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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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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第383条第4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386条规定对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3条的规定处罚。从上述二条款可以看出:撇开情节轻重,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为5000元。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一些经  相似文献   

2.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  相似文献   

3.
据刑法第386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2条的规定处罚。而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那么受贿人受贿后将财物退还行贿人,是否属于“积极退赃”?  相似文献   

4.
通过办案实践,笔者发现,尽管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的数量和涉案数额逐年递增,但收缴赃款的数额却并没有因此而增加。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立法未将赃款退还情况作为贪利型职务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从现有法律规定看,除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在其他情况下,均未将赃款退还情况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司法实践中,赃款退还情况往往只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多方面的: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新增入户盗窃行为作为单独的盗窃罪类型予以定罪处罚。然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于入户盗窃中"户"的认定标准仍存在分歧。修正案(八)中对于入户盗窃行为并没有具体的数额和情节规定,因而司法实践中对"户"的认定,将直接涉及行为人入户盗窃行为的罪与非罪。  相似文献   

6.
非数额型盗窃罪,是指以非数额情节作为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一种盗窃罪类型。我国《刑法》原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仅规定了多次盗窃一种非数额型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文章从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出发,着重探讨上述四种非数额型盗窃罪的理解及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7.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同时犯有贪污、受贿两罪的情况较为常见。在处理此种情况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个问题很值得探讨,即,对被告人犯贪污、受贿两罪合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量刑起点该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2条第(2)项和第5条规定,个人犯贪污或受贿单一罪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笔者提出,对被告人犯贪污、受贿两罪合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也应在5年以上处刑。其理由如下: 1.贪污、受贿两罪性质、特征、危害相近,因此两罪  相似文献   

8.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犯罪数额标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 )》 (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中作了两项规定 ,一是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 ;二是致使国家税收损失虽不满10万元 ,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司法实践中 ,我们感到上述标准尚存在一些不足 ,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一、犯罪数额标准过高 ,不符合我国国情和企业发展及管理现状税款是企业经营实现利润的反映 ,税收额度又是企业规模的显示 ,而利润实现背后的经营投入更是巨大的。按照目前…  相似文献   

9.
贪污受贿之定罪量刑标准关乎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力度和效果,是我国刑事法治领域重大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当前我国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难以全面适时反映贪污受贿个罪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影响个罪之间罪刑设置的体系协调等问题。本文认为,应确立"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引入罪群立法模式并明确各自定罪量刑标准,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实行分立,由司法解释规定并科学、合理设定具体数额标准,妥善解决数额标准适用时的省际冲突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傅跃建  刘婷 《法治研究》2016,(6):97-107
《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具体数额修改为概括性数额或情节,有助于消除过去因单纯考虑数额而难以反映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弊端,改变因数额规定过死而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时难以实现的状况.2016年4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贪污受贿犯罪通常的定罪数额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5000元提升至3万元(在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况下,数额标准下降至1万元).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贪污受贿定罪数额标准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中有支持的论调,但也不乏反对的声音.司法解释所确立的3万元定罪数额标准缺乏足够的合理性,不符合当前我国反腐败刑事政策的要求,无法有效减少或消除贪污受贿的犯罪黑数,且与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的刑事政策相悖,不利于突破贪污受贿犯罪治理的现实困境.  相似文献   

11.
对盗窃案的定罪量刑,刑法第15l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152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因此,划分数额较大和巨大的界限,对定罪量刑关系很大。但是,由于刑法中没有划分的具体数字规定,在实际执行时常常会使人感到难以掌握,引起争论。因而,如何划分较大、巨大的界限,就成为处理盗窃罪的极为重要的、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有些省市根据各地的特点规定了某些数额界限,如有些生活水准较高的城市,有以五千元为界限,也有以六千元为界限的;有些生活水准较低的地区有以二千元,也有以五百元为界限的。这样的规定固然使刑罚条款的适用简单明确,但如果以数额标准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根据,显然是不够的。  相似文献   

12.
情节犯新论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刘艳红 《现代法学》2002,24(5):77-82
情节犯是以一定的概括性定罪情节作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犯罪。情节犯之情节只关系到行为的有罪性 ;其在立法上的规定形式并不限于条文中明确规定有“情节”字样的要件 ,也包括没有“情节”二字的其他概括性定罪情节 ,如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规定 ;情节犯的情节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与量刑无关 ,即它不包括情节加重犯与情节减轻犯。  相似文献   

13.
张斌 《人民检察》2013,(2):65-67
司法实践中,共同受贿犯罪通常呈现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索取、收受他人贿赂;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相勾结,共同索取、收受他人贿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应当按照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裁量刑罚。那么,共同受贿犯罪的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受贿犯罪呈高发趋势,但与反腐败形势不协调的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受贿罪没有一个单独的量刑标准,而是依附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三百八十六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15.
本文指出受贿罪存在一系列立法缺陷,比如规定了死刑作为最高刑等。文中认为应该通过取消死刑,将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无期徒刑;对受贿罪应当单独设立罚则,确立以犯罪情节为主,受贿数额为辅的定罪量刑标准;受贿罪应当改革和完善财产刑的适用,增设罚金刑等措施完善受贿罪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6.
《刑法》第383条明确规定了个人贪污数额和因之应受刑罚的幅度。如何理解这一规定的精神,司法实践中,通常把“个人贪污数额”与“贪污个人所得数额”等同起来。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审判对共同贪污行为均以其中个人所得数额是否达到五千元作为涉嫌犯罪或定罪的标准。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利于当前惩处共同贪污犯罪的需要。 一、《刑法》第383条所称“个人贪污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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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对贪污受贿案件,在限定条件下适用缓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在审判实践中却存在适用缓刑不当的问题。本文拟就如何正确适用缓刑,谈点粗浅看法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一、贪污受贿不满二千元的缓刑适用对贪污受贿不满2千元的罪犯如何适用缓刑,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贪污受贿不满2千元,只要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说明情节严重,一律不得适用缓刑。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贪污受贿数额不满2千元,不论情节轻重,一律适用缓刑。上述两种观点都各有偏颇。笔者认为,对个人贪污受贿不满2千元,应视情节轻重,悔罪表现,并在严格分清罪与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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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量刑因素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数额在职务犯罪量刑中的考察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犯罪数额在贪污、受贿及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认定中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数额是否可以成为职务犯罪定罪的绝对标准?如果刑法规定犯罪数额为构成要件,数额是否可以决定罪重与罪轻?笔者对南京市法院审理的2003年、2004年度南京二级法院系统(1家中级法院,13家基层法院)所有审理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的案件以及2005年1-10月市中级法院审理生效的上述三类案件进行了调查。(一)基本情况本文调查涉及的贪污罪名的案件有52件63人,受贿案件143件145人,挪用公款案件25件30人。三类案件收案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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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数额大小,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刑法第384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三种不同用途的挪用公款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定罪标准,使得如何计算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成为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多次挪用公款的案件中,应当以行为人实际占用的公款总数额作为其挪用公款的数额,行为人多次挪用的事实可以作为从重的量刑情节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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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七《刑法》修订颁行后,在惩治腐败打击犯罪上着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经过司法实践,笔者发现了对贪污罪的规定在立法上有明显不妥之处,建议予以完善。第一,不应在法条中明确规定定罪与量刑的数额标准。在《刑法》规定的罪名中,涉及到依据数额定罪量刑的很多。但是在法条中多是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表述,至于具体数额多少没有规定,而是在具体实践中由各省、自治区、市来确定,比如盗窃罪。这样规定是为了突出惩治腐败的力度,但是却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其一,从立法角度说,贪污罪与盗窃罪等均是以侵犯财产的数额做为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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