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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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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来扬 《政府法制》2009,(19):21-21
目前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都高度重视反商业贿赂促进公司合规经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1976年制定,2001年修订《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规定了10项指导原则,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扩大了原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刑法第163条得到修正后,该条的罪名应该确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罪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罪的行为方式根据立法可以分为索取型、非法收受型、私吞回扣、手续费型三种类型。现行刑法将本罪的行为对象规定为"财物",缩小了刑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为了与国际社会保持一致、为了协调国内法、为了应对日益加剧的商业贿赂犯罪严峻形势,立法应该将本罪的行为对象规定为"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3.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贿赂犯罪之立法完善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本文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对我国现行刑法贿赂犯罪有关规定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检讨,建议以《公约》规定为参照,将我国贿赂犯罪“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一切不正当利益,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罪要件和行贿罪定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并增设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促使我国反腐败机制和理念与国际接轨,使预防和打击腐败工作更有成效。  相似文献   

4.
彭军 《法制与社会》2011,(32):263-264
商业贿赂,就是指个人或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实施的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给付或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扰乱社会公平、有序竞争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廉洁奉公原则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商业贿赂具有同样是一种竞争行为;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具有违法性、侵权性等几个特征。  相似文献   

5.
于冲 《中国检察官》2011,(22):74-76
跨国公司是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同时为拓展海外市场.跨国公司也逐渐成为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海外商业贿赂一方面损害了其他竞争企业的利益,不利于跨国公司本国与东道国的形象,另一方面危及到了实施商业贿赂的跨国公司健康发展。随着国际反商业贿赂力度的加大,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行贿罪是一个打击重点。在经济往来中,非法给予和收受财物、回扣、手续费,是商业贿赂的重要表现,其危害极为严重。实践中,对经济往来中的行贿犯罪是否应当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所有行贿犯罪的必备要件,有的观点则认为,上述经济往来中的行贿行为并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必备要件。请问,哪种观点是正确的?贵州读者张博法  相似文献   

7.
于宁 《天津检察》2009,(2):36-36
一、商业贿赂中“利益”的表现形式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这一解释将贿赂内容扩大到可用货币衡量价值的一切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相对应的,是非财产性利益。随着国家对商业贿赂整治力度的加大,行贿、受贿双方规避打击的手段也在日益翻新,贿赂方式的非财产化逐渐呈现扩大趋势。非财产性利益是指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物质与精神上需要的一切不正当好处。  相似文献   

8.
关于完善惩治贿赂犯罪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完善惩治贿赂犯罪的立法思考●邹日强一、“贿赂”的标的不应只限定为财物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贿赂的标的只限于“财物”,即具有实物形式的金钱和物品,意味着取得非财物的其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受贿罪。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用财物或者...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贿赂犯罪的立法有新的发展和突破,但也还有一些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下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理解.一、贿赂范围扩大我国刑法185条对贿赂的范围规定得不够明确,曾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大,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能否成为贿赂的范畴.有的认为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属于贿赂的范畴.有的认为其他利益不属于贿赂的范畴.1988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规定贿赂为财产,从而在司法实践中结束长期的争论,统一了对贿赂范围的认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财产贿赂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贿赂的现象日益严重.如辽源市军政招待所女经理徐淑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自1989年以来,利用招待所、酒店等场  相似文献   

10.
受贿罪这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其本质在于背离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贿赂的范围不应单单规定为财物和物质利益,国家工作人员背离职责所接受的任何不正当利益都应作为贿赂的范围。  相似文献   

11.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获取交易机会、谋取商业利益,故意采取财物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涉及到社会生活各行各业,具有人员众多、利益共享的特点,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责,做到“四个实”,即调查研究摸实情、  相似文献   

12.
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相关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实质是欠缺合法性的利益。抓住这一实质,在对利益从合法的程度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可以将不正当利益界定为两类:非法利益和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的不确定利益。  相似文献   

13.
正根据统计,2012年行贿案件占贿赂案件总数的22.2%,2013年占23.4%,明显低于受贿案件数。这种现象与立法有关行贿罪"不正当利益"的规定较为模糊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笔者拟就此略陈管见以求教于方家。一、不正当利益的形态划分对利益进行合理的分类,是准确认定"不正当利益"的基础和前提。根据利益的合法与否,可以将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按照利益被获得的状态,  相似文献   

14.
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各国刑法惩治和预防的对象。我国目前刑法中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存在着构成要件过多、贿赂的范围狭窄、罪名不够完善、资格刑和罚金刑缺失、贿赂犯罪存在死刑等问题,我国应取消贿赂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构成要件的规定,扩大贿赂的范围至一切不正当利益,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增加资格刑和罚金刑的设置,并逐步废除贿赂犯罪中的死刑,以促进我国反腐败立法与国际公约的对接,以更有效地对贿赂犯罪进行治理。  相似文献   

15.
论商业贿赂犯罪之刑事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虽然有关民事的法律、法规比较明确地对商业贿赂的概念作出界定,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独立的商业贿赂犯罪罪名,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法律术语。鉴于现行刑法对在工商经营活动中,发生在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之间和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与政府机关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有了较为系统的刑法罪名进行规制,故没有必要另外单独设立商业贿赂罪,应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纳入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内容,即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纳入商业贿赂的内容;提高行贿犯罪的法定刑,降低行贿犯罪的入罪门槛;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必要的时候可以制定专门的反贿赂法。  相似文献   

16.
本文案例启示:行贿罪"不正当利益"的界定问题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不确定利益说虽然暂时解决了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困难,但未能从根源上剖析"不正当利益"在贿赂行为中的性质。行贿行为本身就具有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应作否定性评价,并应受刑罚惩罚,利益的正当与否可以作为量刑考量而不应作为定罪  相似文献   

17.
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如何界定商业贿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该规定主要是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制定的,规定的范围比较窄,表现形式比较简单,已经不适应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形势的需要。笔者认为,商业贿赂应当是指各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为了在商业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或者实现交易目的,采取违反平等、公平和诚信等市场竞争法则的各种不正当手段,贿赂交易相对人或者与交易相对人有密切关系的人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18.
具有市场价格且受贿人实际取得价值的礼券应当计入商业贿赂犯罪数额;将免费旅游界定为商业贿赂,并非意味着与免费旅游相关的费用一概认定为商业贿赂数额;应将以金钱为背景、体现贿赂犯罪权钱关系的性贿赂认定为商业贿赂.受贿人在接受行贿人财物后提供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规定的帮助,但行贿人没有提出要求的,不能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复数实行犯情况下以主犯的罪名确定将共犯认定为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合理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应根据共犯理论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调适.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鉴于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对行贿者的处罚是不同于受贿罪的。如因被索贿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是行贿。在重点治理商业贿赂的今天,研究解决贿赂犯罪的特点及提出解决的方法已经成为必要。笔者通过司法实践及研究贿赂犯罪有关理论的学习,认为在贿赂犯罪中,应当让行贿人处在一个特殊的地位中。即在贿赂犯罪中,对行贿人的处罚应在一定条件下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即“限制免责”理论.  相似文献   

20.
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目前我国打击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如对商业贿赂主体的规定不周全,对商业贿赂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认识不清,为商业贿赂设置的法律责任不合理。为了能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有必要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包括合理界定商业贿赂主体的范围,以实质损害竞争作为商业贿赂的核心要件,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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