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立法选择及政策背景 计算机软件由程序和文档组成。文档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受版权保护没有争议,所以在论及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问题上,主要指的是计算机程序的保护。虽然存在争议,但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8年公布的《关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示范条款》把计算机程序定义为“以文字、代码、图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达的一组指令,当它装入机器可读媒体时,能使计算机——具有信息处  相似文献   

2.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在创作完成时,如果是以物质形式固定下来的,通常会产生两类民事权利。一类是以智力创作成果这种无体物为客体的著作权;一类是以该智力创作成果附着于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而形成的有体物——作品原件(如手稿)为客体的所有权。有些种类的作品主要通过复制品(如图书)的发行来传播,这类作品的复制品也是所有权的客体。作品原件所有权和作品著作权是两类不同的权利,彼此可以独立存在。有的作品没有原件(如口述作品),因而也不存在作品原件所有权,却可能有著作权;有的作品存在原件(古人的墨迹  相似文献   

3.
戏仿是版权保护的重要文艺批评形式.数字时代,对已有版权作品进行再诠释和混搭创作成为文学艺术的主要表达之一,而合理使用是版权法中唯一使这种表达形式合法化的规则通道.美国司法实践表明,戏仿构成合理使用的条件进一步降低;英国也于2014年在修订版权法合理使用制度时增加“戏仿”一条.虽然目前中国在此方面缺乏司法实践,但是西方国家在戏仿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在承认戏仿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值得版权保护的基础上,将可得到版权保护的戏仿限定在对原作或其他作品进行批评或评论的范围内,并要求原作作者在作者权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  相似文献   

4.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中,增加了伯尔尼公约所没有的一项内容,这就是TRIPs第9条2款所规定的“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该项规定是从日本最初有关计算机软件的建议演化而来的,即“本协议对计算机程序作品的版权保护,不得扩展到用于制造该作品的任何程序语言、规则或者算法。”在1990年7月,该条款修改为:“(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此种保护不得扩展到思想、程序、方式(算法或者系统),”这种方案显然是受美国版权法下列规则的启发,即“对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不得扩展到任何…  相似文献   

5.
版权法保护的表达是形诸于一定符号的表达.不过,在"表达的形式"出现之前,"表达的实质"已经存在于人的思维之中.前者是版权保护的对象,后者是版权保护的实质."表达的形式"和"表达的实质"这一组概念的提出有利于对版权客体进行更为清晰的认识.由于普通文字作品具有表达要素的有限性,所以,其"表达的形式"和"表达的实质"具有同一性."表达的形式"与"表达的实质"的区分有利于论证演绎权存在的合理性,有利于正确认识软件作品和建筑作品的本质,有利于厘清不同作品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最初主要围绕程序的作品性问题来进行,并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即一方认为,程序被复制在只读存储器内,构成该存储器不可分的组成部分;相反的一方则认为,程序尽管依附于只读存储器或其它物体载体上,但它是可以脱离特定的物质载体而独立存在的作品。这一争论,一直持续到80年代初的美国威廉电器公司诉国际商标公司一案,才得到权威性的解决。该案判决确认了程序作为一种作品,独立于体现其内容的物质载体。  相似文献   

7.
论事实作品的版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事实进行选择、协调与编排,调查,推测,分类,评价,预测所形成的作品都是事实性作品.在事实性汇编作品的场合,如果作者对事实的选择、协调或编.排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其应当获得版权保护;仅仅是对事实的调查本身不能够使该事实具有可版权性;分类本身只是不受版权保护的思想,对特定分类方法的表达则可能具有可版叔性;事实之上如果添加了作者的评价因素,可能获得版权保护;国外多数法院认为,对未来事实的预测本身可以享有版枳保护.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中似乎只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可版权性要件作了抽象的规定,对事实作品等典型和特殊类型的作品具体的可版权性要件的规定似乎尚属欠缺,有详加规定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固定后的口述作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内有学者认为,口述作品固定在物质载体后就不再是口述作品,而是转变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类型的作品.在对这种观点进行了批判的基础上,认为作品类型并不会因为载体的改变而改变,口述作品固定在物质载体后仍然是口述作品,不会转变为其他类型的作品.  相似文献   

9.
用什么法律形式保护软件,从六十年代中期以来就一直是各国计算机法律界争论不休的问题。近十几年中,争论的主要意见有两种。一种意见认为应该针对软件的特点制定一项专门的保护法规。为此,有的国际组织和国家曾进行过尝试。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该用版权法保护。本文将从立法工作的角度来专门讨论软件保护同版权法的关系。一项计算机软件通常包括程序(Prog-ram)和文档(Document)两个主要组成部分。文档受版权保护是无疑的,本文集中讨论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问题。就计算机程序来说,其内容是人们所设计的、为了使电子计算机执行一项任务所需  相似文献   

10.
(一)什么是版权?版权保护的范围包括那些作品? 答:版权就是著作权。版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在图书、期刊或用其他形式发表的著作、译作;剧本、乐谱、舞谱;绘画、书法、照片;地图、设计图、示意图、科学图表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本身。  相似文献   

11.
随着智能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计算机正在大量、广泛地参与现实的创作活动,这样就出现了“计算机产生的作品作者身份确定问题.”对此,本文认为既不应以“机器不能创作”为由而否认计算机程序员或操作员的创造性劳动,也不应一概以“合作作者”来掩盖不同的劳动付出,而应以是否对作品有独创性贡献为标准来确定谁是作者,谁不是作者.  相似文献   

12.
自从美国把计算机程序与文字作品划等号,并置于版权保护之下,在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中,就时常有离开传统版权法原则,甚至离开版权法已有条文本身,去确认侵犯计算机程序版权的判决。这经常引起美国,乃至国际版权界的争论。几年前,曾有这样一个判例在国际版权界引起过轩然大波。1985年,美国宾夕  相似文献   

13.
<正> 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加上解释文本和图表(包括说明书、操作与使用手册、流程图)。程序是软件的核心。所谓程序就是指被编成某种可由机器阅读的媒介的一系列指令,这些指令能使具有信息处理的机器指示、实行和完成某种功能、任务和结果。各国通常采用现有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计算机程序,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合同法和版权法都可用来保护计算机程序。下面就各种保护方法的利弊作一比较。  相似文献   

14.
法律调整客观世界。著作权法调整的对象是作为无体物的作品,作品属于客观精神世界。作品必须依存于物质载体才能存在,该物质载体为物权法调整对象,属于客观物质世界。根据不同标准,作品载体可分为原始载体和复制载体、固定载体和瞬间载体。各国著作权法均保护由固定载体承载的作品,但是对于瞬间载体承载的作品,一些国家则不予保护。作品必然存身于物质载体,而作品与载体又分属不同法权保护对象,因此,在某些时候,著作权与物权的冲突不可避免。  相似文献   

15.
版权保护期限是对版权所有人的一项基本限制,它使作品在经过一定时间后进入公共领域,从而为社会文化发展提供支持。通过对版权保护期限的立法历史进行研究,可以发现版权保护期一直处于不断延长的发展趋势之中。而针对近年来在欧美及很多其他国家出现的保护期进一步延长的发展趋势,我国政府及个人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以应对上述发展趋势可能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16.
著作权客体,即著作权法保护的物质对象,是指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权利与义务,是特定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它们是基于被创作出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因此,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只能是作品。 一部著作物,能否成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相似文献   

17.
《法治与社会》2004,(2):44-45
记者从正在北京举行的非典防治国际论坛上获悉,修订中的传染病防治法拟增加有关“救治”方面的规定。把“对息有特定传染病的人群实行免费医疗”这一原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相似文献   

18.
版权保护的对象,应当是版权法律客体的有形化、具体化。即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可以为他人所感知,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这也就是说,版权所保护的是作品,而不是人。作者只因创作作品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换句话说,就是作者基于作品才产生权利,作者只是版权对作品保护的受益者。  相似文献   

19.
数字技术的主要内容有信息的数字化转换技术、数字信息的存储技术、数字信息的组织和加工技术以及数字信息的传输技术等c近年来,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数字编码形式作品的出现。因特阿和社会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又强烈刺激了数字编码形式作品的广泛传播c数字编码形式作品的出现以及因特网的发展对现行版权保护制度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形成了对现行版权保护制度的一次猛烈冲击。这里将就数字技术与作品复制出版过程的版权问题、数字技术与作品创作过程的版权问题、以及数字技术与作品传播过程的版权问题等三个方面,对《著作权法》的修订工…  相似文献   

20.
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表达没有独创性的计算机程序并不构成作品.单字的计算机语言主要是轮廓指令序列,有的单字还有显示控制指令序列.轮廓指令序列由字形客观决定,基本不体现工程师的个性,没有独创性.显示控制指令序列体现工程师的个性,具有独创性.只有包含显示控制指令序列的单字计算机程序,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应当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明确有独创性的计算机程序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