“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授权明确性要件,从根本上解决预算法律保留及其授权立法的明确性问题还要诉诸宪法,并在《立法法》授权明确性规范基准上,由《预算法》在授权立法条款中予以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7.
立法权是指制定、修改或废除法律的国家权力。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特有的权限,其它的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享有。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和制定法律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一九五四年宪法曾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这表明其它任何机关都没有这项权力。立法权只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就能完整地准确地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保持法律本身的稳  相似文献   

8.
我国《立法法》的缺陷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立法法》作为一部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将发挥其重要作用。但是 ,《立法法》的现有规定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不清 ,不仅没有使宪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明确 ,而且淡化了法律和基本法律的效力等级 ;二、对法律保留的范围过窄 ,不利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三、对国务院授权立法的范围过宽 ,容易导致对行政立法权的滥用 ,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 ,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缺乏原则和程序限制 ,不利于维护已有的统一的法律制度 ,使解释权的行使突破宪法和法律的框架 ,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精神 ,僭越全国人大的立法权。  相似文献   

9.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均作了规定,但都没有明确界定两者的范围与界线,致使两者的立法权限和关系模糊,位阶不明确,这与法制统一原则相悖。本文通过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来源、性质、范围的分析和梳理,指出两者的立法权在性质和效力上的区别,由此说明“基本法律”与“法律”在性质、内容范围及其效力等级上是不同的,并指出《立法法》将两者混为一体所产生的影响是消极的。  相似文献   

10.
《立法法》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法律保留 ,在《立法法》中称为国家专属立法权 ,指在多层次立法的国家中 ,有些立法事项的立法权只属于法律 ,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 ,一律不得行使 ,其目的在于保证人民群众对国家最重大问题的最后决策权 ,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公民的权利。我国 1 982年宪法已有规定。宪法第 6 2条第三项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 6 7条 )。此次《立法法》根据我国长期的立法经验 ,在第 8条中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  相似文献   

11.
2023年《立法法》修改新增规定,全国人大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这是对实践中两机关协作立法经验的制度化。全国人大在历史上有过三种情形的授权先例,但存在规范依据不明确与授权形态不一致等情况。授权制定法律具有宪制结构层面的原因,授权的规范依据在于《宪法》第67条第22项。授权不能突破宪法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设置的对立法权的绝对保留,全国人大必须就相关立法事项作出重大宪制决定。全国人大授权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可实现民主与效能之间的再平衡,试验型授权与执行型授权是更可取的制度形态。应进一步提高授权的规范化水平,推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相似文献   

12.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规定,其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立法权由联邦议会行使;行政权由联邦政府行使;司法权传统上由法院行使。但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并没有截然的界限,虽然只有议会才能通过法律,但这些法律又常常授权联邦行政机关制定条例、规则以及有关特别法的实施细则。由于受普通法系法律传统的影响,在澳大利亚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权一直由警察行使,直至上世纪80年代后期才建立独立的起诉机构(或称检察机构),起诉权才最终与侦查权分离,但时至今日,某些州的警察仍享…  相似文献   

13.
童之伟 《中国法学》2007,3(1):19-30
梁慧星先生的《不宜》一文认定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立法抵触和违背人大制度的论点没有根据。《不宜》立论的逻辑前提不能成立,对西方国家依据宪法立法的原因的理解有误,对中国制宪过程的阐释有违史实、不合宪理。人大制度不是依任何法律产生的论断违背历史真实。全国人大行使的立法权源于宪法,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修宪但不可违宪。《不宜》理论上陷入了严重自相矛盾的状态。主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不受宪法限制”反映的是国家主义、绝对权力的落伍观念。如果此说付诸实践,不仅将毁灭宪法、毁坏法制的基础,也将剥夺市民社会存在的空间,造成否定私法自治和严重侵犯公民私权利的法律后果。目前情况下在基本的法律中规定“根据宪法”的内容是必要而正确的举措。  相似文献   

14.
基本法律修改权失范及原因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基本法律修改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立法权,其行使状况直接关系到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公信力。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指出基本法律修改权在目前仍存在失范现象,这会对法律制度的变更方式以及民意基础产生不良影响。宪法的授权不明、解释制度的不科学以及最高权力机关内部权力结构不合理则是造成失范现象的深层原因。要彻底改变这一现象则必须从宪政的角度着手。  相似文献   

15.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制定“**法”和作出“决议”或“决定”两种方式行使立法权。梳理历史发现,当创设局部性、临时性或应急性制度,或处理一次性事项时,未以制定“**法”而以决定方式行使立法权。以决定方式行使立法权,可能影响《宪法》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制定程序的严肃性,模糊立法权与其他权力的区别,使得难以有效规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行使。立法权的历史起源和实践经验表明,立法可以处理一次性事项;根据法治要求,有些一次性事项的处理只能行使立法权。为避免决定方式行使立法权可能造成的问题,应当统一立法权行使的程序;从长远看,应统一立法的名称为“**法”。  相似文献   

16.
关于我国授权立法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授权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据实际需要,将特定事项的立法权授权给其他国家机关组织行使,并由被授权者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的活动。授权立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立法形式,已为现代国家广泛采用。①我国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三次授权国务院进行授权立法。第一次是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第二次是198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第三次是1985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  相似文献   

17.
张勇 《时代法学》2011,9(1):39-45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并颁布刑法修正案,是符合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应成为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主体,且拥有主要的、基本的立法权限,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则应当是次要的、部分的,由此决定两者的立法功能有着主次之分。刑法修正案应与其他刑法体例相互结合,发挥其系统性功能。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针对呈现立法扩张态势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功能矫正,由全国人大依法行使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由全体人大代表半数通过,并将现行刑法典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18.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变动调整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方式实施的。假若授权合法,那么,“暂时停止实施”法律在国家特定区域的效力无疑属于法律的修改,而作为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有权以“决定”的方式暂时停止实施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效力的。然而,这种授权模式值得商榷:《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10种情形都是在国家立法机关未制定为法律的条件下的授权。然而,关于外商投资的情况我国是由法律规制的,这就是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与《立法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的情形是不一致的,法无授权不得逾越。在这种情形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无权授权的。当《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成立、分立或期限延续等行政审批的规定与改革开放的现实发生冲突而无法正确适用法律时,国务院或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立法法》第四节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然后依照法律解释的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如何适用法律的解释案。这应当是法制变革的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19.
《宪法》和《监察法》虽为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监察权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如果监察法律体系转型不及时也有可能制约国家监察权依法行使。无论是基于路径依赖的理论,还是基于领域法学概念的兴起,抑或是出于填补《监察法》的立法漏洞或空白,从而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监察立法都应当尽快体系化。制定新法与修改已有法律作为实现监察立法体系化的两种重要方式,应受到同等重视。新法的制定除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大监察法律制度供给外,还需全国人大尽快启动《立法法》修改进程,分别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和省级监察委员会以监察法规和监察规章制定权。新法的制定与旧法的修改将助推以《宪法》和《监察法》为基础,监察特别法为骨干,监察法规、监察规章为配套规范的监察立法体系的最终形成。  相似文献   

20.
钱坤 《法学研究》2022,(3):67-85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地位是在历史变迁中逐步形成的,其具体呈现为三重面相的叠加。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不具有组织或职权一体性,二者之间的关联本质上是功能性关联。作为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并非同质替代,而是有所分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若涉及重大价值决定,应当遵循全国人大的判断;在不涉及重大价值决定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充分自主地发挥其民主代议与协商的功能。作为宪法监督与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除能基于民主集中制开展政治控制型监督,还可通过宪法解释进行规范控制型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地位的三重面相,由国家治理需要、政体结构特点及不同职权间的张力共同决定,应以此为框架,厘清全国人大常委会诸项职权的外部边界与内在界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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