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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医疗事故纠纷成为近年来的热点问题。要很好的处理医疗纠纷 ,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法规 ,必须明确医疗事故的法律性质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的性质。笔者认为 ,造成医疗事故的不当医疗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因此 ,应是侵权行为。相应的 ,医疗机构对病员应予赔偿 ,而非补偿。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存在着很多弊端。对于鉴定结论的性质 ,笔者认为 ,从证据规则的原理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看 ,它应是卫生行政机关和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证据 ,而非依据。卫生行政机关和法院可审查其证明力 ,决定是否适用。这样才有利于做出正确裁判。此外 ,还应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病员及其家属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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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成为近年来的热点问题。要很好的处理医疗纠纷,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法规,必须明确医疗事故的法律性质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的性质。笔者认为,造成医疗事故的不当医疗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应是侵权行为。相应的,医疗机构对病员应予赔偿,而非补偿。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存在着很多弊端。对于鉴定结论的性质,笔者认为,从证据规则的原理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看,它应是卫生行政机关和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证据,而非依据。卫生行政机关和法院可审查其证明力,决定是否适用。这样才有利于做出正确裁判。此外,还应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病员及其家属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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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4)
发生了医疗事故要付出补偿或是赔偿,按照民法,是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当然是补偿。二者的区别是,民法规定赔偿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而《办法》是定额赔偿,即一次性经济补偿。官方在解释这样做的理由时,强调医院是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卫生事业经费有限,医疗尚未按成本收费,事故保险金也未解决,又无专项补偿经费拨款,因此医疗单位不能全面承担病员医疗事故的损失。现在看来,《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偏低,这也是《办法》在执行中引起争议较大的一项规定。但是,如果历史地看待这个问题就会发现,一次性经济补偿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历史上是突破性的。自建国以来,医疗事故处理对受害人不给予经济补偿。如山西省规定,酿成事故的医疗单位和当事人,只接受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刑事责任,不负责赔款、抚养小孩、代办转正、返城、安排工作及其它变相的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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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定义的科学性是概念功能发挥的前提条件。医疗事故的立法概念没有反映事故现象的本质,并与日常语境中的事故观念和其它事故立法中的事故概念不一致,与医疗过错相重合。因而不仅导致了不同主体对医疗事故认知上的差异,而且也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现象,司法权威的丧失和医疗事故处理机制的失衡。因此,重构医疗事故的概念,修改医疗事故立法,完善医疗事故的处理机制,是解决医疗纠纷难题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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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患纠纷医患纠纷是指"医"与"患"之间的争执。"医"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包括病人"病人的家属以及除家属以外的病人的监护人(有时称作"患者方面")。医患纠纷可分为医疗纠纷和非医疗纠纷。1.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医院管理学中的重要概念,在目前的教科书中,医疗纠纷被定义为:"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非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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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的标准医疗事故中的过失有两类,一类是责任过失,一类是技术过失。责任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因此,能够预见是疏忽大意过失的必要条件。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后果而轻信可以避免,这种轻信主要由于对自己的判断能力、处置能力的错误估计,他在思想上认为,凭借他的经验和技术,这种可能性是不会发生的。责任过失违背了医疗中的注意义务,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判断较为容易,许多省、市、自治区在处理医疗事故细则中对责任过失的范围作了规定。如片面强调制度、条件、手续、借故推诿病人、贻误抢救时机;擅离职守;主观臆断,遇到疑难情况不向上级请示,或不执行上级指示,擅自处理,盲目蛮干;手术开错部位、开错器官,手术遗留纱布,器械等;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接产规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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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服务行为领域,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管理和监督权限。行政机关为公益的代表和维护者。为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和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各种行政处理决定。本文认为在医疗事故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有两种:一种是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理;另一种是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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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应适用何种民事责任医患关系首先为契约关系,即医护人员或医疗单位接受患者及其家属、所在单位的委托,对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双方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合同中,医护人员受其单位委托,为患者提供优质诊疗护理服务,由患者及其家属或单位支付报酬。因医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提供优质服务造成医疗事故的,可视为合同不完全履行,即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医护人员过错致患者身体损害的,也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可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患者及其家属可就这一法律事实同时获得二项请求赔偿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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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注意能力以及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冲突三个角度论述了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对医务人员诊疗中注意义务及其程度的制定标准应当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在认定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时,应采用客观说;并建议在医疗事故罪的主观定性方面,应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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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一因而由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和诉讼日益增多,如N正确处理医疗事故已成为社会十分关心的话题。本文拟就医疗事故的定性及处理谈点粗浅的看法。一、医疗事故的界定问题根据1987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医疗事故作为一种特定的职业事故.可以分为医疗技术事故和医疗责任事故。其中,医疗技术事故指的是因当时的医疗技术茶件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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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4)
公正、合理的程序是作出合法裁判和行政处理决定的前提,而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只有遵循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则,鉴定委员会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鉴定结论.本文拟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规则作初浅探讨.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人民法院和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最直接证据,对判断医患双方的是非、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必须尽量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在程序规则的设定上,应遵循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这也是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指鉴定委员会有关的鉴定活动和鉴定材料应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除外。当事人双方及代理人均可出席,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当事人双方有知晓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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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的基本情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下称医疗事故鉴定)机制源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予以完善。概括起来,《条例》主要在五个方面完善了医疗事故鉴定机制,这也构成了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的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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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2)
一、责任分析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难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归纳起来可以区分为原因分析和责任分析两类。原因分析是指不良后果发生的原因,以死亡为例是指死亡原因,即死因分析.死因分析是纯医学的,包括临床诊断的死亡原因,病理解剖的或法医病理解剖的死亡原因等。无论哪一种,死因分析都纯属医学范畴,在医学理论的指导下完成。责任分析就不同,要对当事医务人员有无过失作出判断,要分析过失行为和不良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决定是否是医疗事故,并决定当事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等等,责任分析是建立在死因分析之上的,只有明确了死因,才能对医疗行为进行评价,对责任作出认定。如一例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期间死亡,检查各项治疗、用药均符合精神病治疗常规,法医解剖证实患者死于肺炎,由于临床未能诊断出肺炎,故属误诊误治。可见,有了死因,才能对临床诊断作出评价。传统上,医疗纠纷之死亡原因多委托(院校)法医进行,法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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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的基本情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下称医疗事故鉴定)机制源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予以完善。概括起来,《条例》主要在五个方面完善了医疗事故鉴定机制,这也构成了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的基本情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