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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让与担保在物权化之后,与动产抵押在功能、性质、设定、公示等各方面完全相同,面临同样难以圆满解决的公示等难题.在考察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可以发现,让与担保产生的直接原因就在于动产抵押制度的缺位.在适用范围一致的前提下,两者既没有共存的必要,也不具有共存的可行性.动产与不动产存在质的差别,动产抵押制度的存在并没有造成抵押权理论的混乱,更不会破坏民法物权体系的完整性.废除动产抵押制度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徒增制度变革的成本.动产抵押在我国已成为担保债权的重要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也已有相当程度的贡献,故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动产抵押制度而不移植让与担保.  相似文献   

2.
关涛 《政法论丛》2008,(2):13-19
我国现行法中虽然没有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但这一制度的价值是学界所公认的,并为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普遍采用。动产抵押无法取代动产让与担保的作用,因为两者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功能各不相同,动产抵押的理论基础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原理,让与担保的理论基础是英关法系的信托制度;让与担保权并不以担保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与担保债权也没有主从关系,让与担保权的实现也较动产抵押权简便。动产抵押和让与担保的并存,可以为当事人多提供一种选择。  相似文献   

3.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是确保担保权效力及保障交易安全的必要手段.就非移转占有型担保权而言,最有效的公示方法即为登记。现代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一大关键是要建立高效的、集中统一的登记系统,以向第三人公示动产担保权的存在并据以确定动产担保权的优先顺位。没有良好的公示制度,动产融资担保制度必将运转不畅,无从发挥其在动产担保中的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4.
动产抵押是民法中一项新的,也是自产生之日起就充满争议的抵押担保形式.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说明动产抵押的存在是有必要的。我国在担保法和新出台的物权法中都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但存在一些很重要的问题,其中一个焦点就是动产抵押的公示,只有发现其不足并加以完善,才能使动产抵押能够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5.
抵押权制度是民法理论中一项古老的制度,动产抵押制度则是抵押权制度中一项新型的制度。它是经济现代化的产物,特别发展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基于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纷纷在民法典之外创设动产抵押的特别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动产抵押在我国的实行提供了法律根据。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动产抵押的有关规定,如何规范这一新的法律关系。本文拟作一探讨。一、各国有关动产抵押的立法例古罗马法以来的传统民法大多将抵押权与质权采取分立制,分别规定在民法的物权编中,这种作法体现了抵押权与质权的两方面差别:一方面…  相似文献   

6.
在中国法现有制度框架下,大陆法系各国在动产担保领域广泛适用的让与担保制度与物权法所规定的动产抵押制度相比,并不存在显著的优越性.动产让与担保不应成为规避物权公示原则等物权法既定制度的“法律飞地”,对这些既定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只能通过正面反思和立法修改加以解决.动产担保相对于动产抵押的实践优势寥寥无几,不足以成为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正面承认前者并加以特别规制的有力理由.  相似文献   

7.
海峡两岸动产抵押制度比较研究○关军1963年我国台湾公布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创设了不占有标的物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这是台湾民法的一大变革。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也明确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但两者在立法背景、法律实质和具体规范上存在诸多...  相似文献   

8.
论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乃是英美法系上的一项制度,我国担保法将动产抵押物的范围扩及于一般的动产之上,与大陆法系传统物权法上的抵押制度有明显区别。我国现行的动产抵押制度与传统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的效力体系以及物权法的逻辑体系等形成了严重的冲突。需要重新界定和厘清动产抵押制度的性质、动产抵押物的范围以及动产抵押权的要件和效力。  相似文献   

9.
让与担保制度具有很好的制度价值,但我国要创立这个制度需要突破较复杂的理论问题。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实践以及让与担保制度与动产抵押制度的相似性同时兼顾物权法的统一性来看,我国应废除动产抵押制度,由让与担保制度以特别法的形式取而代之。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物权法>首次对动产抵押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是物权公示原则在动产抵押制度中的体现,是整个动产抵押制度的核心.本文从动产抵押登记入手,结合该法其他部分特别是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对如何完善动产登记制度,赋予相对人登记请求权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作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11.
姜战军 《法律科学》2005,23(6):72-80
不动产的特定性、固定性和所有不动产物权变动均需经过登记的法技术决定了其具有适用登记公示方式的基础和内在的实质合理性。动产的不特定性、流动性和一般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的法技术决定了登记公示适用于动产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严重的不合理性。《担保法》规定的动产抵押权因登记取得的对抗效力也严重不合理。建议我国未来立法或者废弃动产抵押制度,或者改全面的动产抵押制度为特别种类动产上的动产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12.
李巧毅 《政法学刊》2005,22(1):90-92
近年来,在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引入了香港地区的商品房预售按揭贷款制度我国引入后的按揭制度与香港按揭制度因法律制度的根本不同而存在区别,应将其界定为以一般债权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的方式,并将其与抵押、让与担保等相关法津制度进行区别,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在建工程权利质押制度  相似文献   

13.
共同抵押权是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项不同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共同抵押不应包括法定一并抵押。共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虽为一个但抵押权的标的为数个独立财产。共同抵押可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但原则上不包括按份共同抵押。共同抵押的抵押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为不同的人;共同抵押的设立也不以一次同时设立为必要。共同抵押的各标的物可为不动产也可为动产,各抵押财产上抵押权是否设立依一般抵押权的设立规则确定,不以登记为共同抵押必要。共同抵押设立时未约定数抵押财产执行顺序时,抵押权人得自由选择是先就某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还是就全部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共同抵押权人对于共同抵押的数项财产同时实现抵押权时,同时受各抵押财产的价金分配,此时各抵押财产按照其价额的比例分担所担保的债权额,不发生他抵押人或后顺序抵押权人的求偿权行使。共同抵押权人仅就共同抵押财产的某一或某几项财产实行抵押权并受偿其全部债权时,由于各抵押财产异时分配其担保的债权额,若数抵押财产不为同一人所有或者存在后次序抵押权,则发生他抵押人或者后顺序抵押权人的求偿权行使问题。共同抵押的抵押人既有债务人又有物上保证人时,物上保证人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为保障物上保证人的利益,物上保证人得主张债务人优先负担。共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权人放弃的利益范围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14.
赵俊劳 《法律科学》2012,(2):95-103
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将动产与不动产一并规定为用益物权的客体,但考察传统大陆法系各国确定用益物权客体的依据、范围及其演变可以看出: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只是西方固有传统下的特有制度,因其与我国的风俗习惯不相符合,为我国近代的民事立法所不采。在我国已经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不仅缺乏现实的存在基础,而且也没有未来的可能性。因此,应当删除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关于动产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规定,以使用益物权的概念更为清晰、明确。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其它可供作为质权标的的性质 ,而具有极类似于抵押权标的的性质。知识产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符合现代物权法定原则的发展趋势。域名权应具有权利的地位 ,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域名权可作为抵押权标的 ,在物权法中可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 :一是在可抵押的财产中列举符合抵押权标的本质特征的知识产权种类 ,将域名权包括在内 ;二是在企业财产的集合抵押中予以规定 ,即域名权以一个企业的集合体的形式共同设定抵押来达到设定抵押的目的。构建域名权抵押制度 ,还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域名权抵押公示制度 ,完善域名权抵押的价值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16.
承揽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承揽合同是历史悠久的典型合同。根据我国承揽合同的规则 ,动产工作物的所有权应依材料提供人和添附两种法理标准确定归属 ,不动产工作物应分别情况设定权属规则。关于风险负担 ,对交付标准和物主承担风险应进行反思和完善。关于承揽人的担保权益 ,对建筑工程的优先权宜定位于法定抵押权。  相似文献   

17.
论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兼析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之调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制度破坏了公示方法选择之统一性原则,导致登记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与占有公示的动产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并最终将因登记而获得对抗力的抵押权人与因信赖占有而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推向了利益尖锐对抗的两极。现有的立法与学说在平衡与协调两极利益上均无功而返,唯有将动产抵押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准不动产”上,并在该领域也采行物权的登记公示制度,才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最具合理性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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