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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政府救助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和谐社会应有完善的自我保障机制,政府的救助义务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政府对贫困公民的救助义务是生存权原则对行政主体提出的要求,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内在需要。政府在社会救助中肩负着宏观管理和微观保障的职能。政府的救助行为按利益实现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救助和间接救助两种形式,直接救助形式包括发放现金、给付实物、收容救助,间接救助形式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以及其他救助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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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生态化嬗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根源于对海上财产的救助,是海难救助的传统原则,但其却在环境成为海难救助标的的生态文明下遭遇到适用困境。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生态化的目标是确认海洋环境为海难救助的独立标的,给予独立的环境救助报酬,以环境救助的效果大小来决定环境救助报酬的金额,并建立起环境救助费用的保障机制。这一变化反映出海难救助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从传统的单纯财产救助向生态文明下环境救助与财产救助共存的方向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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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救助制度是海商法的一个特殊分支,其历史悠久,甚至可以追溯到数千年前。现代英国救助法律的框架是在18、19世纪海事法院的判例基础上初步形成的。在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英国海上救助法律制度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本文将从救助的定义、救助成立的要件、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关系,救助报酬的厘定和对救助人的救济等几个方面简要论述英国海上救助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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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救助人命是海洋文明形成的特殊规则体系,但传统的海上救助理论已经无法满足救助实际的需要.在以航空器为代表的新型海上财产需要救助时,极有可能出现救助人为获取财产救助报酬而放弃救助人命的道德困境.人命不属于海上救助客体、人命救助报酬不享有独立的报酬请求权、缺乏救助人命的强制性规定均为造成现实困境的原因.为保证人命救助效果,美国根据“准合同”理论确立了人命救助费用补偿的权利、英国承认独立的人命救助报酬权,传统“无效果、无报酬”的机制也在环境救助的特别补偿机制下得到了突破.借鉴关于人命救助的有益法治经验,应当承认人命救助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人命救助享有独立的报酬请求权与船舶优先权,并通过创设乘员强制保险、先行赔付、责任人限制等报酬赔付支持体系与人命救助的强制性规定,确保人命救助得到优先救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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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救助遇险人员历来是船长的义务,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船长等责任主体漠视海上人命的极端案例。海上人命救助人的义务过重,加之缺少有效激励与保障机制,使得人命救助人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人命救助人面临着义务与权利不对等、救助人命的系统性规制缺位、缺少优先救助人命的强制性规定等多种不利因素。现行海难救助国际公约和英国海商法已经将海难救助客体作了扩大,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对救助人的责任做出了限制,适用准合同理论确认了救助人报酬的取得依据,有效地保护了救助人的救助积极性。借鉴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海难救助的实际,有关国际法律和我国《海商法》应明确生命权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承认独立的人命救助报酬并建立报酬支付制度体系,结合优先救助人命的强制性规定,以法律的系统性调整促进海难人命救助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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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人命救助中,传统的义务救助模式旨在捍卫人道主义原则,但因为缺乏报酬作为激励机制反而可能导致现实中的非人道主义后果。将财产救助中的报酬救助模式简单植入人命救助中,虽然可提高救助方的积极性,但同样可能损害人道主义原则。对此,一方面,传统的义务救助模式不可舍弃;另一方面,报酬救助模式在引入时必须适当改造,使其与义务救助模式形成错落有致的互补,以提高海上人命救助的效率,维护海上共同体的共同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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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的前身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后者与各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具有同一性,而前者在吸收被害人救助内涵后,不再属于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中的特定概念。社会矛盾激化、纠纷解决的司法化以及普遍存在的执行难现象,是司法救助取代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内在原因。我国司法救助以功利主义作为正当化根基,倡导保护生活模式,大幅扩张救助对象范围,实现救助决定权的多元分享,从而具有了鲜明的中国特点。明确国家在司法救助中的清偿代位人角色,多元化地理解司法救助的正当性根据,确定被救助人权利主体的地位,同时合理地对救助对象加以类型化,是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完善的可行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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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机关通过推动构建"四快"工作机制、明确司法救助标准,破解司法救助实践难题;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融合机制,形成救助合力;规范救助资金监管、加强跟踪回访,强化司法救助效果,为优化提升检察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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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纵横》2014,(6):33-33
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制度即将全面建立。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3章70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定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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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于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和增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各地已经开始尝试对被害人进行国家救助,建立统一规范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工作提上日程.从理论层面探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之构建,主要包括救助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范围、救助机构和程序、救助立法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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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尚无关于见危救助义务的立法,从欧美国家的立法来看,对见危救助义务持有截然不同的态度。见危救助义务的法律化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论证:被救助人基于人权有权获得救助,救助人基于社群责任有义务提供救助,而基于以上两个前提救助义务的法律化并不存在重大理论障碍,也并非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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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助是政府对依靠自己的努力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或遭受急难灾害的公民进行的救援和帮助。行政决策是政府履行救助职责的主要手段和方式。行政救助决策权的法治化主要包括行政救助创设决策权的法治化、行政救助预算编制决策权的法治化和启动实施急难救助决策权的法治化。中央和地方行政救助决策权限划分要实现法治化并优化中央和地方在行政救助上的财政分担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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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华英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4):49-53
对于如何认识海难救助的性质,目前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海难救助可根据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种类。强制救助的形式属于行政救助,具有强制性和公法的性质;契约救助和雇佣合同救助则具有合同的性质;纯救助则具有无因管理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不同类型海难救助种类来解决海难救助法律冲突,根据它们不同的性质确定所适用的准据法。目前,我国《海商法》和相关法律规范对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原则和规则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亟待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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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的社会保障权与突发事件中的国家救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上所确认的社会保障权,要求国家在公民因突发事件的打击而陷入困顿时承担主要救助义务,以维持其相当水准的生活。我国目前以自然灾害赈济为中心的应急救助体系存在规范残缺、范围狭小、主体缺位、标准偏低等明显不足,亟待完善。而构建国家应急救助制度的重点,在救助依据的确立、救助主体的确定、救助对象的界定、救助程序的设计、救助标准的衡量和救助资金的筹集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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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将海难救助区分为海上救助与救捞,而英美法系对其未做出区分,以“海难救助”一词概之。从而在实践中引起混淆,不利于船舶遇险境况和救助人实施的援助行为的界定,由此也造成救助报酬和救捞费用的混淆。而且,随着海上运输的繁荣和各界人士对环境的重视,环境救助从无到有,从出现到发展,已经成为海难救助的重要一部分,也是确定救助人所得报酬的重要因素。因此,对救助和救捞的区分也就显得更加重要和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