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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我也能注册商标”、“原来它也应该注册商标”、“原来它也能当商标注册”,有关商标的这些说法日益受到中国人的重视。注册商标、塑造品牌在中国已经掀起了一股又一股热潮。新修改的商标法扩大了商标的主体和客体,同时增加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的有关规定,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商标不再只是一个名儿,除了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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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商标作为楼盘名称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理论界和司法界均存有争议,在全国遍地开花的“星河湾”诉讼,安徽省高院和江苏省高院就作出了相反的判决.对于楼盘名称能否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应立足于商标侵权理论,并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从商标近似性的认定、商品或服务类似性的认定、“商标性使用”的理解,以及“混淆可能性”的判断这四个方面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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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和商标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两种客体,二者虽都能体现商品或服务的品质,但两者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地理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在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也都是通过商标法律体系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国际、国内法律对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既进行严格的保护又进行适当的权利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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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一种标示商品基本来源的重要标识。本文从“金华”商标与“金华火腿”地理标志的纠纷谈起,介绍了我国目前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即采用双重保护模式(工商总局的商标保护和质监局的地理标志保护)。在总结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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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并非仅仅是一个标志,它包含了标志、商品以及二者结合所表达出来的含义。缺少任何一个元素都不能够成为一个适格的商标。标志之所以能够成为商标是因为其具备商标法上的显著性,而商标之所以值得保护是因为这种显著性已经为消费者所了解和接受。商标使用人选择了标志和商品,构成了标志与商品相互结合的初始含义。而消费者则是商标的认识主体和判断主体,商标的含义必须要接受消费者的评价,只有经过消费者认可的、能够区分不同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志才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商标;也只有已经为消费者所接受的商标才有价值,而消费者对于该商标的接受程度则决定了商标价值的多寡,商标也藉由消费者的认知成长为独立于商品和服务的无形资产。消费者构成了商标存在的前提与价值所在,也构成了商标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和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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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服务商标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ONSERVICETRADEMARKANDITSLEGALPROTECTION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服务标章。是指各种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他人提供的服务项目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记,是辩认和识别服务的一种标志,构成工业产权保护对象之一。眼务商标是我国1993年修改商标法局新增加的保护客体。本人拟对此及其法律保护的问题略作探讨。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一样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其作用与功能主要是区别相同或类似的。服务项目,表彰其服务质量,给社会公众留下深刻印象,以便于广告宣告,进而吸引顾客,扩大服务,并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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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雯霞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4)
当前 ,我国《商标法》正面临第二次修改 ,此次修改的一个指导思想是“与国际接轨”。鉴于中国有望近年内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不少学者在探讨修改《商标法》的问题时都倾向于将某些外国的或国际公约的规定 ,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作为参照 ,就商标法的修改提出建议。例如有人认为 ,完善《商标法》应当扩大商标构成要素的范围 ,增加立体商标、颜色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因为“按TRIPS的最低标准 ,需要保护可以看得见的可识别性标志”。① 笔者认为 ,外国的立法、商标法的“国际趋势” ,甚至TR…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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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这种标记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而商标争议则是指在先商标注册人发现商标局审定公告的商标与自己的同在一种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在后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争议由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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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用来区分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在当代商品化的世界里,商品名目繁多,生产厂家甚众,在众多的同类商品或服务中,要显示出自身商品的特性,就必须借助商标这一手段,使之与其他厂家的产品相区分,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包括制造、加工、拣选)和经营者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容器上使用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或线条及其组合形式,用以区别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同类商品的标记。在国外,商标一词,英文称为“交易标志”(TradeMark);德文称为“商品标志”(Warenzeichen);法文则称为“制造贩卖标志”(marque de fab-rique oude commerce)。各国的称谓虽各有差异,但是都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所使用的用以区分不同生产者同种商品的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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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地理标志与商标均是在市场中使用的商业标识,但是地理标志强调产品特征与其来源地在自然、人文因素或声誉上的联系,而商标法对此不予以保护。欧盟以专门立法模式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从制止不正当竞争及避免误导消费者的双重视角处理在先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的关系。当地理标志与在先商标存在冲突时,欧盟除了遵循“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基本原则外,综合考虑在先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以及已经使用的时间等因素,以不使消费者混淆为前提,允许地理标志与合法有效的在先商标有限共存,TRIPS协议规定的商标权例外之描述性合理使用为共存方案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欧盟正在通过签订双边贸易协定的策略将其内部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处理规范融入国际贸易法领域。欧盟相关经验为我国解决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关系在立法模式的选择、具体规则的细化和符合国际贸易协定要求方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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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但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服务商标?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包括服务商标。服务商标又叫服务标志,是服务行业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和他人提供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专门标记。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相同的权利,并受法律同等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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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行政保护的实践与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企业竞争突出表现在商标的竞争。商标作为企业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不仅仅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更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信誉、市场占有、市场竞争能力的集中体现。同时,商标发展状况,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一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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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冯卫国服务商标,也称服务标志,是指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为把自己的服务业务同他人的服务业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志。目前,全世界开展服务商标注册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00多个。然而在我国,对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在以往的商标立法中却未作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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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本文试对传统理论进行简要梳理,并作初步评析。一、显著性的法律性质具备显著性是企业取得商标权的前提条件,对于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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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2005,15(6):69-70
知识产权及其制度本质的探讨·.......·……粟源2005.13 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评述···……郭禾2005.19 论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制度选择…张玉敏2005.114 试论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依据和法律意义 ................……,..…,................……杨叶漩2005.23 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服务“三农”的理论和实践(上) .................................……董葆霖郭修申2005.27 关于大学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思考(上)…陈美章2005.33 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服务“三农”的理论和实践(下) ........……,..................…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