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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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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监察系统不断完善宋代中央的监察系统由御史台和谏院两部分组成!宋初模仿唐制设置谏院,官员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和左右拾遗。“左”字开头的谏官属门下省,“右”字开头的谏官属中书省。名义上,左右散骑常侍是最高级别的谏官,但这两个职位往往空在那里,就像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的职位一样,不授人,是摆样子的。左右谏议大夫是实际上的最高谏官。宋太宗时,改左右补阙为左右司谏,左右拾遗为左右正言。宋神宗时改革官制,增设了一个门下后省,是一个谏官机构,内设的岗位有给事中4人,左谏议大夫、左司谏、左正言各1人。4名给…  相似文献   

2.
佚名 《政府法制》2012,(3):24-24
唐朝能称为宰相的官职很多,左右仆射及门下、尚书、中书三省的长官,都可以称为宰相。由此造成了唐朝的宰相数量总体上要超过其他朝代。譬如唐太宗在位二十三年,而宰相就任用了二十五位,不过这个数字比起武则天来就是大巫见小巫了。  相似文献   

3.
范纯仁字尧夫,范仲淹次子。以父亲的恩泽补官,后来又中进士。哲宗时任宰相。卒谥忠宜。范仲淹门下延揽了很多有才能的人,如胡瑷、孙复、石介等人,他们与范纯仁时相来往,日夜在一起学习,就寝时床帐中还放着灯,到半夜还在苦读。后来范纯仁当上高官,夫人特别将床帐收藏起来。她拿着床帐让儿女看,并  相似文献   

4.
郭庆晨 《政府法制》2012,(29):19-19
在中国古代浩如烟海的官吏队伍中,不光有像韩愈那样“欲为圣朝除弊事,肯将衰朽惜残年”敢于直面朝弊、勇于谏言的谏官,有像林则徐那样“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大臣,也有明哲保身、专门绕着难事、麻烦事走的奸猾小人。这类官员可统称为“避事官”。  相似文献   

5.
晏敦复,字景初,为宋高宗时任御史合检法官,后迁吏部郎官,右司谏、权给事中,为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晏敦复素来刚正严明,不苟私情。 晏敦复居门下省两个月,论驳之事竟达24件,被驳者个个惮之。以后他又任吏部侍郎。 当时天上出现慧星,皇上下诏让群臣直言。因为古代科学落后,崇尚迷信,每当出现异常现象时,朝廷以为是上天惩罚,一般要召集群臣议论。这时,晏敦复奏曰:“所谓‘贤士藏匿,四民迁业,上下相徇,廉耻道消,毁誉乱真,直言不闻’是最可怕的,我曾经根据这些话来考察已经发生的事,发现多半是左右近臣及奸邪之人以…  相似文献   

6.
三省制度是我国古代封建国家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它始于秦汉,形成于魏晋南北朝,完备于隋唐。隋唐三省制度的完备,标志着我国封建社会的重大发展。现就唐朝三省制度有关的几个问题,作初步述论。一、唐三省制度的完备和宰相制度的变革三省制度从创始到完备,经历了几百年的演变过程。秦时,三省之官属少府,是宫廷中侍候皇帝的近侍,历史上称“中朝官”。三省之官地位很低,但他们都是皇帝的亲信,开始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在党员民主生活会上,在一些党员干部之间,开展批评常常拐弯抹角。谈自己讲情况,谈别人讲希望,谈问题藏而不露,云山雾罩,谈错误躲躲闪闪,遮遮掩掩。有人把上述种种现象称之为“曲线批评”。其实这种曲线批评”已变味走调,没有了“批评”之筋骨,而只剩下“曲线”之柔肠了,是真正的“曲而不批不评”。真正的“曲线批评”在中国历史上并不鲜见。战国时邹忌讽齐王纳谏、唐朝时长孙皇后巧谏太宗均可谓“曲线批评”的典范。这种批评形式相比于“比干直谏被纣王剖腹剜心”更显示了智慧的火花,令人佩服。因为在等级森严、集权专断…  相似文献   

8.
早在数千年前,中国古代就总结出一套以御史的纠弹监察以及谏官的讽谏为主要内容的古代监察制度。其历史之悠久,体制之完备,影响之深远,是世界监察史上任何国家的监察制度都无法比拟的。研究我国监察制度的发展史,是吸收传统文化菁华、以史为鉴完善今时今日制度之必要。  相似文献   

9.
曹雪芹祖父曹寅曾收藏《侍儿小名录拾遗》一书,雪芹幼读该书,对侍儿诸般名字,知之甚稔,故在书中为侍女起名,信手拈来,俯拾即是。彼曾将“珍珠”改为“袭人”,将“芳官”先改为“耶律雄奴”,后改为“温都里纳”。  相似文献   

10.
“八议”是中国君主专制时期曹魏以后各代王朝在刑律中对于八类权贵人物犯罪所规定的特殊优遇。根据《唐律》八议条,“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所谓“亲”是指皇室的某一范围内的亲属;“故”是指皇室的某些故旧;“贤”是朝廷认为“有大德行”;“能”是“有大才业”;“功”是“有大功勋”;“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是“有大勤劳”;“宾”是“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相似文献   

11.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发轫于西周时期,成型于秦汉时期,经历了台谏(御史台与谏官)分置、台谏相辅、台谏合一的体系演变。监察制度包括职掌巡视纠弹的御史体系与谏诤封驳的谏官体系,两个体系相辅相成便能发挥约束权力的功效;当谏官体系日趋衰弱、与御史体系混为一体的时候,监察制度整体效用也大为削弱。有必要在探究不同监察制度体系演变更替之后,进一步分析古代监察制度权威性的根源、有效性的基础,以及制度理念和功能蜕变的压力。  相似文献   

12.
张大千不仅是中国画史上最负盛名的艺术大师,也是世界重量级的艺术巨匠。他的艺术成就早已名扬四海跨越了国界,他在世界上的声誉名望和地位已经定论——大千是中华民族的骄傲。大千先生1899年出生在四川内江一个古典而传统的家庭,原名正权,后改爰,小名季爰,号大千,室名大风堂。年幼受家母启蒙,能书善画。早年赴日回国后,在上海游学于李瑞清和曾熙门下,遍临古代名迹。抗战前后带领学生临摹唐朝敦煌壁画。1949年移居海外定居巴西,1969年移居美国,其间在欧洲世界级的艺术殿堂举办中国画展,晚年定居祖国的宝岛台湾摩耶精舍。大千大风堂弟子有五…  相似文献   

13.
一、监察官吏当以自律为第一,廉洁自好。历代王朝对监察官吏的选任,大多对品质有严格的要求,“论才则必以德为本”。唐代规定:“凡所取御史,必先质重勇退者”。当时朝野上下具有代表性的意见是“谏臣须蹇蹇匪躬之士,宪官须孜孜嫉恶之人”。宋代对监察官吏任用权的控制颇严,规定执政官的亲戚不能担任谏官。北宋年间,官僚机构膨胀,官风日趋腐败,以致“脏污擿发,无日无之”,包拯引用宋太宗的话:“此辈既犯赃滥,只可放令逐便,不可复以官爵”。“不可复以官爵”,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永不再予以任用。元代制定的《设立宪台  相似文献   

14.
在浙江省一个小小 的丁桥镇长睦村里,几 个村干部竟用打白条等 非法手段蛀空了一个亿 元村,每人贪污达百万 元之巨。这些村干部官 不大,权却不小,贪污受 贿数额之大在国内村一 级组织中恐怕也极为罕 见。无独有偶,被判死刑 的原海南东方市市委书 记戚火贵也是一个典型  相似文献   

15.
吐蕃统治时期敦煌等地的官田有官员的俸禄田和以其收入支付官府日常开支的公廨田,这一做法应当是模仿了唐朝的职田、公廨田制度.敦煌寺户轮流到吐蕃官田耕作,被称为营田夫.吐蕃沙州政权对于营田的管理,除了营田官外,还由仓曹负责.敦煌藏文文书中的财物房有可能系吐蕃官府中的公廨机构.吐蕃统治结束后敦煌归义军政权可能设有公廨司,应当负责归义军政权官园、官田的经营.另外,仓曹以及营田官也应对官园、官田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16.
在古代社会,皇帝能否采纳臣子的意见是决定国运盛衰的主要因素之一.而对皇帝提意见,也有专用的术语,即“谏”;对善于听取别人意见的皇帝,则有“从谏如流”这一成语加以褒美. 此语出白东汉史学家班彪所著的《王命论》一书,评价刘邦“从谏如顺流”.意思是刘邦听取别人的意见,能像流水一样自然.刘邦到底是否如此,恐怕不能仅凭班彪一面之词来断定.皇帝毕竟是皇帝,高高在上久了,不可避免地会“独裁化”.别说刘邦,就连以“从谏如流”闻名的唐太宗李世民,与犯颜直谏的魏征之问,事实上也存在着相当大的矛盾.所谓的“谏”,不过是一个权力游戏罢了.  相似文献   

17.
御史纠弹是唐朝追诉官吏犯罪的程序。“纠察”为调查程序 ,指御史依职权对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官吏的各项职事进行主动监督 ,以发现犯罪并进行调查。“弹奏”为控诉程序 ,指御史将其所发现并已核实的案件事实直接向最高统治者提起弹劾。纠与弹是相互联系的两个阶段 ,前者是手段 ,后者是目的。御史纠弹制度中的一些合理设置 ,可为当今追诉职务犯罪的制度建设提供史鉴.  相似文献   

18.
监察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据史书记载,早在周朝时,就已设有御史之官,掌管五官的纠禁之职,对官吏中的违法者加以察举。我国封建时期的监察制度,是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督防百官渎职失职,纠正各级官僚机构的工作失误,维护封建王朝的纪纲法度,巩固封建统治而确立的。尔后随着皇权的扩张,中央政权力的集中,监察制度也不断得以完备和加府强。掌监察之职的官吏,实际上是代表皇帝和中央政府,对百官和各级地方政府实施监督和纠举。监察制度发展到唐朝时期,已达到相当严密和完备的境地。唐代的监察制度,包括御史台系统和言谏系统两部分。唐代的御史台系统是唐王朝建国之初,沿袭隋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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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臣与贪官     
在中国历史上,清廉正直的大臣不计其数,而贪赃枉法的官吏也不在少。但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廉臣往往使当时朝政清明,贪官则使朝政积弊丛生。 唐朝大臣魏徵,在任不仅自身廉洁,还不断向唐太宗陈谏廉洁的重要性,反复以隋亡为鉴提醒太宗,为实现"贞观之治"起了非常大的作用。大臣王播在任唐朝盐铁转运使期间,迷恋权位,聚敛搜刮,贪污奢侈,任意加重铜盐税赋,虽征税不足,反而能每月以钱物奉供皇帝,名为"羡余"。他在淮南任职期间虽遇  相似文献   

20.
县、道是汉代地方郡县二级制下平级的基础政区,县道官是县、道的行政司法长官,有广泛的刑事司法权,"断狱"权是县道官刑事司法权的核心部份。县道官"令、长、丞"有"断狱"权,他们对"死罪"、"过失杀"、"戏而杀人"案件有初审权,对非死罪案件有终审权;县道官"断狱"的法律程序包括"传《爰书》"、"讯鞫"、"论当"等部分;县道官"擅移狱"、"鞠狱故纵"、"不直"、"弗穷审"须承担刑事责任。汉代县道官"断狱"权的法律规定呈现出权责分明的总体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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