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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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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1986,(6)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笔者就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谈谈粗浅的看法。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就是指具有财产内容或者经济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2.
沈丹 《法制与社会》2014,(9):269+271-269,271
不同的社会关系有不同的部门法调整,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首先,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民法调整两大社会关系:一是财产关系;二是人身关系。民法为什么调整财产关系这并不是本文所要论述的,但是我们知道,从本质上来说,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然而,民法为什么调整人身关系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通过对民法的概念、性质以及人身关系的概念、特点等的理解来探讨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它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的任意规定,而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以及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因此,我国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与一切剥削阶级的民法划清了界限。同时,我国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具有的中国特色,使我国民法区别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主要是在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所发生的商品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的对象范围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尚未颁布。研究和讨论有关民法调整的对象范围,民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对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法,对我国法制建设,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民法的对象范围和本质特征民法作为一个很重要的基本法律部门,是以调整财产关系为对象,并以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和物质利益上等价有偿为原则划定自己所调整的对象范围,从而形成民法固有的本质特征。换句话说,民法只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物质  相似文献   

5.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基本概念,是民法的的核心。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所调整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结果。其特征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  相似文献   

6.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  相似文献   

7.
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物质财富的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是很多的,它们由许多法律部门调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一般来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应该具备两个特点。第一,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这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最主要的特点。这个特点,不仅区别于其他一切剥剥阶级的民法,而且把民法与调整着一部分财产关系的其它法律部门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   

8.
论新形势下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法通则》颁布以后,经济法和民法之间的界限已经从立法上作了原则划分,尽管现在的认识还不很一致,但是,两者之间的界限毕竟是比较清楚了,遗留下来的问题就是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特别是王汉斌同志在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中说:“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规定。”这段话把纵向经济关系划给了经济法和行政法两个部门去调整,而又没有对它们之间的分工作具体的划分,这就等于留下了一个没有解决的课题,促使人们去作新的探索和研究。  相似文献   

9.
根据法学理论,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时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其中: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1、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2、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3、这种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是:1、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2、这种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3、这种人身关系与其主体不可分离。行政法在调整行政关系时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其特点是有国家行政机关参与其间起主导作用并以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能为前提。  相似文献   

10.
童之伟 《法学》2006,(3):3-23
看不出《物权法(草案)》有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问题,但在宪法眼中不同主体的物权应区别保护不应平等保护。物权法起草过程一直有忽视宪法的相关规定的倾向;现行《物权法(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确有违宪嫌疑。宪法是包括民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根本法,不单纯是公法。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不一定必然不违宪。民法是具体宪法架构下的具体的民法,不宜脱离一国的现行宪法抽象谈论民法应该是什么样的。法治要求将实现价值追求与进行合宪性操作统一起来,不能以任何借口模糊违宪合宪界线或回避违宪合宪判断。处理私权利与公权力关系的价值追求应该是实现两者的平衡。现行宪法有关条款间文义上存在抵牾,区别保护和平等保护主张都有一定宪法依据但又都与另外的相关宪法条文有相悖处。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好按平等保护价值取向正式释宪。立法不能代替释宪。应通过宪法解释消除宪法条款间的抵牾。对不同主体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是以国家、集体在财产占有方面已经占据了优越宪法地位为前提的,是以国家、集体事实上占有和垄断社会全部财产中的基础性部分为前提的,这种平等只是宪法上和事实上公有主体居优前提下的法律上的平等。真正实现物权平等保护只会加强不会削弱公有经济的主体、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11.
王文婷 《法制与社会》2015,(4):71-72,74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确认是税法适用的首要步骤。现代租税国家严格秉持税收法定主义,因此,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应严格遵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然而税收法律、法规应依据什么原则及标准确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呢?本文以《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3条为例,在民法及税法思维下寻找其制定的标准和依据,并得出该条规定所确认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合理、适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12.
如果将自占及今的民法比作一条源远流长的历史大河,其主流几乎总是民事权利主体、所有权、债和合同。我国民法同样是以此作为基本内容的,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主要就是所有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如果说所有权制度是对平等财产关系的静态确认,那末,债权制度则是对平等财产关系的动态调整。所有权和债权,广义上可以理解为民事法律关系,狭义上则可以理解为民事权利。本文拟着重从这两个方面谈谈所有权与债权的区别。  相似文献   

13.
<正> 民法学派则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由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平,除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外,价值规律还在发生作用(尽管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并被自觉地加以利用),所以,客观上还存在着具有商品货币性质的财产关系,这种关系,不管是发生在组织与组织之间、组织与公民之间,还是发生在公民相互之间。都属于同一类的社会关系,都应由民法统一调整。C.H.勃拉图西指出,苏联民法所调整的社会主义财产关系的统一性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他认为,社会主义组织之间建立在当事人平等基础上的财产关系和建立在命令服从基础上的组织管理关系,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关系,应分别由民法和行政法调整。他批评经济法学派的主张  相似文献   

14.
中华律师函授中心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民法学在法学领域中居于显著地位,这是由于民法调整的对象和人民生活异常密切的缘故。现在《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员对怎样才能学好民法提出了问题,我作为一名民法教师就此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正确认识民法的内容。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哪些问题属于民法的范围?这样的问题必须首先明确,它是学习钻研民法的前提条件。不久以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以明确:(一)我国民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仅有公民,也包括法人;(二)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5.
<正>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核心的和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一、争论仍然很大。有的同志认为,由于《民法通则》的颁布,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之争,就可以告一段落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据我所知,目前,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争论。首先,对这个问题要不要争论,就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民法通则已经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此类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了。从而认为,没有必要再对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讨论,否则,就是与现行立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相似文献   

17.
“平等主体”民法调整对象限制语研究综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国栋 《北方法学》2009,3(3):37-40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加了“平等主体”的限制语。对民法学界关于这一限制语存在的当否问题的证成研究和证伪研究两方面进行疏理,进而启发学人的思考,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8.
一、我国著作权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一)著作权法与民法的联系.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我国著作权法调整的是作者、传播者、作品使用者及著作权管理者在创作、传播、使用、管理和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其中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不难看出,著作权法律规范是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常说,民法是基本部门法,著作权法是亚部门法,它们都是规范民事权利的法律.通过比较  相似文献   

19.
席晓娟 《河北法学》2008,26(5):117-120
民法与税法作为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部门,在立法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差异。但税收法律关系的公法之债性质,使民法与税法存在诸多联系。在税法立法本位转变为在实现国家公共职能的同时,充分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前提下,运用民法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以及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指导税收法律关系,成为公私法融合大趋势下税法领域研究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20.
自党的十四大提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法学的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长期以来人们争论不休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以及与民法的边界问题变得明朗化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有人形象地说:民法是“市场之手”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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