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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应该还记得,在《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实名举报刘铁男涉嫌严重违纪当天,国家能源局新闻办公室负责人对媒体表示,有关举报纯属造谣。这一表态事后看来非常滑稽,一名副部级官员是否涉嫌违纪,应该由中纪委来认定,刘铁男的下属显然不具备这个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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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关央企连续被曝光的几件事,着实让人如鲠在喉,心里总不是滋味,对此,老百姓是有话要说的。
审计署发布17家央企审计公告,从违规薪酬到纳税问题,从乱发福利到经营不善,均被查出数十项问题。在此之前,中石化广东公司曝出“天价酒”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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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芬奇家具涉嫌造假一事被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其实,打着洋品牌旗号,大肆欺骗消费者的商家绝不在少数。究其原因,是诚信缺失,还是监管不力?连日来,有关达芬奇天价家具涉嫌造假的新闻充斥着各大新闻媒体,公众也给予该事件极大的关注。在政府有关部门、媒体抽丝剥茧般的努力下,造假产地、质量检查结果等所谓达芬奇密码被渐次破解,真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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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包拯、况钟、海瑞,是人民景仰的为官从政者,他们代表着为官从政者的崇高和威严。包拯的龙、虎、狗三门铡和他的张龙、赵虎、王朝、马汉象征着法律的尊严。我们当今的党政领导干部,其形象应该比他们高大得多。这是因为我们的党政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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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的法益说以违法一元论为主流,不区分刑法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德日国家“刑法保护的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三者没有实质区别,因而是并列关系。而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存在表明我国的犯罪与一般违法严格区分,刑法位于法律体系的第二道防线,保障由民法、行政法调整所形成的法律秩序,刑法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之间是梯次关系。所以,移植德日的法益说需要实现从并列关系到中国“刑法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之递进关系”的转变。我国对德日法益说需要进行“四维”改良:保证刑法法益根源于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将被犯罪侵害的法益纳入国家整体法律秩序以实现“刑法法益”性质的转变;给刑法法益加入量的限定,即对刑法法益在质的基础上进行量的考察;为适应处罚预备犯和抽象危险犯,还需把刑法法益的内涵在“实害+具体危险”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到“抽象危险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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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底整合了Bewator资源并完成了对其中国区商务运营的合并之后,SIEMENS西门子楼宇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加强了对旗下监控产品的细分。在本次展会上推出了适合大变倍镜头远距离监控的0.3度/秒超慢速云台摄像机,这种摄像机通过了IP67防护等级,可以在零下45度环境中运行如常。通过在今年青藏铁路项目的顺利中标,西门子楼宇科技的产品以其卓越质量在强手如林的安防市场中受到行业客户的特别青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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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1)
在中国的刑事辩护实践中,始终存在一种唯庭审主义的辩护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律师把庭审环节当成辩护的主要场域,甚至唯一场域,而忽视庭审外尤其是庭审前的辩护活动。审前既不与检警机关设法沟通,也未能说服其作出任何有利于己方的决定;庭审辩护又以宣读根据卷宗撰写的辩护词为中心。这一模式的形成,与审前制度空间的局限、刑事辩护理念的偏差、审前辩护技能的欠缺有着紧密的关系,并导致了诸多消极的后果,尤其是辩护效果不佳,无法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利益,也难以及时地促使检警机关自我纠偏。2012年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审前程序的辩护人地位,使得部分律师日益重视辩护前移,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要让中国律师彻底走出唯庭审主义的辩护模式,实现有效辩护尤其是有效果的辩护,至少还应从检察机关的审前定位和办案方式的诉讼化、律师权利的增设与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监管和值班律师的定位等诸多方面,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乃至刑事司法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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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七十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知道"是免除被控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往往以不知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为由,抗辩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或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我国专利法、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对"不知道"是否属于免责条件的规定有所不同,在某些情况下该抗辩理由得到法院支持,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得不到支持。而目前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不知道"的具体含义、适用范围等予以解释,故实践中对"不知道"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本文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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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0月15日《东方今报》报导,河南原阳中小学要求在校生家长签署《中小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遭部分家长拒绝。《协议书》规定,学生玩火、玩电、玩锐刃钝器物等,一旦出现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家长认为所谓安全协议就是“生死状”,学校是在逃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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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违法”与“不法”概念——我国行政法研究中若干错误观点之澄清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由于对"违法"与"不法"概念及其评价机制的混淆或认识不清,我国行政法学界在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等方面产生了诸多错误认识。"违法"(gesetzwidrig)是对行为不符合法律要求所作的"客观评价",这一评价机制在行政法上主要发挥着对行政行为的效力评价功能;"不法"(rechtswidrig)作为法律责任机制的正当性基础,在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发挥着对行政行为的损害结果是否具有正当性的评价功能;而对过错的评价则属法律责任机制中的归责要素。在行政法上,它们于各自的意义脉络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又以一定的方式相互"渗透"、发生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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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是指由全体国际社会成员所公认且在缔约时不能贬损的那些国际法律规范,对此类规范的存在,国际社会已经形成普遍共识;其最初适用范围仅仅限于国家的缔约行为,但随后逐渐及于其它国家行为;国际法学说、条约及国际司法实践初步确认了某些具体的规则具有"强行法"规范的性质,但关于"强行法"的更为明确或具体的范畴问题,国际社会远未达成普遍共识,因而在"强行法"规范的识别及具体适用上存在相当困难;经过深入的国际法理论研究和有力倡导以及长期的国际法实践的推演,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更有可能通过习惯国际法的方式加以产生;在条件成就时,再由习惯国际法规则演变或制定为条约国际法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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