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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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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在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上,众说纷纭,可谓百家争鸣。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与处罚,不能不加区分地一律适用刑法第133条第3档法定刑,而应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情况,作出正确的定罪与量刑。  相似文献   

2.
朱燕勇 《公安研究》2009,(10):43-46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肇事后,不履行救助义务或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畏罪潜逃,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行为的有罪性、逃逸行为与死亡的因果性及行为人对交通肇事的明知性是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基本特征。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仅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存在实质性区别。  相似文献   

3.
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缩小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范围,应予纠正。“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应属于交通肇事的结果加重犯,将其认定为情节加重犯较为合理。“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不仅包括第一次肇事行为的被害人,还包括肇事行为人逃逸过程中又发生的交通肇事而致死的人。如果肇事行为人因交通肇事行为致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无论其当时的主观认识如何,只要产生了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结果,他都应当承担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  相似文献   

4.
近些年来,恶性交通事故屡屡出现,现有刑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力有不逮,使交通肇事罪的局限性充分凸显出来,改革已经变得十分必要。对逃逸致人死亡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进行探讨,阐述逃逸致人死亡的危害性和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聂申国 《人大建设》2005,(12):40-41
《刑法》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由于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位与司法实践并不完全吻合.从而导致了理论上的纷争。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底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操作标;隹,但仍未能平息理论上的争执。争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6.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刑法》提高了对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犯罪情节的量刑幅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所以,应正确理解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和内涵。笔者认为应将“逃逸”定义为不履行及时救助义务而逃离肇事现场的是“逃逸”。  相似文献   

7.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的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四种主体,但对实践中出现的其他主体的类似行为如何处理?对该问题的解析需要从司法解释的性质入手,若要明确司法解释的性质,需要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及其客观表现着手。只有在明晰"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主观罪过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基础上,就各个罪过类型的客观表现进行区分,才能在此基础上将相关解释定性为"注意规定",并以此对疑题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8.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对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上,刑法理论及实务界存在着诸多分歧与争议.文章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解释论立场出发,对该规定可能的语义内涵和罪过形式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情形的定罪量刑作出了分门别类的澄清.  相似文献   

9.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比较重要的修改,涉及到的“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在理论上争议颇多。本文将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具体情形一一作了分析、排除,借鉴日本刑法中的有益理论,将“逃逸”行为单独评价,以结合犯观点来理解新刑法中所作的修改。  相似文献   

10.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比较重大的修改,但对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情节的规定较为简单,而现实中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非常复杂,从而导致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较大分歧。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界定以及相关情节的认定问题作了解释,但是该解释仍然存在可商榷之处。笔者以刑法理论为指导,通过对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范围、罪过形式以及司法界定的分析探究,以加深对此问题的理解。  相似文献   

11.
"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罪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由于涉及到行为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司法机关不得不慎重认定"致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可归咎于行为人实施的抢劫行为。要解决好抢劫致人死亡行为具体认定,必须要先解决好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罪过形式、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具体认定"抢劫致人死亡"情形。  相似文献   

12.
买方市场 和 卖方市场 不仅是中学政治 “ ”“ ”课教学中学生难以区分的两个专有名词 也是 ,经济学家或经营者在进行市场分析时需要客观分析的现象 因为这两种不同的市场环境对经 。营者或消费者的决策 商务谈判主动权的把握 、乃至国家经济发展方向的确定等 都具有现实 ,的意义 。 在经济学教学过程中 如何帮助学生区分 , 买方市场 和 卖方市场 呢?“ ”“ ” 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区别 …  相似文献   

13.
《人大论坛》2013,(5):28-28
5月3日,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首次对“地沟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利用“地沟油”加工食品,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  相似文献   

14.
关于为何加重处罚交通肇事逃逸,我国学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理论界主要存在的"逃避法律追究说"和"不救助被害人说"都不能指明交通肇事后逃逸与其他犯罪后逃逸的区别,因此也就无法合理解释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原因所在。而借鉴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理论,"确认利益说"说明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特别之处,因而是可取的。  相似文献   

15.
编辑同志:我大哥独身一人,10年前被政府批准为“五保户”并住进村办敬老院。当时,他留下3间房屋由我一家居住。  相似文献   

16.
间接用语是在语言中使用的不直接明确地表达事物或意向的语词,包括模糊语、含蓄语、委婉语、暗示语、双关语等。间接用语在刑事预审中有四个方面功能。间接用语的功用的发挥,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思维局限性、侦查人员讯问用语的技巧性和环境性等多种因素。  相似文献   

17.
我们原是一名装饰个体户的雇工。由于一些顾客未清偿装修款项等种种原因,导致老板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拖欠了我们每人3个月的工资,共计金额达14余万元。一个月前,老板夫妻宴请生意场上的朋友时,因喝得过多,在醉驾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夫妻双双死亡。事后,老板的独生儿子朱某在转卖其父留下的装饰材料、收回其父装修债权之外,还继承了价值200余万元的遗产。可面对我们支付被拖欠工资的请求,朱某却一再拒绝,理由是“人死债烂”,我们只是被他父亲所雇佣,与他并没有任何关系,自然无权向他索要工资。请问:朱某的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18.
唐福珍以死抗争,死后被有关部门定性为“暴力抗法”;王马玲持刀抗暴,最后既要深陷囹囤.又要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面对暴力拆迁.市民上访、申诉无济于事,通过自杀或杀人付出生命、自由等惨重代价仍无法阻止。现代法治社会.市民究竟还有什么武器来反抗愈演愈烈的暴力拆迁这匹脱缰的“野马”?  相似文献   

19.
《山东人大工作》2007,(6):54-54
《辩证法随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一书.收录了李瑞环同志的精彩论述、短语1400多条.充分展示了辩证法的魅力。摘登如下。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实施以来,对抢劫财物过程中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和处罚的问题已引起司法界和法学界的关注,有的法学刊物对这个问题已展开过讨论。从所发表的文章和出版的法学著作看,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关于“致人死亡”的规定,即抢劫中的“致人死亡”包不包括故意杀人,以及在抢劫财物过程杀死被害人的,是按一罪处罚还是按数罪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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