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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采,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时有发生,这些呆在看守所的都是未决犯,在其最后的罪名尚未确立,而出现意外伤害或者死亡,他们的人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这与我国的法治文明进程是相违背的,同时也反映出监管机关和检察机关存在监管不力与监管不到位、执法人员的执法问题等等.目前我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是我国法治文明程度的又一大进步.被监管人虽然是具有一定特殊身份的公民,其个人尊严和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组成部分.但是就目前我国监所管理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就监所被监管人的人权保障的检察监督做相关浅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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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财政局2012年创建成为省级文明单位.近年来该局围绕创建目标,落实责任,严格要求,强化措施,实现了文明单位创建巩固与财政工作的双赢.该局的主要做法是: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有效稳步推进,该局成立了文明单位动态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局办公室下设文明办,确定了3名工作人员,文明办在领导小组指导下,落实了工作责任,明确了工作目标,保证了创建工作有领导、有人抓、不断档、不停滞.同时印发了《洛南县财政局关于文明单位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召开了专题会议,明确了创建目标,落实了工作任务,确保“任务、人员、时限、责任”四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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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的监所管理存在诸多问题,暴乱频发。虽然该国已经提出了削减在押囚犯数量,发展民营监狱和让天主教会接管小型监狱等改革措施,但改革在实践中遭遇了重重障碍。制约巴西监所改革的宏观因素主要是政治体制缺陷与主管部门技术能力不足,中观因素主要是制度内竞争、既得利益与腐败,微观因素主要是警卫不足、缺乏培训和工作失范。这些制约因素决定了巴西的监所改革将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改革过程中,还可能发生一定的震荡和反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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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五好”标准,坚持素质兴检、创新促检、科技强检、业务立检、文化育检,积极有效地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先后被授予安徽省第七、第八、第九届文明单位、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全省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示范单位;连续四届市级文明单位、全市先进基层检察院、检察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国有资产规范化管理、档案工作先进单位:连续两年被授予全区宣传思想工作、工会工作先进单位和双拥合格单位等荣誉称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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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是国家针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进行的学历教育。由于一些单位领导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到位、政策措施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了监所管理专业考试发展不平衡,致使自考工作陷入被动局面。为加大自考工作力度,推动这一工作向更高次发展,应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激励机制,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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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监狱和看守所的管理行为曾经长期被看作是"内部行政措施"而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然而,1995年来,为了加强对罪犯和犯罪嫌疑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法国行政法院开始审查部分监所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并判处国家为狱政机关的一般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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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新源讯通讯员张璐为做好自治区对新源县复检验收优秀平安县和创建全国平安县的工作,在去年创建成果的基础上,新源县以“三个着力”进一步深化、巩固平安建设创建成果。该县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着力于抓好社会稳定;着力抓好基层基础工作;着力于舆论宣传。确保平安创建宣传工作全覆盖,确保宣传工作“街不漏巷、巷不漏户、户不漏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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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管理专业教育的困惑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所管理专业作为司法警官院校的主干专业,从其诞生之日起,几十年来为监狱、劳教所培养了大批合格的人民警察,为中国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职业教育的蓬勃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起,全国已有十多所司法警官学校相继升格为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招生人数连年增长,但是监所管理专业这一司法警官院校的主干专业并没有伴随着学校的繁荣而日益壮大,反而呈现出低迷走势。对此,本文从我国监所管理专业教育的发展历程出发,分析其面临的矛盾和困惑,探讨其出路和改革方向,供商榷。一、监所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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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作为提高监狱行刑效率的一个重要手段,近年来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突破。而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仅仅作为提升我国监狱建设体系的口号是不全面的,应当明确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的目标和实践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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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立法须找准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难点、痛点”,并通过分析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从而寻找问题的突破口。推进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进程面临瓶颈,一定程度上制约统一司法鉴定管理的边界、权责、手段和效果,立法滞后是其中主要的制约性因素。促进和推进司法鉴定统一立法要抓住“统一”这个关键词,制定统一规范司法鉴定事业和行业发展、契合统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决策逻辑的专门性法律。在统一立法中要先厘清界定、科学分配司法鉴定管理职权,特别是解决好司法鉴定“谁来管理”“管理什么”“如何管理”三大问题。可考虑统一按照鉴定对象的属性来划分鉴定大类,整合划分法医类、物证类、会计评估类三大鉴定类型,授权司法行政部门适时动态调整并发布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目录及项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