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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林鸿 《中国审判》2020,(2):64-65
近年来,智慧法院建设方兴未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等先后向社会发布了“AI法官”和“AI法官助理”(AI,全称为Artificial Intelligence,即“人工智能”),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也组建了“AI法官集群”,AI对传统司法的渗透日益深入。在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官工作负担的同时,AI也引发了一些理性的反思。如果机器可以预测法律判决,甚至代替真人作出判决,那么人类法官怎么办?人工智能进入司法领域,究竞是福是祸?本文展现了西方世界对这个问题的探索、怀疑和思考,以资镜鉴。  相似文献   

2.
ChatGPT等人工智能技术在多个场景落地,在司法领域却备受争议,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具有鲜明的价值判断特征。人工智能司法是一种“规范性科技”支持基础上的司法,而非计算性科技或预测性科技技术本身。人工智能司法在裁判可接受性、信息整全、信息筛选、事实评估等方面有一定优势;人机交互决策不仅可能,而且早已通过各类数据库系统成为现实。不过,人工智能司法却面临规则僵化、人机决策权重如何配置、不同司法层级与不同部门决策趋同、算法黑箱决策等难题。应坚持人工智能司法的辅助性定位,坚持法官与检察官的弥散性决策与主体责任制,允许不同司法机关对人机决策权重进行实验性设置并开展实践探索,坚守基于部门分工与审级分层的制衡决策,促进算法解释的可问责性而非完全公开。智慧司法成功的关键,在于设计符合司法原理的人机交互决策制度。  相似文献   

3.
利用人工智能的推理技术和机器学习技术,以及建立海量且有效的法律知识库,算法有可能接管司法决策。目前已经获得广泛应用的法律信息检索系统、法律专家系统皆属辅助型法律智能系统,它们的研发和使用为决策型司法智能系统奠定了技术和经验基础。然而,要使司法决策成为可能,人工智能必须在运用法律推理、掌握法律语言以及深度学习经验性知识方面取得决定性突破。人工智能司法决策必然要求重新审视法律推理逻辑,重构审判责任理论,重塑法官职业身份内涵,甚至改变司法决策过程中人机互动的关系格局。为了避免变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须划定人工智能司法决策模型建构的限度。人工智能的技术应用应符合国际通行的技术安全标准,介入应以司法公正为价值追求。通过构建合理的算法规则机制,对算法不透明性提供必不可少的制度约束。  相似文献   

4.
朱阁 《知识产权》2024,(1):24-35
秉持著作权法只保护“自然人的创作”的观点,人工智能大模型无法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基于既有的作品构成要件规则、创作方式转型背景和美术作品“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等维度进行判断,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的“AI文生图”属于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人。“AI文生图”著作权案的司法裁判充分考量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双方所在群体的利益、立法者的价值选择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  相似文献   

5.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官自由裁量制度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的产物,其蕴涵着深刻的现代刑事司法基本理念.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我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域外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相比较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包括适用条件过于严格、运用率极低、运用程序相当繁琐等问题.应当在分析域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合理内核的基础上,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指针,正确而有效地行使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6.
加强对人工智能司法发展及风险的研究是时代课题,其中人工智能司法的可解释性困境尤为关键。人工智能司法可解释性指的是司法决策或行为的可理解与透明性,涉及基础数据、目标任务、算法模型以及人的认知这四类关键要素。不可解释困境主要是由数据失效、算法黑箱、智能技术局限、决策程序和价值缺失等因素所致。但是,人工智能司法的不可解释困境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可解释性具备认知层面和制度层面两方面基础。纾解困境的具体策略包括:构建司法信息公开共享制度,提高有用数据的甄别与利用效率;从软硬法结合视角建构司法系统的运行标准与制度规则;从全过程视角强化主体之间的协同治理;通过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赋权法官的司法解释空间,提高法律解释技术;强化交叉学科人才建设,提高对人工智能司法决策模型的引领;发挥法官的自律与能动性,实现司法智能决策的人机协同。未来,不仅需要把握司法价值与技术理性的平衡,还需考虑人工智能对司法的差异化介入,推动人工智能司法战略目标实现。  相似文献   

7.
安婧 《河北法学》2012,30(11):176-183
现代陪审制度是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其有助于保障法律有效实施.通过对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分析,揭示其目前存在诸如立法上的不足、专职陪审现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不能切实有效发挥作用等问题.同时以美国、日本为例,比较考察域外陪审制度,借鉴域外有益做法,并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主张设立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有效强化司法裁判中事实认定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真正实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8.
本文运用德国社会学家卢曼的社会系统论研究司法裁判活动,把法院定位为一种决策组织,并以此崭新视角重新诠释司法开放与封闭、法官自由裁量权限制等法学理论的经典问题,寻求解决司法裁判确定性与不确定性难题的新方案,以克服司法裁判理论中决定论与决断论的二元对立.  相似文献   

9.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相关研究的热度持续高涨,但仍需要探讨的是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实际情况:包括何种人工智能发挥了作用、作用何在以及为何会在有些方面产生效果而其它方面又效果不彰。总体而言,人工智能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在警务活动与司法辅助性活动中,但仍难称理想。小范围的成功是源于成熟通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普适性适用,而大部分司法人工智能产品难以发挥作用是由于未结合专门司法需求展开,所投入的资金与人才资源远远不足。未来应当降低对于司法人工智能的盲目期待,将研发重心从通用领域转向司法专用领域,转变司法人工智能的投入模式,大力培养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专门化、复合型人才。  相似文献   

10.
人工智能量刑系统的应用为刑事司法领域带来诸多便利,提高了司法效率,实现"类案同判".人工智能量刑系统是以数据模型运算为工作原理,通过逻辑运算形成算法决策.刑事自由裁量权是为了实现个案正义而赋予法官的裁判权力.智能量刑算法决策与刑事自由裁量权不仅价值立场不同,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权力属性上也有区别,但两者之间可以形成一...  相似文献   

11.
人工智能已经在司法审判中开始了初期应用,上海于2017年初启动了司法审判人工智能辅助系统的开发。上海法院行政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前期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为基础案由,构建了智能阅卷、智能归纳、智能辅助、庭审评议等模块组成的系统总体架构。在法律人工智能辅助系统开发的同时,我们需要对法律与人工智能的交互关系、人工智能对司法审判决策过程的积极作用,立足于人工智能的技术本质和既有条件进行更为深入的认识。人工智能在改变司法审判过程的直觉主义,推动法律符号系统的完善方面有独特的作用。当然,人工智能进一步在法律领域产生深远影响,仍然需要跨越一些障碍,比如人工智能任务模式、通用性方面的问题。建立法律术语语义网络并完善法律知识库体系,可能是下一步法律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  相似文献   

12.
陈宓 《法制与社会》2010,(12):134-137
品格证据在域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中被广泛应用。为了有效地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研究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在司法过程的合理运用问题,其现实价值不容低估。本文拟在分析我国现行司法实践的背景和品格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效果基础上,通过比较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和司法经验,从法理上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运用机制,力求为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权及其诉讼权利与正义的实现,帮助未成年犯顺利重返社会,减少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3.
人工智能(AI)作为类人类智能,无论我们是否赋予其主体资格,在解决其法律责任问题时,都必须对其行为进行解释,为此,探讨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问题,应该基于人工智能行为的可解释性的全新路径来推进,而不是纠缠于当下学界关于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与法律责任的各种主体论与责任理论。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亦即解释人工智能如何在大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算法决策。然而,在AI领域,虽然以深度学习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如何确保以非技术性的方式向最终用户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解释算法决策以及任何驱动这些决策的数据,仍是一个无法得到解决的难题,人工智能"黑箱"释明难题决定了人工智能行为的不可解释性。法律责任的本质是答责,不具有可解释性的人工智能不能自我答责,因此其无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目的是预防,不具有可解释性的人工智能无法实现法律责任的预防目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下一个前沿问题,是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问题。  相似文献   

14.
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智慧法庭"的建设,以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实现法院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的智能化。由此可见,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对传统司法模式有一定冲击,也影响着司法人员的判案思维,但鉴于人工智能发展现阶段仍存在诸多问题,在面临各方困境时,文章运用规范分析结合实证分析、域内外资料整合,致力于分析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司法系统的应用等问题,并尝试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5.
毛高杰 《河北法学》2020,38(5):92-103
我国的人工智能司法发展具有明显的突变特色,缺乏足够的制度和理论调适,广泛应用会带来司法逻辑的内在冲突。司法的社会技术特性和人工智能的自然技术特性之间具有天然的亲和性,为我国人工智能司法广泛应用提供了工具理性基础。但人工智能介入司法会带来原有社会黏合基础改变,无法完全应对司法过程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因素,并且会因为技术竞争带来新的不正义。需要扩展法律正义的蕴含,将法律正义的纯粹道德内核扩展为功利-道德内核,将司法从社会技术转换为技术-社会技术;在司法结构上设置技术-社会的双重竞争性机制,以维护基本的演化平衡;通过技术-社会互动的重构实现人工智能介入后的融合正义司法模式。  相似文献   

16.
正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国家智慧城市指导意见的出台,政府数据的不断开放,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佳都科技作为中国专业的人工智能产品提供商及视频大数据服务商,布局智能安防领域10年,不断以发展的AI技术赋能公共安全与智能交通,为城市构建能够决策和行动的大脑。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21,(3):115-129
人工智能裁判系统在数据来源、数据格式、数据处理等方面存在技术困境,学界在多个维度下论证了它只能扮演"辅助"的角色。但"辅助"角色给投机者的"无效改革"提供了庇护,对于技术引发的诸多司法难题,我们需要作出抉择。现阶段,人工智能运用于审判多以建立样本数据库为基础,这种通过大量案例进行决策的方式更适应于判例法国家,对于我国而言将成为一种抉择,关涉样本筛选主体、样本筛选标准等诸多制度的对接,并且在推广的过程中也有可能面临困境。在技术层面,目前人工智能运用于审判以连接主义作为认知方式的基础,但随之而来的是决策过程的黑箱问题,使我国的司法体系再次面临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的抉择。面对智能裁判系统,法官们也在隐私权、审判权等方面存在担忧,智能裁判系统对法官办案时长、办案风格的识别以及偏离预警上报审委会制度都在事实上构成了对法官隐私权、审判权的隐患,可通过"双向监控"、弱化偏离预警的上报功能入手,避免审判管理异化为审判管控。虽然数据主义的发端引发人文主义的式微,但在面对由人工智能引发的司法的抉择时,数据主义无法对复杂的司法系统作出精准描述,依然需要以人文主义作为基础,技术的可行性不能作为人工智能运用于司法裁判时进行制度抉择的全部依据。  相似文献   

18.
正AI产业发展趋势:从专业AI到普惠AI近些年,在数据和计算能力指数级增长的支持下,人工智能算法也取得了重大突破。持续了半个多世纪的人工智能产业又一次迎来革命性的突破,人工智能的研究和应用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在本次人工智能浪潮掀起初期,AI应用落地需要经过漫长而专业的开发过程,包含数据的收集标注、算法设计、训练到集成等核心环节,技术门槛极高。加之高昂的研究投入成本,使得该类技术只掌握在少数  相似文献   

19.
法院不仅是一国国内的司法机关,还享有跨国司法治理权,必须重视发挥法院在中国国内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由于国内法域外适用配套规范的缺失,法院功能定位较为局限,法院在中国法域外适用方面的作用尚未凸现,国际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通过对经验的总结,结合司法判例的比较研究,应从宏观和微观角度构建不违反国际法又符合国情...  相似文献   

20.
张莉 《中国司法》2012,(11):50-54
社会管理及其创新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政治决策,是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现代社会中,法律是加强社会管理、协调利益机制、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司法政策是国家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司法机关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的工作方针、工作策略、工作重点、工作原则及一个时期司法工作的方向。司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司法政策积极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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