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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令)号]第116号令[公布日期]2 0 0 4 6 16 [类  别]行政法·海关[施行日期]2 0 0 4 8 1[同时废止法规]1984年《关于实施〈海关对“引进专家”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暂行规定〉的函》等15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由本人或其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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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令)号]第115号令[公布日期]2 0 0 4 6 16 [类  别]行政法·海关[施行日期]2 0 0 4 8 1[同时废止法规]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等3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公用物品应当以本机构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应当由本机构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出境地海关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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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包括其代理人,下同)按照规定的时限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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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现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关”系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进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它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 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 第三条 按规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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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二)小型船舶海关中途监管站(以下简称中途监管站) ,是指海关设在珠江口大铲岛、珠海湾仔、珠江口外桂山岛、香港以东大三门岛负责监管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并办理进出境小型船舶海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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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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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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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海关总署[文(令)号]署监发〔2006〕622号[公布日期]2006.12.31[类别]行政法·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为促进国家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今年,国务院制订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并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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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2 0 0 4 8 2 7 [类  别 ]行政法·海关[施行日期 ] 2 0 0 4 10 1[同时废止法规 ]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 (以下简称货运企业 ) ,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从事来往港澳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包括专业运输企业和生产型企业 ;(二 )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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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结转”)。第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第四条 转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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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实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二)小型船舶海关监管站(以下简称海关监管站)是指海关设在珠江口大铲岛、珠海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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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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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皖地税[2000]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你省“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专利的所有者王某,因其该项专利权被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件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4月24日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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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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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12,(13):30-36
1.2011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公布2.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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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市水利工程、堤防工程的建设、维修和运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证工农业生产用水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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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以下简称“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见附件1 )制造、改装和维修,并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指定位置上安装海关批准牌照。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实际控制使用者,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承运人”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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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6,(6):34-35
2006年12月21日,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该通知,对办法中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明确“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并对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计算方法,核定定额的有关问题,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滞纳金的有关问题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该通知的发布增强了办法的操作性和明确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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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合作办学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以下简称合作办学),系指境外机构或个人与国内机构共同承担办学经费或以其他合作形式,共同参与学校的教学与管理,在本市举办的除义务教育以外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机构和个人,系指除境外宗教机构和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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