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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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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7月 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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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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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的演出活动,包括以下方式: (一)售票或包场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演出费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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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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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是指市和区、县文化、电影系统和市级群众团体所属的剧场、电影院、影剧场(院)和专业书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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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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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第四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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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一)营业性道路运输; (二)非营业性危险货物、大型物件货物的道路运输; (三)非营业性机动车二级以上维护和车辆性能检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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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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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5,(3):34-3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7月7日签署第439号国务院令,颁布了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该《条例》共分57条,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进行的修订,主要突出了以下儿方而内容:(1)新条例降低了演出市场准入门槛,取消了原条例中有关非法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成为演出经营主体的规定。允许个体演员独立从事演出活动,允许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组台演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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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场所: (一)舞厅、卡拉喔凯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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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1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管理,保障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和参与营业性游戏机(包括游艺机,下同)娱乐项目和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文化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文处)具体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并负责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的审批及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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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规范水路运输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国内国际的水路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以下统称水路运输)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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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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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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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文艺事业的繁荣,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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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同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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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侨捐赠工作的管理,保护和鼓励华侨爱国爱乡热情,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华侨捐赠,系指华侨、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等捐赠人,自愿捐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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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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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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