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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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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缔约托运人对货物在目的港能够被收货人及时提取负有默示担保义务,承运人有权向缔约托运人主张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经济损失;实际托运人不能预先知晓提单背面条款,无权选择接受与否,仅凭提单托运人的记载及持有提单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与承运人就订立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实际托运人对收货人目的港提取货物没有协助或保障义务,对目的港无人提货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收货人依法对承运人负有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法律赋予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有其理论上的依据。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承运人向第三人交付货物,该约定从性质上分析属向第三人给付的契约,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但货物运输合同仍可为收货人设定义务,只要此种约定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收货人接受了单证即应受此种约定的约束。受领性质上为一种权利,但因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使债权人负接受履行的义务。此时的受领,应认为是债权人权利与义务的融合,因此,收货人提取货物是权利的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规定收货人负有提货义务是立法选择的结果,也是将债权人附随义务法定化。赋予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和贸易法下买方的拒收权并不矛盾。《合同法》的实践表明赋予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并不导致实务的混乱和承运人利益的损害。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3条赋予收货人有条件的提取货物的义务,值得借鉴。在《鹿特丹规则》下,收货人负有提货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即收货人要求提取货物和收货人适格。  相似文献   

3.
中国《海商法》第87条:“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是关于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规定。在海商法学界存在着的由来已久的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论争的焦点,集中在承运人能留置的货物的范围上.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二种观点:  相似文献   

4.
在海上货物运输和海商审判司法实践中,最常遇见而又棘手的问题莫过于海运货物留置权。其自身的复杂性,常常导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当事人和法院在理解和认识上的错误和分歧。故而对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乃至同一法院内部往往产生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解决这一问题,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审判业务水平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不揣冒昧,就此作一初步探讨。海运货物日还权的征念海运货物留置权,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承运人对所占…  相似文献   

5.
浅议记名提单下承运人的交货义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记名提单是一种不可流转的海运单证,也就不具备可流转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同时,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记名提单对于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交货对象于运输合同缔结之初就已经确定,因此承运人在记名提单下的交货义务并不以收货人持有正本提单为必要,承运人只要是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就已经构成了运输合同下的适当交付,承运人也不应对此承担无单放货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一、港口经营人根据与作业委托人的合同,对进口货物负有部分监管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港口经营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对提货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限于审查提货单上有无海关同意放行章。对提货单的持有人是否为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没有审查义务。二、提货单一经开出,就等于承认持单人有提货权利。港口经营人根据提货单上的海关同意放行章,将货物交付给提货单的持有人,是正常放货行为,不存在过错。三、明知只有凭正本提单才能提取货物,却以虚假理由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处商借提货单,然后用该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是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依照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应当对由此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厦门伟嘉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动器材公司)委托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空运一批运动器材到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双方口头约定“运费到付”,即运费由美国客户在收货后支付给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接受委托后,填写了航空货运单或称航空路单(AirWayBill),并在右下角下“承运人或代理公司”(SignatureofIssulnsCarrierorhisAgent)签章栏上签章。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拒付运费。运输公司遂以航空货运单背书载明的“如收货人不支付到付款项,任何情况下都将由发货人负责偿付”为由向运动器材公司追讨…  相似文献   

8.
提单及货物交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货物应交予谁 (一)基本原则航运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承运人在交付货物之前如果没有收到任何第三方对将交付的货物声明物权的通知,他有权且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付予向其出示正本提单者,如果此人即是托运人、收货人或被背书人的话。这个原则是基于提单是可转让的物权凭证这个功能之上的。因此,遵守这个原则就为国际贸易中的利害关系方提供了保证,否则基于此原则之上的信用制度将会动摇甚至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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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一、承运人在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交货义务时,应当按照清洁提单关于货物的记载进行交货。即使承运人以装港空距报告证明其实际接收的货物或装船的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收货人仍有权依据海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提单记载内容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二、原油贸易合同和运输单证中没有约定装、卸港的交接计量方法,实际交接时采用了流量计计量、岸罐计量和油舱空距计量等多种不同的计量方式。在此情形下,收货人以卸货港岸罐计量证书的记载与提单记载不符主张货物短少,但其提供的岸罐计量数据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之外,也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原油短少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以装卸港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与提单相符进行抗辩的,原油实际交付的数量可以依据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确认。收货人提供的计量岸罐重量证书,除非经承运人同意,否则不具有证明原油交货数量的效力。  相似文献   

10.
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实际上是一种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进行转让的程序。在这种特定的程序中,卖方、发货人、银行、买方和收货人均以承运人为中心,通过专有计算机密码完成在运输途中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在完成此类货物运输中,通常情况下不出现任何书面文件,收货人提货,只要出示有效证件证明身份,由船舶代理验明即可,因此称之谓电子提单。其目的是加速单证流转,防止通常传统提单在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同时也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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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解除,领货凭证未收回,承运人应否承担交付货物义务□周士兴收货人凭领货凭证领不到货而起诉承运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对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因货物发生错运、灭失等情况领不到货是比较容易处理的。而已解除了运输合同,收货人却持领货凭证领货的情况就比较复杂。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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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送买卖是国内和国际贸易常见的一种交易形式,其本质特点在于出卖人仅负责安排运输发送货物,而不承担运输货物的义务。出卖人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并非完成买卖合同的交付义务,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但价金风险发生转移。出卖人虽不负担运输义务,但如果未尽到合理安排运输以及其他注意和保护等附随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价金风险不转移。寄送买卖中独立的承运人并非出卖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出卖人无须为承运人的过错负责。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在符合适当构成要件时,买受人可主张侵害货物所有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违反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权。  相似文献   

13.
货物运输,是物资生产部门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联结生产和消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的一条重要纽带。如何发挥运输的重要作用?怎样才能搞好运输?维护运输合同的严肃性,全面地履行合同,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可是,当前有些运输部门,对此认识不足,货物运输合同虽存犹无,抱无所谓的态度,以致托运单位和承运人纠纷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本文拟就此谈谈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运输货物协议。这是一种双务合同。托运人有权利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安全地送达,同时有义务向承运人支付运送货物所需的全部运费;承运人负有准时、安全地将托运物运送到托运人指定地点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托运人按合同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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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作为提单的一种,在海上货物运输环节具有至关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从记名提单托运人货物控制权-9收货人提货权这一新视角切入,在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框架下,解读相关法律要素,还原记名提单应有的法定特征及功能,得出记名提单承运人需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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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一票货物自大连出口至日本,由于承运人管货的过失出现严重货损,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货款,卖方无法实际控制与处分货物,钱货两空,于是在中国某地海事法院起诉承运人。那么,卖方(即托运人)在提单已经转让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运输合同下的诉权①?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该海事法院否定了托运人的诉权,认为“当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已经为收货人合法持有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提单的转让而一并让与给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包括合同诉权。因此,该提单项下的货损货差只能由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与此同时,我国另一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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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中,海运货物留置权仅指为保障海运货物的承运人实现对运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等项请求权,法律上给予的一种权利。它是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法律的规定所具有的对其在运输过程中合法占有的货物,在货方不支付上述应付费用时,不予以交付并加以处置,以及从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论是提单还是租船合同,几乎毫不例外地订有留置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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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托运人,既可以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人,也可以是交货人。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而且不是惟一的证明。当提单主体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体不一致时,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二、因无单放货使托运人不能收回货款,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在启运港持未经贸易流转的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的,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利的第三人,不需要解决提单持有人有无提货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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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专家证人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某一进出口公司分别从巴西和阿根廷进口豆粕。货物在巴西和阿根廷的两个港口装载前分别经当地商检机构(SGS)质检并签发质量检验证书,两批货物的5项成分指数均不相同。货物同船运抵上海后,收货人发现货物受损,遂向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下称商检局)申请质量检验及残损鉴定。商检局分别对巴西和阿根廷的豆粕出具了质量证书和鉴定证书,两份质量证书及鉴定证书显示两批豆粕的所有成分指数完全相同。收货人因货损诉诸法院,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承运人认为收货人据以索赔的商检证书与事实和科学不符,委托货物学和货运学方面的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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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关系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邢海宝 《法学家》2002,(3):52-56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合同托运人、承运人等当事人,还涉及实际承运人、实际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等关系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这些当事人和关系人的界定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具有特殊性,颇值研究.  相似文献   

20.
在航运实践中,一些承运人或船长在卸货时都要求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出示正本提单后才准予卸货,这种不按惯例的情况时有出现,且有愈来愈多的趋势。承运人或船长这种主张,是依据凭正本提单提货这一基本原则来的,其做法虽不是国际惯例,却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且由此产生的纠纷正在不断增加。因此,我们海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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