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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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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是对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完善。本次修改主要涉及的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等内容,均与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应当把握发展机遇,积极推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落实落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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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具结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其本质是对已查证的犯罪行为予以认可并对此表示负责与悔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款的规定,无论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均可以对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导致了理论上的矛盾和实践中的操作困难。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未成年人认罪认罚具结制度与法定代理制度产生冲突,其冲突本质即是国家亲权与自然亲权的博弈。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对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进行重构。重构的方向在于以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起的方式,通过第三方机构中立客观的评估,对涉罪未成年人实现个别化处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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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承诺是指请求引渡国向被请求引渡国做出关于对被请求引渡、遣返人在回国受审后予以减轻处罚的承诺制度。境外追逃中引入量刑承诺有利于实现刑事管辖权、惩治贪官外逃和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新修订的刑诉法增设认罪认罚从宽、缺席审判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量刑承诺建构开放了空间。符合国情的量刑承诺构建要遵循有限度地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赋予被告人再次审判权,借鉴限制减刑、假释以及终身监禁等制度,完善量刑承诺的启动、审理、异议、执行等具体程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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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共有26项的修改内容,其中有7项直接涉及刑事辩护权.同时,新增的认罪认罚制度、值班律师制度、缺席审判程序都对刑事辩护权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因此,在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在刑事诉讼程序增设的基础上,研究刑事辩护权保障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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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是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长期受到我国法学界的关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为我们重新审视辩诉交易制度提供了契机。我国法学界尽管已经对辩诉交易制度的现状展开了充分的研究,但对其具体发展的历程和制约因素认识不足。乔治·费希尔教授的著作《辩诉交易的胜利——美国辩诉交易史》揭示了,辩诉交易制度经历了兴起、发展和彻底胜利三个发展阶段,是多方主体长期共同塑造的结果,而非顶层设计的产物。“激励机制”和“权力选择”共同作用,使得各方诉讼主体深入参与到辩诉交易之中,为该制度提供了持久的生命力。费希尔教授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为审慎地看待刑事协商制度,更加深入地分析诉讼制度对诉讼主体的影响,产生了有益的方法论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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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分别呈现出“检察主导”和“审判中心”的不同特质,两项改革的同时推进引发了法检两机关认识上的分歧。分歧主要体现在法院和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的不同理解上。量刑建议的“权力化”“精准化”和“软约束性”等特点导致“一般应当”这一具有“协商”性质的规定与当前刑事诉讼结构不能实现整体的制度兼容。为了协调推进两项改革,检察机关应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同时也要保持检察谦抑,审判机关要坚持独立裁判原则,同时也要尊重控辩合意,并加强诉讼文书的说理,积极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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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制度中无论是原则性的证据规则还是具体性的证据规则都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确认,但是对其涉及的特殊性的证据规则鲜有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应采取定罪证明标准与量刑标准相互区分的双阶标准,以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特殊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具体性证据规则,包括侦查阶段重点重构有关保障认罪自愿性的取证规则;起诉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突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合意证据规则;审判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要体现事实审查和自愿性认罪的双审查具体性证据核查规则以及认罪撤回的证据规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规则的立法路径上,必须考虑中国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将证据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将实体性证据规则与程序性证据规则有机统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文本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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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的认罪案件处理机制有着不同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程序,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的体现。其弥补了依据对抗模式而形成的刑事诉讼构造以及以纯正公法理念构建的刑法理论在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具备理论正当性。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程序性意义在于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程序运行的从宽、案件繁简分流以及非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构建。分别以认罪、认罚、案件繁简为节点构建多层级的案件分流体系,将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判程序层面的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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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察体制改革的推动下,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公布,预示着我国在法治反腐败斗争中又迈出了重要的步伐,但传统的反腐败治理逻辑过度依赖刑事手段的惩治效果,忽视了反腐败预防侧的综合治理效用。亟须依托“宽严相济”“全面从严”刑事政策的开放性机能,探索对外反腐败合作的法治化进路与国内反腐败工作的协同型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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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于总则中原则性确立,学界一直坚持的认罪认罚从宽入法主张得以实现。但是,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诸多理论问题。认罪认罚从宽的核心在于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从宽的实现。程序从宽命题包括诉讼程序从宽、强制措施适用从宽和证据制度从宽三个方面。但该理论命题存在诸多法理与逻辑上的问题,可能将从宽置换为程序从快、从简,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否定。认罪认罚从宽应当从刑事实体法理论体系中寻找自身位置,接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在量刑时坚持认罪认罚后从宽,而非从宽后认罪认罚的基本逻辑,精细化研究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坦白、立功间是否存在重复评价等问题,避免因不当限缩从宽的幅度与范围而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的萎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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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位明显得到提升,但对被害人参与该制度权益的关注和保障却明显遭到忽视。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被害人普遍参与不足、参与方式规定不明、诉讼权利无法保障等问题。这极易导致司法机关权力滥用,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置初衷和适用效果。基于此,在正视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困境的同时,需要让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重新回归,赋予被害人明确、具体的诉讼权利,区分案件类型分别规定被害人的参与方式及路径,规定被害人权利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并对被害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有效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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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广,检察院的精准量刑建议似乎已与法院所主导的“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产生了根源性矛盾。但我们需认识到目前的控审冲突只是两制度衔接过程中的阶段性、表面性问题,其根源在于刑事诉讼结构的“类二元化”,即传统职权主义开始融入当事人主义、对抗性司法开始吸收合作性司法的必然结果。部分学者、法官、检察官对于两制度的错位理解更是加剧了法检两机关的紧张关系。我们须意识到,认罪认罚案件不仅自身仍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其还通过“繁案精审”的方式促进了非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实质化。未来认罪认罚案件的常态化运作模式应是控审相对合作,为此检察机关应努力促进量刑建议的规范化、智能化,并努力与法院通力合作来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与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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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需要明确其内在价值与运行空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了“认罪”“认罚”“从宽”三个层面,并体现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基于此,律师介入的内在价值体现在:“认罪”层面是对自愿性的保障;“认罚”层面是对合理性的确认;“从宽”层面是对实体和程序的双重帮助.律师介入的运行样态则依程序而异:侦查阶段在于全面的沟通与充分的权利告知;审查起诉阶段在于量刑协商与程序选择;审判阶段在于保障权利,争取最大的量刑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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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所面临的重点课题。这一制度改革对于缓解案多人少之矛盾、提升刑事司法之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学术界和官方都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其合理性值得深刻反思。事实上,理清并平衡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需求与外部界限之间的关系,才是该制度改革成功的关键,也是该制度改革获得其正当性的基础。唯有明确这一核心议题,我们才能够科学且理性地讨论该制度的展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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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一面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在侦查阶段有其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程序从宽方面,应确立以非羁押措施为原则,羁押措施为例外的从宽格局,且非羁押措施应具有稳定性,非因漏罪、新罪等法定影响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应变更为羁押措施。在实体从宽方面,撤案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应明确其适用标准,同时可考虑增加对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撤案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审前分流程序。最后应通过完善值班律师的配备比例等方式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加强客观证据的搜集,避免无罪的人"自愿顶罪"混入刑事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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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明确的人权保障条款并完善了相关措施、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权并承认证据的可采性、增设外逃贪官赃款没收程序等,对我国惩治腐败和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在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需要借鉴国际经验,从规范技术侦查、确立污点证人制度、确立推定规则等方面入手,继续强化刑事诉讼法反腐的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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