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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刑诉法对侦查活动程序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是侦查活动合法、有序进行的保证。但实际工作中,一些侦查人员并未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方法。主要表现在:1.传唤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采用法定形式。根据刑诉法和《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送达《传唤通知书》,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捺指印,填写到案时间。实践中,口头传唤屡见不鲜。不按法定程序传唤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第一次)留下的隐患,是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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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传唤时间能否与留置时间相加使用李鸿斌即将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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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1996年第21期《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一文中所述蓬安县公安局茶亭派出所对后某留五盘查的法律依据,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观点。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传唤、拘传与《人民子察法》的姓续盘问(留五盘问)在时间上存在差异,因此,在执法实践中,引起种种争议。《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人瓦警察法》第9条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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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1)
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盘问程序(24小时或48小时)后直接进入刑事拘留程序,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传唤(12小时)程序后进入刑事拘留程序,但绝不能在盘问程序结束后加以刑事传唤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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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省公安机关正大力开展派出所工程建设,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里,全省公安派出所工作将有突破性的大发展。在派出所工程建设中,派出所的职责究竟应如何定位,笔者发表一点肤浅的看法。一、把密切联系群众作为派出所的主要职责。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总路线,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时时处处紧密依靠人民的支持,才能在工作中处于主动,立于不败之地。派出所作为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窗口。一个地方的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评价如何,关键在于这个地方派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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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19日上午,江苏省D市(县级市)公安局L派出所在机动车整治过程中对违反治安管理人传唤、强制传唤时使用了手铐、警棍等械具,引起争议。当事人不服,以D市公安局为被告向D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庭审中,对案件事实部分未产生较大争议,而对本案的被告应是L派出所还是D市公安局,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派出所不可以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受公安机关委托行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项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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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3):122-128
我国现行强制到案措施存在适用对象范围过小、适用程序上的“有证”要求脱离公安办案实际等不足,因此应当整合现行强制到案措施,将留置建构成专门的现场强制到案措施,规定留置的适用对象是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均有权适用留置手段,而不应仅限于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对被留置人在留置结束后不能再适用传唤或者拘传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