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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根据刑诉法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既不作有罪推定,也不作无罪推定,而是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赋予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即该犯罪嫌疑人既可能是有罪的人,也可能是无罪的人,经法院判决有罪的即为罪犯,否则就是无罪人。犯罪嫌疑法律化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立法技术的提高,使称谓趋于标准化,同时反映了刑事诉讼中对受刑事追诉者人权保障的重视。犯罪嫌疑法律化改变了以往起诉工作程序化、格式化方法,对指导审查起诉工作正确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两个转变上:一、审查起诉指导思想的转变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人犯一经批捕,即被…  相似文献   

2.
论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刑事诉讼转移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同一起跨境犯罪,内地与香港特区在双方根据各自刑事法律均享有刑事管辖权,且均已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时,可进行区际刑事诉讼转移,即就该案件刑事管辖权的实际行使达成共识,由一方来行使刑事管辖权,对犯罪予以追究,他方承认实际管辖方所做出的刑事判决。在"一国两制"原则的指导下,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开展刑事诉讼转移的刑事司法合作活动,须遵循"双重犯罪原则"、"有限的犯罪地管辖原则"和"一事不二审原则"。内地与香港特区刑事诉讼转移制度的构建,可以从包括原则、条件、程序和刑事诉讼转移的拒绝4个方面入手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3.
新《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由此可见,国家法律是公安机关刑事侦察部门的行动准绳。刑事特情、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和刑事技术直接关系到侦察破案,对发现、揭露和控制犯罪,甄别犯罪嫌疑起着关键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工作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与国际法制运行接轨的重大举措。这就要求各级刑事侦察部门从思想观念上要有脱胎换骨的转变。  相似文献   

4.
《政法学刊》2019,(1):7-14
监察委的设置和监察法的通过实施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监察自治理论。这一理论的产生源于腐败犯罪侦查的规律和刑事诉讼程序正当化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一理论的产生和应用面临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化问题、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问题、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刑事诉讼中的"调查中心主义"的风险问题。实际上,按照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要求,监察自治理论是有其适用局限的,即仅可以用于证成构建独立的腐败犯罪调查机构和调查力量。据此,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规范上属于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监察自治理论并不适用于处理监察和检察、审判的关系;监察自治理论也不是要塑造一个优越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独立主体。  相似文献   

5.
《中外法学》1984,(6):6-6
<正> 美国联邦与州政府,正在致力于控制增加的电子计算机犯罪。既然电子计算机犯罪的多数,都是被少年法保护的少年犯,那么用法律本身规定新的复杂技术难道不是更妥当吗?根据最近推测,因利用电子计算机犯罪而被检举者只有三十三分之一确定为有罪而已。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在理论界普遍认同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为刑事诉讼目的的"双重目的理论".但"惩罚犯罪"的目的,存在着很多与现代刑事诉讼法治的价值目标相违背的地方,在分析这种理论缺陷的基础上,重构一种以维护宪法秩序为根本;正当程序为核心;真实发现为直接目的的体系,不仅可以繁荣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而且对促进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化有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7.
正对于《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核实证据"的理解问题,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应以不能告诉案内相关证据为原则,以可以告诉特定证据为例外。除了可以将有罪的实物证据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其他的证据都不能告诉。"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并不等于"认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并且,律师能否让犯罪嫌疑  相似文献   

8.
刘广三 《中国法学》2004,(4):151-157
就国家启动刑事诉讼而言,打击犯罪是其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而人权保障是保证刑事诉讼不偏离既定方向的有力手段,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必须统一在犯罪控制的"力度"范围之内。换句话说,犯罪控制既是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的"度",也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度"。本文从犯罪控制的角度出发,选择刑事诉讼总论中的目的、效率和模式等重要问题展开全新的诠释,既反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过分注重打击犯罪,也反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片面追求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9.
本文论述了国际社会以及世界主要国家赋予犯罪嫌疑军人、被告军人的军事刑事诉讼权利,并且对我国现阶段在保护此项权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军事刑事诉讼中军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10.
正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内容,笔者认为已初步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履行刑事诉讼侦查职责的侦查员应以"无罪推定"为指导原则来进行刑事诉讼,但是侦查员在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1.
根据目前学界上关于犯罪的价值问题观点不一,本文认同于志刚教授的观点,不支持"犯罪有益论",并且针对其中的"犯罪促进了生产力"这一个命题有点自己的看法,采取结合现在学到的犯罪行为的种类进行分析,在各个种类的犯罪中都分析出了"犯罪促进了生产力"的悖论。最后总结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由小偷促进了锁完善的观点具有片面性;犯罪浪费了大量资源;"善与恶"的斗争的功能而不是单纯的"犯罪"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相似文献   

12.
张东升 《法制与社会》2012,(31):263-264
目前,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观点纷呈,主要是惩罚犯罪与保证人权,但是各自都有不同的缺陷,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既能保障人权又能与我国司法状况的现实结合的刑事诉讼目的观,而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理念就能在维护社会治安与人权保障之间找到平衡,是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必须坚持的理念。  相似文献   

13.
施鹏鹏 《中外法学》2024,(1):199-218
“嫌疑程度”理论,要求刑事诉讼的启动必须至少有初始嫌疑,不能仅凭单纯的猜测。但随着“犯罪预防优先”理念的渗入以及警务情报机构向刑事司法的渗入,以大规模监控、大规模数据储存以及大数据分析为典型代表的犯罪预防方法开始成为各国强力遏制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重要工具。因为这些犯罪预防方法不需要达致任何程度的嫌疑,故其实施依据的标准可称为“普遍嫌疑”。“普遍嫌疑”对刑事诉讼的价值、无罪推定及公民的个人基本权利保障均造成了极大的冲击甚至颠覆,因此从基本权干预的角度,应确立法律保留、比例原则以及救济机制以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4.
卜一 《中外法学》1986,(2):72-80
<正> 第三十三条(对儿童或少年关于略式程序的杂则)以略式程序处分有关儿童与少年,或根据成文法有关人员被认定有罪时,不使用"有罪决定"和"判决"的用语。有罪决定或判决,在儿童或少年的场合,应解释为在案情的性质方面,因犯罪而被宣判的有罪者,它应包括有罪决定或根据该决定而提出的命令。  相似文献   

15.
杨晓静 《河北法学》2000,(5):141-143
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定罪及处罚原则、具体犯罪类型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刑事诉讼法关于单位犯罪的具体刑事诉讼程序却未予涉及。本文针对单位犯罪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特点,详细阐明了单位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具体确认,并对单位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的理论分歧进行了比较分析、论证,确立了诉讼代表人说的规范性与科学性。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上述规定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是对无罪推定原则合理内核的吸收。而无罪推定又是刑事诉讼程序法律的基础原则,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始终,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人权的逻辑起点,是当前打击犯罪与依法保护人权  相似文献   

17.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而不是以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来评价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而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评判标准。如果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构成要素的认定标准则与现存的犯罪客体体系存在矛盾和冲突,将无法实现刑法所要求的人权保障功能,会导致罪不当罚、有罪不罚情况的出现,而将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排除出现则有利于解决上述矛盾。  相似文献   

18.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而不是以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来评价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而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评判标准。如果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构成要素的认定标准则与现存的犯罪客体体系存在矛盾和冲突;将无法实现刑法所要求的人权保障功能,会导致罪不当罚、有罪不罚、无罪无罚情况的出现,而将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排除出去则有利于解决上述矛盾。  相似文献   

19.
刑法典与犯罪论体系的关系是犯罪论体系论争的一个前提性问题。对此,主张"维持论"的学者提出了"刑法典对犯罪论具有制约关系"的命题。通过对德国犯罪论与刑法典关系史的考察,可以看出,无论是构成要件、违法性还是罪责,都不是德国刑法典的产物,而是德国刑法学者智慧的产物。更为重要的是,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这些基本概念,通过在刑法学界形成共识之后,形塑了德国刑法典的发展。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建构不应拘泥于刑法典本身的规定,因此引入德国阶层犯罪论体系并不存在障碍。  相似文献   

20.
卢有学 《现代法学》2012,34(1):125-134
国际犯罪是指由国际法创设或者推动因而被国际社会普遍确定为犯罪、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跨国性、涉外性、违反公约性都不是国际犯罪的基本特征。国际犯罪不是从国内犯罪发展而来的,它们是两个互不隶属的并列范畴,是"犯罪"这一共同上位概念之下的子概念,从渊源上讲,两者基本上分属国内法与国际法两大法律体系。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之间有明确的界限,主要体现在犯罪危害的性质、针对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定者不同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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