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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土地制度。我国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采取的是有限制流转的做法,并且严格禁止农村居民的住宅和宅基地在城乡居民之间流转。但是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作为被继承房屋的承栽物.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应该当然的随着房屋的继承而一并流转。如何处理这之间的矛盾,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小产权房"的另一种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是"小产权房"的另一种形式,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物权法>在此设置了开放武的衔接性规定,<土地管理法>未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国务院有关文件则明确提出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及农民住宅.解释论上,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应根据<合同法>第52条认定有效,以调整双方债的关系;立法论上,在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社会条件等问题解决前,可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增设宅基地法定租赁权,以解决农村房屋买卖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3.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商品进入市场流转,与此相关,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交易也开始市场化。但是,长期以来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范,以致交易秩序出现混乱,甚至出现了违反法律的现象。针对当前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并从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的二维角度阐述了如何完善农村房屋、宅基地制度。  相似文献   

4.
胡永康  王芳 《人民司法》2013,(4):57-61,1
以农村居民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往往较难处理,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农村居民可供执行的财产短缺,特别是当其财产仅剩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时,鉴于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严格限制,执行程序往往就因陷入困境而终止了。其实,在一定条件满足的情形下,变通执行是具有可行性的,如有选择的执行农村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执行拆迁补偿利益等措施。  相似文献   

5.
揭明 《法制与社会》2014,(14):217+226
由于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不甚完善,农村房屋转让中出现了大量脱离法律、规避法律的现象,影响了农村有关房、地产权利的行使。新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也没有对农村房屋转让问题作出明文规定,给农村房屋转让合同效力判断留下了很大的争论空间。本文认为,在遵循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补交了土地使用收益金后,农村房屋转让合同不因法律禁止或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而受影响,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的农村私有房屋应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除土地资源管理职能外,还包括矿产资源管理职能。本文所说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仅指行使土地资源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心业务工作流程、易发犯罪环节及相关案例;犯罪表现形式;查办案件方法这三个方面介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生渎职犯罪环节及查办方法。  相似文献   

7.
谢潇 《法学》2022,(1):128-142
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被构造为可供继承之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并非农户,而是作为自然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既可为户主单独所有,亦可为户内全体家庭成员或者部分家庭成员共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份额。不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所规定之"一户一宅"原则,继承人不得通过继承取得两项及以上宅基地使用权,亦不可借由宅基地使用权份额之继承而使其宅基地使用权所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后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继承人以宅基地上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或者超过标准部分的宅基地为限取得宅基地法定地上权,或曰宅基地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负有给付适量土地使用金的法定债务。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草案为了解决农村房屋流转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便流转的矛盾,开出了"房屋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药方.这剂药方并不高明,可以设置土地租赁权,以解决农村宅基地大范围流转后,农村土地使用权不稳定问题.  相似文献   

9.
问;产权证在售房中的作用是什么?答:根据建设部第69号令的规定,凡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属经济适用住房),并且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可以上市出售。已按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尚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上市出售房屋时,建设部69号令规定,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对因各种原因,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可根据《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及时履行有关房改审批等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积极协助个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当事人取得有关证书后,即可将房屋上市出售。  相似文献   

10.
房地产登记是一项常设性的工作,规范性强、涉及面广,我国城市中绝大部分房屋都已进行了登记发证。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原则要求,房屋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其中以“应当”来强调登记的必要性。然而在有些城市中(特别是中小城市),还有相当一部分产权所有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申请产权登记,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房管部门现行的规定,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必须具有城市规划部门许可建房的审批文件以及土地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方可申请登记。…  相似文献   

1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本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以大理民族自治地方为例,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以弥补现行不合理的单一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12.
Q编辑同志:某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房时超出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占用了部分村庄建成区土地,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其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该村民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拆除,也不起诉,土地管理部门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处理当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应裁定准予执行。  相似文献   

1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其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这既影响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需要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4.
村民委员会在宅基地的报批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履行着一定的管理职能,当公民因宅基地管理不服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时,就产生了村民委员会究竟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这些问题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而行政审判对此却又不可回避,因此有必要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15.
论行政执法中行政主体对相关法律的适用权江勇曾经碰到这样的案例:某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铁路留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进行裁决时,先适用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的规定认定其为违章建筑,然后根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违...  相似文献   

16.
1986年以来,《土地管理法》及其它土地管理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其中有些条款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如何准确地适用和执行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措施,是依法惩治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调整和维护我国土地关系的重要保证。笔者从土地行政处罚的适用及其实践方面谈些粗浅看法。土地行政处罚是指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包括法人)含有经济内容的特定的法律制裁。当事人受此法律制裁后,有两种决择:或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按行政处罚执行。否则当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发生了法律效力,而当事人不执行时,土地  相似文献   

17.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性质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以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住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但《物权法草案》第四审稿继受了原有的法律概念,指出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农村居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无疑,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具体形式之一。但从草案规定的权利主体和禁止性规定可以看出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也与草案其后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禁止流通相呼应。  相似文献   

18.
试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虽已实施三年了,但由于该法未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依然是当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是我国农村居民在集体所有制下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文将就该制度中关于宅基地流转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9.
伊草 《法学》1994,(10)
一、关于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机关 1.行政主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主管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至于对部份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监督检查权的其他行政机关一般是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药品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等。  相似文献   

20.
1980年,贵州省贵阳市某区的老张经过审批取得了135平方米宅基地,建设房屋160多平方米,且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之后,老张又购买了周边的土地。截至1996年,他陆续在这些地块上建了1000多平方米房屋。一家老小居住在其中的三间房屋内,他将其他房屋改造成厂房,自行生产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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