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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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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在报刊上提出了“权利义务一致”的遗产继承原则,主张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必须和他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相一致。他们认为:继承人只有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赡养、抚养义务,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尽了多少赡养、抚养义务,就应取得多少遗产。我认为,“权利义务一致”作为遗产继承原则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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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在继承开始时到实际取得遗产的所有权这段时间内,遗产的所有权是以什么形式存在的呢?一种观点认为:遗产所有权在这段时间内,是通过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权表现出来的。此时,遗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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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继承的悖理与我国《继承法》的修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源于古罗马法的限定继承制度其实是受将遗产范围视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遗产归属于继承人所有等制度相互影响的结果。然而,近世大陆法系的不同国家或地区在规定限定继承制度的同时,又以遗产为基础构建了遗产管理制度。但就遗产管理人所履行的职责而言,遗产管理人不仅要清理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而且也要将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给继承人。如此,遗产范围对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就有所不同,即遗产管理人所面对的遗产范围应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继承人所面对的遗产范围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同时,遗产并不归属继承人所有或者遗产管理人所有,清偿完遗产债务后的剩余遗产才由继承人取得所有权。进而,遗产管理制度所逻辑演绎的遗产范围和遗产归属已经与限定继承的形成基础相悖,立法再予以规定限定继承制度也就欠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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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同时,必须依法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债务的义务,这是民事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遗产继承中的具体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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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根据这个规定,继承开始20年以后,无论继承人是否知道其继承权被侵犯,何时被侵犯,均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由数个继承人中的一个(或部分人)管理使用,其他继承人既不表示继承,也不表示放弃。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如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20年后,因该遗产分割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怎样处理?理论界和司法界均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凡继承开始超过20年的继承纠纷,依据继承法第八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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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主体变更的类型第一,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财产权概括移转给遗产继承人,应将被执行主体变更为遗产继承人。根据继承法中对遗产的划分,总体包括被继承人遗留的积极遗产与消极遗产。①积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和财产权利,②它给继承人带来了财产利益,故称为积极遗产。消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债务,由于它不仅不能给继承人带来财产利益,还会使继承人的财产利益受到减损,所以称为消极遗产。按照继承法的基本原理,继承人不能只继承积极遗产而拒绝消极遗产,必须概括继承,除非放弃继承权而不继承。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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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继承的法律。它以我国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符合经济建设的发展状况和客观要求。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继承法典,其特色之一就是它所体现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包括:(1)在法定继承当中,确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既要考虑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又必须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经济依赖程度(扶养关系)。可以说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都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顺序与继承顺序的确定不无关系;对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遗弃或虐待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2)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权利与其生前承担的义务相一致;被继承人有依自己意愿自由处分归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的权利,又有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不得取消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人继承权的义务。(3)继承人既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又负有在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和税款的义务。(4)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或组织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