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蒋毅 《学理论》2009,(20):190-192
渎职罪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公权的职务性犯罪,相比其他刑事犯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行为具有典型的职务特征,侵犯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性,从渎职罪的特性分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瞒报不报安全事故罪、缉毒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司法工作人员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应归入渎职罪。  相似文献   

2.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目前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渎职罪属于结果犯.但笔者认为渎职罪与传统刑法理论中的结果犯具有不同特征,相反却符合行为犯的特征,应将渎职犯归类为行为犯,并以此为基础厘清渎职罪在主观罪过、因果关系以及犯罪形态等方面的特征.  相似文献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是一个新罪名。它的构成特征是:犯罪客体为国家机关正常的合同管理秩序与国家利益这一复杂客体;客观方面包括时空性、失职性、被骗性和后果的严重性;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罪罪名宜表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相似文献   

4.
周茂玉 《理论探索》2008,(1):157-160
我国刑法修正案第7条对1997年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进行的修正,在弥补以往刑法规定不足的同时,又带来新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不够科学准确,犯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上不太协调,对"其他单位"和"工作人员"没有进行较为规范的界定,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不同身份者之间共犯关系界定不准确.较为科学合理的做法,是将该罪的罪名确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合理界定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和工作人员等概念,在不同身份者之间成立共犯关系的场合,应区分具体情况来对待.  相似文献   

5.
侵犯财产罪非法攫取公私财物据为己有,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特征有:(1)客体是社会主义公共财物和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把公私财物攫为己有;一种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3)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4)本罪的主体,除贪污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外,其他罪由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构成.我国刑法规定,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惯窃罪,惯骗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相似文献   

6.
当前司法实践对于食品犯罪的认定存在重刑倾向。通过对食品监管渎职罪法理基础的梳理可知,对于食品监管渎职罪适用监督过失理论时,行为人仅负监督过失的责任,而不承担管理过失责任。对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应当限定为在食品安全监督业务中享有具体和实际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因果关系进行判断的价值基础在于罪责自负原则,因而行政机关监督过失的因果关系认定有别于企业组织体内监督、管理过失因果关系的认定。同时,从因果关系角度考察,应当将被监督者故意实施犯罪与基于可信赖的被监督者之行为作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非法定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7.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新刑法第125条、第128条、第130条分别规定的犯罪。对于这三罪,原刑法规定不甚完备,除了对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由原刑法第112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行为,原刑法没有作规定;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规定则散见于《集会游行示威法》、《铁路法》及《民用航空法》等附属刑法中,比照原刑法第163条私藏枪支罪处罚。这种立法上采用类推立法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修订后的刑法总结历年来打击涉枪犯罪的司法实践,比较系统、完整地对涉枪犯罪行为进行概括、提炼,作出比较全面、  相似文献   

8.
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以侵占、盗窃、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我国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有:(1)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2)侵犯的客体是全民、集体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产.(3)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占、盗窃、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主  相似文献   

9.
浅论渎职罪主体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逢渲 《学理论》2010,(27):157-158
通过对我国渎职犯罪主体立法状况的回顾和与部分国家、地区渎职罪立法比较,当前我国渎职犯罪主体法律规定的缺陷表现在:一是刑法对渎职犯罪主体的规定与我国现实国情不符,存在较大漏洞;二是渎职犯罪法条过于细化,条款比较烦琐;三是部分法条的犯罪主体与实践中行为主体不符。我国立法应将渎职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公职人员,同时对现行渎职罪的罪名进行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10.
以承诺给予高息、工程等好处为借口从特定受害人处吸收大量存款,然后勾结银行工作人员更换特定受害人留在银行的验证资料并伪造取款票证将款项取走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票据诈骗罪。对票据诈骗罪的理解要建立在对票据这一犯罪工具和非法集资行为实质内涵的正确解读基础上。对此类案件中银行工作人员和相关存款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应具体分析,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罪数问题值得重视。刑法是科学,任何个罪的定性都应摒弃刑法工具论的倾向。  相似文献   

11.
网络有偿删帖是一种涉嫌犯罪的新现象。《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情节严重的网络有偿删帖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由于刑法第225条对网络有偿删帖行为非法经营罪认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援引依据的合法性的缺失,加之司法适用对网络有偿删帖行为犯罪主体要件、主观构成要件不加区分,导致司法实践在刑法定性上乱象丛生。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解决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其他罪名间的竞合问题。为此,应取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部分条款,根据犯罪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的不同,重新认定网络有偿删帖行为。  相似文献   

12.
吕建清 《理论探索》2006,(2):158-159
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不统一,与现代刑事法律中无罪推定的理念不统一;在实践中,也难以达到刑事责任证明标准,容易导致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因此,需全面权衡其利弊,从法律体系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的有关问题,笔者对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特征进行了必要的探讨,认为刑法对本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不确切。根据司法实践,只有铁路或非铁路企业单位中直接从事铁路运输生产、施工的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铁路运输生产作业过程中,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而不论其是不是铁路企业单位的职工。同时还对本罪罪名、空白罪状及量刑档次等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我国金融犯罪立法采取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规制范围较广,涉及罪名较多。《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金融犯罪中的死刑规定,但主刑设置仍较为严厉。完善金融犯罪立法的重点是: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完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刑设置,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对逃汇罪增加自然人犯罪主体;对贷款诈骗罪增加单位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15.
我国 1979年刑法将虐待罪规定在“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 ,1997年刑法将妨害婚姻家庭罪全部转移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的变化 ,必然导致虐待罪认定的变化。司法实践表明 ,对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含义以及虐待罪与遗弃罪的界限必须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   

16.
徇私枉法罪,按照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结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对徇私枉法罪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7.
徐若瑶 《学理论》2013,(10):128-129
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三个罪名均是刑法用以规制滥用贷款行为的,在适用时便产生了许多争议。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的主体?"事后故意"行为如何定性?如何认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性质?如何定性骗取担保形式骗取贷款行为?就以上问题,在文中将一一做出探讨。  相似文献   

18.
斡旋受贿犯罪若干争议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我国《刑法》第388条斡旋受贿罪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不正当利益”的规定,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存在着不同理解。本文认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不仅仅指利用本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制约关系,也包括利用上下级工作单位及工作人员之间、亲友之间的非制约性影响关系等。“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合法但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利益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应作为斡旋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作为该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相似文献   

19.
徇私枉法罪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应采职责说。“徇私”、“徇情”动机是主观方面构成要件,不包含徇单位、集体之私。利用职务便利是隐含的构成要件。在该罪的三种枉法行为方式中,“明知”是指有确定性的认识,但不一定要有实质性的认识;“有罪的人”的认定应采涉嫌犯罪说,“有罪的人”之外,皆为“无罪的人”;故意轻追诉可以纳入枉法行为范畴,但故意重追诉因不能为徇私枉法行为方式的最大可能含义所覆盖.故按照现行刑法规定.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  相似文献   

20.
《团结》1997,(5)
这次在刑法修订中,在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刑法分则中反革命罪这一章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对反革命罪的修改,并不是简单地将原反革命罪一章中的所有条文经过文字处理后,纳入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新刑法除保留原有的勾结外国、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规定外,对现在危害性最大的分裂国家、武装叛乱、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