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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检察官办案组是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单元之一,也是对独任检察官办案组织的有益补充。从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的提出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首次立法确认,我国检察官办案组改革框架已经基本形成。然而,纵观检察官办案组改革实践,检察官办案组面临组织类型多元、运行机制失范、适用范围模糊、责任认定简单等诸多问题,影响着办案组织发展进程。对此,未来检察官办案组改革应当实现组织类型的统一性、运行机制的规范化、适用范围的规范化、责任认定的精细化,进而健全办案组织功能,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  相似文献   

2.
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没有实现检察官独立的司法属性,存在众多缺陷,改革成效不大。现检察机关创造性地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主任检察官法律地位缺失、检察官办案不完全独立,与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关系不清、权责不明晰等问题。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厘清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关系、取消行政行为对检察官办案的制约、赋予主任检察官法律地位、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人事制度改革,形成以主任检察官为中心的组织办案模式和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3.
检察官办案组织构建是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司法改革链条之中的重要一环。办案组织的构建具有较明显的地域差异性,涉及检察官员额确定工作、检察人员分流过渡工作、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等诸多方面内容。司法改革新形势下,应充分厘清办案组织与行政层级关系、办案组织与检察长及检委会权责界限、办案组织内部审批方式、监督制约、履职保障等问题,合理化构建检察官办案组织,形成紧凑富有弹性的横向办案组织,从而实现办案组织"扁平化"的高效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4.
为了适应形势需要,解决"检察一体化"原则掣肘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问题,提升中国检察机关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学界提出了建构主任检察官制度。本文旨在以比较法的视野,研究域外相关的检察制度,提出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以办案组为运行模式的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创设构想,为该制度的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规则在立法上仍是空白.《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3条关于免除检察官司法责任情形的规定并非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规则应有的全部内容.为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工作机制,明确检察官办案司法责任,有必要在对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的法理依据与必要性、中美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比较考察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规则.  相似文献   

6.
以健全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新一轮司法改革需要检察官实现精英化,为此,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正在全国各省市全面展开,检察机关应当将“员额内检察官”作为基本的司法责任主体,进而构建司法责任体系,厘清员额内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的基本原则,划分员额内检察官司法责任与办案责任的界限,依托省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这一专门机构,设计程序化、规范化的追责机制,构建员额内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7.
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推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下的新型办案组织在各级检察院基本确定。然而,新型办案组织在建设、运行、管理、监督和考核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要健全检察组织办案机构,进一步优化新型办案组织,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理顺办案权力运行机制,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入额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办案的积极性、注重检察官岗位风险防控,强化办案组织履职保障。  相似文献   

8.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办案模式,在初步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还应重点抓好几项制度建设.主要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职权制度;主诉检察官与助手分工负责制度;主诉检察官办案监督制度;主诉检察官办案考核制度;主诉检察官选拔制度.  相似文献   

9.
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要建立主诉检察官办案组织 ;扩大主诉检察官的权限 ;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审查批捕权 ;淡化起诉部门的行政建制 ;加强检察业务为中心的检察业务管理 ,以构建科学有效的新检察体制。  相似文献   

10.
检察权具有司法、行政双重属性,司法属性是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我国检察机关坚持的"检察一体"原则是检察权行政属性的体现,"检察官独立性"是检察权司法属性的体现。检察机关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的目标应是强化检察权的司法属性,亦即通过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赋予检察官以独立性。然而一直以来,检察权以行政化模式运行,其司法属性易被轻忽,由此在改革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重新明确检察权的司法属性和法律监督地位,理顺检察机关内外部关系,赋予检察官更大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让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地生根,实现司法改革既定目标。  相似文献   

11.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权运行机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检察官办案内部监督机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组建了新的检务督察部门。新形势下,检务督察部门应当履行好巡视巡察、执法督察、追责惩戒、内部审计等职能,完善检察官办案内部监督方式,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全过程内部监督体系,保障检察官公正履职、廉洁履职。  相似文献   

12.
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是当前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制定的检察官权力清单有三种模式:全列型、员额型、排除型。这三种模式各有特色。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应当注意三个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办案职权的配置原则、检察机关办案职权的分解和检察长放权的力度。根据实践情况来看,检察官权力清单的设计应当采取员额型模式,对一般检察官应当给予中度放权,保证检察官在权力清晰的情况下,真正成为独立的司法办案主体。具体来说,检察官权力清单应当分为三大类,即检察委员会(检察官领导集体)的权力清单、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权力清单和一般检察官的权力清单。  相似文献   

13.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在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检察业务运行方式、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等多方面给现行检察制度带来重要变革,在检察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主要表现在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落实得不彻底、检察权运行和管理机制存在“盲点”、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存在遗漏、有关检察官履职保障规定较为欠缺等,需要根据实践情况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台湾地区检察官的基本办案组织采取单一检察官的“独立官署”制,大部分案件均由一位检察官单独承担、个别运作,虽应受主任检察官及检察长的监督,但主任检察官、检察长相当信任并尊重检察官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见解,给检察官很大独立办案空间.在检察一体制下,主任检察官基本上是中间干部,属于行政职务,并不受职务保障,但他有高度司法行政特征,任务在于分担检察长指挥监督之责.其行使行政主管权责时,必须注意不得侵犯检察官司法事务上之独立判断权责,并保护检察官免于行政干扰.主任检察官本身亦兼检察官身份,得行使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检察官之权限.  相似文献   

15.
一是以主诉制改革为契机,探索其他各项改革.主诉检察官拥有很多办案的独立决定权,对主诉检察官给以充分信任,赋予重要的办案职权.这项改革的力度是非常大的,检察机关重建到现在,放这么大的权给承办人是没有过的.主诉检察官责任制改革是一种探索,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不仅涉及办案,还涉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如对主诉检察官的管理模式、领导体制等,必然会推动检察人事制度、奖惩制度、领导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使之与主诉制改革配套.  相似文献   

16.
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内部施行扁平式管理制度,检察官拥有更加独立办案权的同时,也要经受案件终身负责制和责任倒查机制的双重压力。在推行司法改革和惩治司法腐败的大背景下,如何鼓励检察官在法度内自主办案而不逾矩,如何有效处置司法不端行为以肃清司法队伍并减少司法不公成为错案责任追究制的主要内容。在廓清错案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当前错案责任追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出检察官责任豁免权的设想以及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员额制是实现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基础制度,是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其目的就是要让员额检察官通过"亲历"又"亲为"地办理每一起案件,真正将他们的经验和能力激发出来,责、权、利统一起来,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的工作质效和社会影响力。入额院领导作为员额检察官的"领头雁",是员额制改革中的焦点人物。"入额必须办案,不办案不入额",这是当前对员额检察官入额办案的明确要求,入额院领导也不例外。入额院领导在继续履行以往决策部署、行政管理等职责外,还必须带头办案。这种办案既有数量的要求,又有质量的考核,既有节点的亲历,又有一线的指挥。诸多矛盾汇集,诸多风险涌现,需要入额院领导的奉献精神,更需要入额院领导的智慧谋略。在司法实践中,事务和业务、领导和主导、管理和办理、数量和质量、独任和团队、审核和决定、监督和考核等七大关系无法回避,必须理顺。  相似文献   

18.
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具有广泛的法律依据,对于自身履行检察职责也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检察机关在接受人大监督的实践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检察行为司法化,就是要引入对审听证的诉讼要素,使检察机关负责的审前程序具有司法要素,即形成弹劾制审前程序构造.检察人员管理行政化的问题由来已久,由于长期以来对检察人员管理采取简单套用行政人员管理的模式,造成实践中司法资源浪费严重、办案效率普遍低下、检察人员待遇不高等问题十分突出.检察人员去行政化的分类管理改革在此背景下展开,经过近十年的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同时也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诉检察官制度是高检院推行的司法改革措施之一,具有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培养诉讼精英、符合公诉权司法属性等意义,但是近年来该制度发展出现“瓶颈”,究其原因在于对主诉检察官性质认识不到位、缺乏立法支持、权责利不协调等,因此,应进一步优化办案模式、协调权责配置及正确处理主诉检察官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以发挥主诉检察官制度优越性.作为一项“实践中的权力”,检察建议工作还有很多方面亟待完善,首要任务是完善工作机制.刑事诉讼监督要增强其程序的正当性,应契合现代司法理念,以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构建诉讼监督的立案程序.  相似文献   

19.
一是以主诉制改革为契机 ,探索其他各项改革。主诉检察官拥有很多办案的独立决定权 ,对主诉检察官给以充分信任 ,赋予重要的办案职权。这项改革的力度是非常大的 ,检察机关重建到现在 ,放这么大的权给承办人是没有过的。主诉检察官责任制改革是一种探索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 ,不仅涉及办案 ,还涉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如对主诉检察官的管理模式、领导体制等 ,必然会推动检察人事制度、奖惩制度、领导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使之与主诉制改革配套。二是以主诉检察官选拔为契机 ,探索人才培养机制。作为主诉检察官 ,首先要做到公正执法。公正…  相似文献   

20.
检察官"权、责、利"的三位一体,使得司法责任追究成为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理论基石。长期以来,由于司法实践中的强大阻力,检察官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像"权"和"利"一样平衡发展,检察官司法责任范围的界定不清,司法责任的划分不明以及司法责任的追究率低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三大困境。随着检察官办案责任的改革和完善,如果检察官"权责"得不到协调一致的发展,势必会影响整体司法改革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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