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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儿童监护司法干预机制的完善,不仅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而且关系到儿童人身与财产权利的保障.本文在厘清新加坡儿童监护法律渊源基础上,阐明新加坡相关法律对儿童监护含义的界定,继而从司法干预的角度探讨了新加坡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处理儿童监护案件的处置流程,以期为我国儿童监护司法干预机制的构建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2.
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纳入公权监督,不仅是我国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外在要求,而且是弥补监护缺位,社会监督失灵,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本体需求,既要私权自治又要适当国家干预,符合公权监督私权的法理要求。因此,应当设置检察官走访制、出具报告制、诉讼辅助人和设立强制举报制度等一系列监督法律制度,做到事前预防和事后法律救济。只有这样,才能明确责任主体,多层次、多角度地构建未成年人人权保障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3.
唐英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4):32-35
环境权的私权化环境民事权利的确立是理论界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 ,私权化的理论依据应建立在对环境法和环境权的属性界定的基础上。环境法是社会法 ,环境权是社会权 ,环境权的私权化是环境权社会性的内在要求。环境问题的经济性决定应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 ,这从另一角度论证了环境权私权化的必要性。环境权私权化的基本思路是在环境法部门中架构环境民事法律制度 ,具体模式是建立环境民事权利制度、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环境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4.
韩春晖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5)
依据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公权力关系有"内外紧张不合作"、"内紧外松不协调"和"内外合作相和谐"三种模式.在我国,这一关系经历了从"内外紧张不合作模式"为主导到"内紧外松不协调模式"为主导的历史变迁,正走向"内外合作相和谐模式"为主导.我国公法关系的这些发展趋势将对我国公法学的构建产生全面而深刻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温雅璐 《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41-43
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需要国家、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护.由于父母疏于照顾、监护不力、遗弃未成年子女,使未成年人无人监管的社会现象日渐普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完善无疑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诸如重视亲属监护和伦理道德调节作用、忽视国家、法律的规制作用、监护监督机制缺位等,急需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完善变更撤销监护资格制度、建立监护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6.
曾晓阳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5):77-80
近代市民社会,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中,构成了对公权力的重要制衡力量.在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博奕中,媒体的第四权力作用日益彰显.本文以私法与公法、私权利与公权力相互融合的背景为分析框架,对第四权力作一初探. 相似文献
7.
通说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两款之间是平行关系,在对此学说批评的基础上,学者又提出了一般与补充关系、一般与例外关系以及外部与内部关系的学说。在对此四种学说总结、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监护整体的概念,并主张效仿商业保险实现侵权责任的社会化,以实现对受害方的充分救济。 相似文献
8.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60-64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的社会生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对滞后于当前社会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和未成年人事业发展的要求和进程。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应在确立我国监护制度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强制举报制度、监护监督制度和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完善追责制度和特殊未成年人监护帮扶制度。 相似文献
9.
刘金霞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27(1):63-68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发达国家面临的普遍性问题。为了应对老龄人口监护的需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先后就民法典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改革,将老年人纳入成年监护制度的保护对象,创建了意定监护制度,改革了法定监护制度。我国是第一个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中国家,传统的老年人人身照顾及财产管理模式已经面临多重挑战,老年人口监护需求日渐突出,完善我国民法成年监护制度以适应老年人监护的需求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0.
余俊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42-45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的混乱;监护事务内容的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的忽视,等等.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 相似文献
11.
陈群峰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4):76-79
我国法律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规定,在坚持离婚后父母共同监护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但也存在将监护视为父母的权利的先天不足和规定不够详细、逻辑上存在自相矛盾等具体问题,需要从根本性质进行改造,从具体制度上加以完善。本文拟从父母监护责任的角度出发,对完善我国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的主要方面提出若干主张。 相似文献
12.
谈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王晓玫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42-45
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规定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所设立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的人叫被监护人。监护制度的重要作用,是在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帮助其实现权利能力。监护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第二章第二节有所规定,共4条,内容比较简略,操作性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本文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监护问题,补充规定并扩充解释共14条,弥补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不足,但仍然过于笼统,存在不少问… 相似文献
13.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监护人侵害,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源于国家亲权理论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监护监督主体方面,应借鉴两大法系主要地区和国家的监护和监护干预模式,确立社区和民政部门的监护监督主体资格。在监护监督客体方面,应根据监护人身份采取不同监护手段。在具体监督措施方面,应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细化和完善监督措施。在监护监督的配套措施方面,应设立特殊家庭走访制度、未成年人利益代理人制度、强制报告制度。 相似文献
14.
贾凯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0,(6):70-73
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现有制度在立法理念上已显落后,在具体制度规定上过于简单原则化,因此应针对其缺陷在立法上加以完善,体现民法意思自治精神、扩大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资格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设立专门的监护机关等。此外,还应在程序上加以配套完善,系统规范成年人监护的全过程。 相似文献
15.
苗婷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1):54-56
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起步较晚,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严重,成年人监护制度如何发展以及完善成了学者们关注的重点。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适当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增加了意定监护制度以及监护监督制度,同时融入了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对被监护人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尊重,并且坚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以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以及财产为目的。虽然填补了《民法通则》存在的部分漏洞,但是仍然存在着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监护监督制度规定的不全面、被监护人的范围仍然具有可以扩张的空间等。 相似文献
16.
赵敏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0(3):40-43
离婚自由是对夫妻个人权利的保障,但离婚对子女利益的影响,应得到更多的关注。其中对子女利益影响最大者,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问题,它涉及到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因此,世界各国离婚法对此问题都很重视。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从有利于子女利益出发,探讨如何完善离婚后子女的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17.
近期,精神病人伤人事件屡屡出现再一次证明了我国监护制度的不完善,尤其是对精神病人这种弱势群体的监护制度在具体制度规定上过于简单原则化。对此,在立法上,应完善现有的制度,建立专门针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作为制度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建立专门针对精神病人的福利制度和成立精神病人基金会作为经济基础,建立专门的救助机构作为物质基础。 相似文献
18.
陈玲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9(11):34-36
监护制度是一项保护弱者的法律制度,它对于补充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权利弱势群体"的行为能力,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人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监护职责是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故本文选择监护职责作为研究对象,提出作者对完善监护职责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期望我国能以制定民法典为契机,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监护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9.
朱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5):68-71
我国现行成年监护主要是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主要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然而其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日益显现,在监护理念、监护对象和监护类型上等都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西方国家由于很早以前就步入老龄化社会,因此,他们在成年监护制度方面拥有十分丰富的经验,在监护理念、具体的监护制度和相关程序方面都值得我国去借鉴。 相似文献
20.
郑玉敏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4,6(2):16-16,23
把法律划分成公法和私法是传统法律的划分方法。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综合和系统发展 ,随着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加强 ,出现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趋势。公司法就是典型的公法化的私法 ,因此不能明确地把公司法归入公法或私法 ,应根据法对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归入多个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